【摘 要】金融创新与一国经济的崛起与发展密不可分、相互促进。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金融创新带来的积极成果时,也不能忽视其不利影响。本文以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等新兴概念为出发点,总结其实质上是现阶段金融创新的不同表现,进而从微观、宏观层面具体分析金融创新的利与弊,金融创新对现行监管体系提出了较大挑战。本文针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现状,在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参考建议,以期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更加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新;信息技术;金融监管;信用体系 一、金融创新概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等概念接踵而至,让人眼花缭乱。不可否认,这些新兴金融活动对个人、企业、社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甚至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ITFIN)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ial),即通过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相结合的新一代金融服务。科技金融(Fintech),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化、区域链等高科技的运用促使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一种商业模式。实际上,国外是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说法的,以PayPal、Lending Club为代表的企业在欧美属于Fintech。 从以上定义,不难看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还是科技金融,其本质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区域链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具有提升金融效率、提高风险控制和改变金融服务的作用,是对原金融服务方式、产品、组织形式等的改进或创新。 有关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按照熊彼特教授的观点,创新是指土地、资本等要素以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组合方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与组织管理上的创新。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存在争议。一般而言,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通过改变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赋予其新的功能过程。除了金融工具创新外,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制度等。目前流行的几个金融概念可以说是以最新信息技术应用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产品、组织的创新。 二、金融创新的影响分析 近期,国内频繁出现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美国也出现了Lending Club首席执行官Renand Laplanche因在两笔贷款业务中违反公司规定而辞职事件。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应当冷静地分析其利弊,而不是盲目地吹捧或排斥。 (一)积极影响 从微观层面看,金融创新在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服务供需双方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繁琐的业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了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在宏观层面上,金融创新对整个金融业运行模式、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金融创新,意味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技术、产品、运营方式等面临淘汰。毫无疑问,云计算、区域链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调控机制等要素进行了重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存在和运行模式。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一席之地,传统金融机构纷纷着眼于金融创新的最新趋势,更加重视技术的开发、使用,不断改进基础设施、运营方式等,使得传统金融业逐渐具备透明度更强、操作方法更便捷等特征。一定意义上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垄断状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优化金融市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从覆盖的社会群体来看,金融创新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简化了服务流程,使得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大大增加,金融服务越来越平民化。可以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等群体的金融需求,提升其在金融服务可得性方面的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消极影响 同时,金融创新也蕴藏着较大风险。随着金融社会化的程度加深,金融的风险在某些方面减少,但是在另一些领域大幅上升,可能导致诸多问题。第一,新产品、新技术存在是否成熟、稳定的问题,可能导致交易突然中断,黑客入侵等现象。第二,由于新型金融活动通常不需要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面对面交易,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进行欺诈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第三,金融消费者自身,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难以具有清醒的认识,受到高收益、便捷性等夸大宣传的吸引,盲目选择某些所谓的新金融产品、方式,引起重大损失。 正是因为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服务更加广泛、便利、高效,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變化,金融交易、支付、清算和运行等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金融体系这种内在关联的系统性,使得某一项金融创新的风险更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金融创新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排斥甚至阻碍金融创新的理由。由于金融创新模糊了监管的边界,对现行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现状及建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金融市场总体上来说蓬勃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系列基础法律规范,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奠定了基础。诚然,金融监管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但是肩负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应当尽可能地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在尊重市场自主调节作用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金融规则,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促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如果监管和创新无法互相匹配,则导致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和风险无法迅速消除,留下许多隐患。 由于信息技术和金融的深度融合,传统金融的模式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新型的金融产品、服务、组织,传统金融监管机构无法迅速回应。例如,互联网金融从无监管式野蛮生长,到频频出事,严厉整治,监管态度短时间内大幅调整,业界对"互联网金融"避之唯恐不及。这不仅反应了监管者对创新的认识需要时间,也反应了现有的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新格局。 (一)金融监管立法建议 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完善在该领域的金融立法刻不容缓。在金融服务提供方面,立法应当涵盖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约束所有参与创新活动的金融创新者及其金融机构的行为。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在网络和设备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加快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忽视,广大金融消费者平等地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法律法规应当为不同的群体提供平等的机会。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做出合理自主的消费决定,对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要求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 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由于我国尚无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个人隐私泄露、滥用现象频繁,给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赋予消费者个人数据自我保护、他人使用须经授权的权利,以及追究侵害个人数据的不法行为的权利,健全消费者追索救助机制。 (二)金融创新监管体系构建 金融创新监管,是构成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以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为核心,凝聚行业自律协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有效的、合理的监管体系。 1、设置独立的金融创新监管机构 目前一行三会改革正在进行中,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可以借鉴英美等国,设置独立的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改变原来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专门的机构可以集中精力调查研究最新的金融创新动态,充分与市场交流,获得准确的一手信息,迅速做出反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个人、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例如,英国、新加坡等国正在尝试的"监管沙箱",是金融领域首次引入的一种全新监管工具,它打破了传统的监管思维,可视为一种监管创新。 就我国金融创新的纷杂现象而言,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是重中之重,从源头把好关,而不是一开始任其肆意发展,而后严厉整治。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大爆炸,对于新兴的金融信息中介,应当设定专业化的、合适的准入标准。要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质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来监管,只要是从事社会化的资金归集,必须持有牌照。 2、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协会作为监管的重要一环,发挥着自身独有的优势,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例如,为配合政府层面监管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自律协会吸收同行业的诸多会员,既能为成员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方面提供便利;还能协调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成员间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更能集中探讨、解决成员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类似问题,更好地与监管部门沟通,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创新产品、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活动的无形化,使得金融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就新型金融产品、服务的交易规则、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服务投诉、纠纷解决。信息技术和金融的融合为众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对参与新兴金融活动的众多主体而言,金融创新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是保障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尽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灵活借助各类新型金融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利的依据。 四、结语 监管与创新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体,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极大地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由于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监管应对金融创新活动给予适度的发展空间,兼顾经济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硕士学位论文,2014. [2]王曙光,張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长白学刊,2014(1). [3]李鑫.金融创新与风险:文献述评.金融评论,2014(04):第112-122页. [4]李泽广,王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结构性错配问题研究——理论逻辑与经验证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04):第64-73页. [5]刘丹冰.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法学杂志,2013(05):第104-111页. [6]莫易娴.金融创新相关理论的综述.江淮论坛,2012(01):第39-43页. [7]郭杰群.对金融创新的思考.中国金融,2016(14). [8]杜艳.国际"监管沙箱"研究——监管沙箱,一次监管机制的创新.陆家嘴金融网.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