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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须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想维护自已的权益,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形成,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就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蔽或隐瞒的性质;(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补标的物的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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