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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重视。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因此也是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体制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同时还需要重点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控制,从而才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刑法保障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重视。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主要是受到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交易所等金融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均有。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的功能,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超越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具有更多的活力,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因此在学术界也没有明确的统一理论研究,但是对于相关方面还是有统一认识的,包括网络贷款、众酬融资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方面。如今,在在普惠金融中主要使用的形式就是互联网金融,随着普惠金融概念的出现,互联网金融已经慢慢地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中,人们对于这方面的了解是越来越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方面的发展。
  如今,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很多方面都还没有完全的统一,尤其是对于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等方面还需要重点进行控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普惠金融中使用最多的形式是互联网金融,随着该方面的不断推进发展,其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因此对于这方面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2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刑法》规制的意义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在法律持续性制度安排和价值追求中安全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其也成为了法律基础工具。在金融行业中互联网金融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金融行业以及国家的发展都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体系,才能够更好地整体评估和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实际应用中在这方面还是存在问题的,而监管出现了与实际情况的严重的脱节现象,并且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因此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需要重点加强《刑法》对其的规制的。
  2.2进一步创新金融
  在金融發展中创新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社会在不断发展,在金融行业中使用网络技术已经成为了其主要的发展方向。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很多优势,包括在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安全性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过去的金融创新历史可以知道,每种创新都存在着风险,因此必须要对创新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应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促进其更好地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不能只是跟风,也需要及时运用相应的《刑法》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地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其研究非常有必要的。
  2.3社会的发展需求
  如今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很好地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例要求。例如其中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存在无序发展现象,其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也没有监管机构,这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发生欺诈性行为。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创新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整个市场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呈现出逆向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行业发展,因此需要重点加强研究。
  3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完善
  3.1出台司法解释
  3.1.1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刑法》的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规定中都有明确地指出关于财务、资金等方面,对其涉及到的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第18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金融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进行资金的挪用,就需要严格地按照要求进行处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也能够看出这有效地保护了单位以及客户的资金,同时也能够达到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目的。
  3.1.2关于"赌博网站"的司法解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广泛的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中,对具有赌场性质的赌博网站的监管不能够只是局限于互联网上,要能够进一步改善整体对互联网应用的监管效果。而赌场罪也不应仅仅是针对不法份子,还需要对移动端的相应应用程序问题进行控制。
  3.2出台《刑法修正案》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中的挪用资金的情况,需要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修正,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对于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也应出台了该方面的法律规制。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挪用了、侵占了资金,这是违反了国家行政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刑法》的违法规定。传统的《刑法》是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的规制还没有完善,通常情况下其是不属于犯罪的,但这种行为当然是有问题的,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订,对此一般会参照《刑法》第185条之一的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挪用客户的资金等。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越来越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法律进行保障,同时不断地对其进行创新,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发挥金融《刑法》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这个研究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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