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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可以把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做为离婚理由吗


  随着人们居住环境的污染和生活压力的增加,人们的健康情况让人堪忧;男性问题尤其突出,据统计中国有近4成男性对自己的性生活状态不满足,这直接导致离婚率逐年增加,今天就谈下夫妻离婚可以把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做为离婚理由吗?
  情景案例:
  2017年3月,李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随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新婚之夜,张某想要和李某过夫妻生活,但是却遭到了丈夫的婉言拒绝。不过,张某也并没有太在意。之后的一段时间,张某又多次提出想要与李某过夫妻性生活的要求,均遭到丈夫的婉言拒绝。
  后来,张某才发现,原来是自己的丈夫没有性能力。虽然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蛮好的,但是张某总觉得生活有些不如意,没有性生活的的婚姻是不完整的。就这样,一年后,2018年3月,张某以此为由向李某提出离婚请求,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随后,2018年5月份,张某以双方不能发生性关系,婚姻不完整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而李某则认为,双方虽无性生活,但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
  那么,就像本案中,夫妻感情良好,但是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以此导致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能否受理呢?
  案例解读: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能够和睦相处,完全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除去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况,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只是一方以性生活不和谐等理由提出离婚,一般情况,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这种类型的问题,最好双方私下通过协议进行协议离婚。
  婚姻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情有可原,毕竟要保障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你们觉得这样的规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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