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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风险的法律规制


  【摘 要】自1998年中国的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至今已有19年,而今网络购物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支付也应运而生。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支付环节,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目的是为了网络交易的安全,降低风险。但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布的第十五次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暨计算机和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18.7%的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时遭受到经济损失,目前网络支付风险的形势依然严峻。本文主要从以下四点进行分析,第一,网络支付概述,从概念上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网络支付风险的的理论分析,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探讨;第三,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我国网络支付风险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风险;法律规制
  一、网络支付概述
  (一)网络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狭义上电子支付仅指电子货币,而广义上则包括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台机交易等。
  网络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主要包括有电子货币类,电子信用卡类,电子支票类。所以,网络支付仅是电子支付的形式之一,二者并不相同。
  (二)网络支付的基本模式
  第一,"网上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第二,"第三方支付"模式。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二维码支付"模式。它是一种基于账户体系搭起来的新一代无线支付方案。商家把账号、商品价格等交易信息汇编成一个二维码,并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等载体上发布。用户通过扫拍二维码,便可实现与商家的支付结算。
  二、网络支付风险的的理论分析
  (一)系统与网络安全风险
  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由于系统有漏洞、防火墙有漏洞、网络被病毒侵入或受到来自其他网络用户的安全威胁,导致系统被破坏、数据资料被篡改,进而造成的用户损失。
  (二)消费者保护体系不完善,网络支付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消费者面临着信息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点击病毒链接导致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黑客入侵支付平台修改资料、划转资金等事件经常出现,而此时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救济。
  (三)金融犯罪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常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所得转化为虚拟财产,进而合法化。比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金融诈骗、信用卡套现、进行网络赌博等。
  (四)监管不力,立法不完善、效力等级低
  首先,网上支付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各自为营。在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缺乏默契,具体分工不明晰,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其次,我国网络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存在法律位阶低、缺乏约束力等问题。
  三、网络支付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网上支付法律责任体系
  建议建立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辅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方面,黑客攻击、木马病毒等非第三方所能控制,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若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方将难以为继,所以应减少适用;另一方面,若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失,应由过错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无法找到过错方时,适用公平责任。
  (二)健全消费者保护制度
  首先,建立消费者信息保障制度。在操作上,支付平台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消费的许可;在立法上,明确支付平台泄露消费者信息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建立定期披露支付平台信息制度,二是健全信息披露的方式,利用电子邮件、微信推送等快捷、方便的形式。
  (三)完善金融犯罪监管制度
  一是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防范交易风险;二是要加强监管信用卡套现,完善立法;三是要严惩网络金融诈骗,既要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防范风险,又要完善立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账户实名制,这将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发生。
  (四)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非銀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地位、坚持账户实名制、突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对于对引导和推动支付行业整体良性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还是应当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另外,加强中央监管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健全对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提出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这既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也可以激发网络支付的市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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