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区矫治在我国的梯次铺开,社区矫治的诸多积极作用逐步显现,这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治工作的普遍关注,并推动了社区矫治问题的深入认识。为推动社区矫治工作者拟就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治,本文进行了粗浅地探讨。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思考 一、社区矫治的内涵及其价值追求 社区矫治,亦称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把社区矫治定性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这就决定了我国社区矫治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罪犯。 按学界通行的观点,社区矫治是对传统的监禁矫治进行反思的结果,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价值追求:首先,社区矫治立足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这与传统的监禁矫治注重对罪犯的惩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社区矫治方式更加符合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本质,是一种更加社会化的改造方式;再次,社区矫治可以有效遏制罪犯在接受监禁矫治时导致的交叉感染;最后,较之于传统监禁矫治的不菲支出,社区矫治可以有效降低罪犯改造成本。 二、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治的困境 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治仅适用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具体来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众所周知,上述轻刑判决的作出,是以执行机关能够对相关犯罪分子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为前提,否则,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对于被害人更是难谓公平。 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有效监管恰恰是我国现阶段一个社会难题,由于流动人口难以在某地长期稳定居住的特点,直接导致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治的尴尬: 首先,社区矫治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又是以相对稳定的共同居住为前提,但流动人口的频繁流动决定了其难以融入社区,可见,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治缺乏现实基础;其次,流动人口缺乏有效监管的事实不容否认:一方面,常住户口所在地,因为丧失了对流动人口的现实控制而无力对流动人口实施监管,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居住地则因为管理依据的缺乏,而无法对流动人口实施监管,流动人口正在成为我国人口管理的"夹层"。 三、应对措施 1.完善租房管理制度,建立对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治的现实基础 一是谁出租,谁负责。这里的负责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房屋出租人要把承租人的情况向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二是房屋出租人要把承租人的情况向其房屋所在的居委会和街道办进行备案,相应的街道办和居委会则利用自身对其居民进行管理的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房屋承租人与所在社区的联系;特别是街道办和居委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是确保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的重要保障,也是消除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难以监管"的顾虑的有效措施。二是谁用工,谁负责。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为其职工提供集体宿舍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管理本身就有极大的便利,其所为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可以视作一个特殊的"社区";把用工单位吸收到社区矫治的制度中来,是社区矫治参与力量社会化的重要环节,既增强了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避免类似"富士康"的只管用工、疏忽管理的"悲剧"重复上演,又可以增强员工对于所在企业的归属感,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产品的"道德内涵",从而让企业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和最大的赢家。权衡利弊,企业的参与具备现实可能性。 2.提高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治中的地位 我国从社区矫治制度开始试点到全面试行尚不足十年,难谓经验可言,而社区建设更是远未达到成熟完备的程度,在这样的前提下,把社区矫治的重任交予社会力量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更何况社区矫治的经验证明,并非所有接受矫治的罪犯都可以取得成功,"美国在推行社区矫治的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犯罪率上升和恶性犯罪增多的局面"。但是,我们应该对社区矫治的发展有更加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治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备受推崇,是因为与传统的监禁矫治相比,社区矫治能更好地实现"改造罪犯,回归社会"的理念,而要回归社会最有效的方式应当是在社会中对罪犯进行矫治(或日改造),那么如何实现被矫治者矫治环境的社会化?警察林立、荷枪实弹显然不是常态的社会环境,而在这样"非常态社会环境"下所实施的社区矫治也很难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有人或许会提出,如果没有警察的有效监管,被矫治者可能会重新犯罪,小区居民的安全将无法保障。的确,这是每一个实施社区矫治的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国外的应对方案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被矫治者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和前科状况、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以得出是否对被矫治者实施社区矫治,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值得借鉴的做法。 对于通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进行社区矫治的被矫治者,警察等应将大部分的矫治职责交付给所属的社区,由社区担负起矫治的主要职责;否则,既要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治,又不敢让社区参与其中,犹如"放风般的社区矫治"只能拉大被矫治者与社会的距离,增加被矫治者的心理负担和抵触情绪,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3.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实行之初的确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并促成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的不足正显露出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让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迅速增加,"人户分离"现象日益普遍,使得原有的户籍管理体系既难以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又人为制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成为威胁社会稳定发展的一大隐患。因此,理应对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改变流动人口在法律上、制度上的基础性不足,实现對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统一管理,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两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基础;当然,由于我国城乡分化、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状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改观,决定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但是,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将此作为奋斗目标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