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认为,知識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被侵害或者遭受被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者有实施侵害可能的行为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权利人权利圆满状态的一种实体法救济权;近年因相关司法解释持知识产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弊端。从《民法》立法出发点考虑,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提出构建知识产权请求权限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请求权;时效制度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下的起源与困境 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主要是类物权请求权理论。持该理论观点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同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如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此物权人无权请求返还原物,尽管名义上拥有物权,但无法对物进行占有和支配。而占有人虽然名义上占有和支配物,却不拥有物权,从而会出现所谓的变态物权,或者是权利真空。由此,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从而推导出知识产权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此外,该制度也考虑到若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会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造成巨大困难,违背《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初衷。 但根据近年司法实践看,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造成大量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例。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使得权利人可以长时间懈怠甚至恶意不行使权利而谋取暴利。权利人前期对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视若无睹,待他人产生权利人不会行使权利的信赖,并投入较高成本且达到一定规模后突然要求行使请求权。这时义务人常被迫接受高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但仍让其有利可图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这被称为要挟策略。该策略借助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巨大威力,通常发生在知识产权密集领域。知识产权要挟策略大量存在,并催生出专利竞赛等对自由竞争和后续创新产生阻碍作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正当竞争的精神,因此区别于合法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其造成社会投资等经济活动动力不足,绝非立法者所乐见。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合理性 (1)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即默认无过错的侵权人可以利用其知识产权。这有助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2)诉讼时效制度能够减少义务人的举证负担。在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请求权,义务人也不得不长期妥善保管证据,对义务人的要求过分严苛。而如果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相当于以诉讼时效产生替代证据的效力,在诉讼时效届满时,通过产生抗辩权,支持义务人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进行抗辩。 (3)知识产权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其诉讼时效是有限的,这有益于减轻法院审判负担,否则由于时间久远,司法机关消耗的取证时间和经济费用都会大大增加,成本甚至超过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造成社会效率的低下。 (4)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固然是出于诚实信用原则,但对其过分维护以致伤害义务人的合法、合理权利却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法》设立的初衷是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使第三人产生一种权利不存在的信赖,并基于该信赖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如无诉讼时效限制,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将无法受到保护,甚至影响民事主体进行正常民事行为,有损社会科学艺术领域的进步。 另外,针对类比物权请求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产生变态物权的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反驳:一方面,类比物权请求权理论存在先天逻辑缺陷,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权,知识并不像一般财产,权利人不可能对其进行占有和支配。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目的主要是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而不是行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仅仅产生针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抗辩权,并不会造成知识产权人丧失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失效,因而不存在物权领域中的变态物权问题。 三、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建 若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倾向于义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法律显著倾向于权利人。如此说来,构建一个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知识产权请求权限制制度就成为重中之重。知识产权请求权限制制度是指 信息不对称性,即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或权利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是要挟策略的温床。而知识产权内容庞杂、权利范围模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使得侵权人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给了不良权利人钻法律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为此,法律应当限制请求权的行使,限制要挟策略人许可使用费的最高金额,从根源上消除其趋利动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另一方面,在要挟策略语境下,笔者虽然主张限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但并不反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防止义务人因害怕产品被清除出原有市场而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其被收取不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四、结论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化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中心,通过梳理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对现有知识产权理论在部分司法实践中业已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得出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论。在《知识产权法》修订的过程中,既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义务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致力于提高公共利益,促进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以实现立法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