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农户的角度从社员参与与构成、农户福利改善、农户在合作社內部决策权利以及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费用改变方面,对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公司+农户"合办合作社两类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分析,并简要总结两类农业合作社的不同点及相同点,最后进行了总结并展望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关键词】合作社;经营模式;农户;交易费用 一、引言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法》实施以来,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呈现持续增加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截止2016年6月底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166.9万家,比上年年底增长6.5个百分点,占全国农户数量的42.7%。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不但有利于解决我国小农户分散产生力的现实问题,同时可以消除我国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我国学者对合作社的探讨也有十多年之久,在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问题研究基本分为以下几方面研究:其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问题的探讨;张开华、 张清林(2007)在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原则基础上,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两方面进行探讨制约合作社发展的深层矛盾。应瑞瑶(2004)指出: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社员管理合作社的权利,将逐渐被受过良好教育的职业经理人所取代[1];马彦丽、孟彩英(2008)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二,是从利益分配方面研究;[2]张晓山(2004)指出,在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内部,领办公司与参与农户的关系从实质上说是不平等的;林坚、黄胜忠(2007)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些核心成员顺理成章的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且占有合作社大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而获取更多利益;[3]其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决策机制问题的探讨,有些学者普遍认为一般的参与农户较难通过运用管理权利来影响合作社内部重要决策,农户在真正决策中处于附属地位(孙亚范,2008)。[4]通过笔者对现有研究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出,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与农户关系方面的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决策机制问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如何分配利润等方面研究。 上述几点的不同形成了具体不同的农业合作社模式,笔者通过整理研究文献发现:在对我国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社研究中较系统分析某类合作社模式的研究较少。苑鹏(2013)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一文中,从改善农户福利的角度将我国目前现阶段农业专业合作社分为四种类型:①公司领办合作社;②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③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④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企业这四种类型。[6]限于笔者研究视角较窄、研究资料收集有限,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仅对第一类型和第二类型合作社模式以农户角度分析:社员参与与构成、农户福利改善、农户在合作社内部决策机制以及交易费用问题。 参与(Participation)一般是指人们参加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其他生活中不同方面活动的一种行为。"参与"一词我们并不陌生,生活中我们也时常参与到一些组织或活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参与"是指农户合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过不同方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3]因此不同模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也会有不同的参与者,在这里我们统称为"社员"。 交易费用最初是科斯提出他的在其经典论文《企业性质》(1937)中指出"使用机制是有代价的"的论述。随后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把这一思想更详细化:"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人们有必要知道和谁交易"告诉自己愿意交易和交易的条件是什么,进行交易谈判或讨价还价的拟定交易条款来保证交易得以履行等。可以说为了成功进行一项交易,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要花取"费用"去做一些"事前工作",而交易费用越小,交易就越容易开展。威廉姆森的观点将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种: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事前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签订合同,规定交易时双方权利与责任等问题所产生的费用;我国学者张五常也认为交易成本是明确交易双方特征及实施契约所产生的成本。 二、公司领办农业合作社 公司领办合作社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模式建立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纵向且相对长期的契约合作关系。此种模式的合作中,农户是以"打工者"的身份存在,他们与公司并没有成为直接且明确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参与合作社企业在该模式下控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决策权以及掌控利润的分配权力。农户更多的是按照公司提出的生产计划负责生产,他们更像是公司雇佣的合同员工。 从农户福利改善角度看:在此种模式的合作社农户增加的收益是其工资收入,对他们而言最大的好处是无需担心和承担农产品的滞销问题、价格过低的风险,也无需进行过多决策就可以得到比较稳定的预期收益。但此种模式下农户的自主生产经营决策权被公司取代,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建立了一种长期契约。企业通过合作社组织实现对农户生产中监督。交易费用视角下:农业合作社使得外部组织内部化避免了以往与农户交易时出现讨价还价、农户投机行为等现象,减少了交易成本。其次,通过合作社组织公司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国家补贴、优惠政策取得一些补助金等,降低了公司和农户自身的成本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大大降低了生产及销售中的事及事后交易费用。虽然,在此种模式下农户的经济福利得以提高并减少了交易费用,但从合作社内部决策机制来看:农户总是处于被动的一方,缺失了合作的管理权。农户只能"用脚投票"方式来自由选择,因此农户无法参与决策的事实情况并没有改变。 三、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 企业与农户合办的合作社,此种模式是指农户在合作社中占有股份,因此也有了剩余控股权和收益索取权。这类模式合作社的主要特点大多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小微企业。[5]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激励了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的热情,他们联合农户合办合作社为了获取更多收益。 在笔者看来公司与农户通过股权联结形成了一个联合体,实现了纵向一体化。并不是模式一中的农户与公司双方以市场契约为纽带,而是将市场契约内部化。公司可以以参与人兼管理着的身份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农户也以参与人与所有者的角色掌握了合作社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并参与合作社的重要决策。双方不在是劳务外包关系,而是相对温和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联盟关系(苑鹏 2013)[5]。从农户福利改善视角下分析:由于农户和公司的合办,农户也参与到利润分配中,根据入股的多少了获取相应的收益。但其同时也承擔了相应的经营风险。从交易费用视角看:公司和农户的共同创办不仅仅减少了一些事前交易费用,同时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了农户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投机行为、弄虚作假产生的交易费用。克服了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产生的交易费用,农户与公司真正成为了利益共同体。 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参照下表: 四、结论 从以上的浅略分析中我们初步看到,不同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角色参与、福利改善、以及合作社的决策机制、交易费用都有不同且各有利弊。从农户角度来看,在第一种模式虽然农户没有决策权和管理权,但在此种模式下保证了农户相对稳定的收益。他们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第二类模式的合作社,农户虽然有了一定的决策参与权且分享了部分收益,农户地位得以提高但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两类合作社模式它们的共同点为,跳出了我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成为以血缘、地缘或利益为主的具有绑定社会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获取利益。 在我国农业发展的现阶段,以农户为主体参与生产经营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走向市场化的最好选择。农户通过开展合作社组织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收益,使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同时带动二、三产业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帕累托效率认为: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该经济中的所有参与者至少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6]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不断发展,不仅仅加快我国农业向市场化转型、合理配置我国农业资源,同时农户与公司的在合作中不断寻找帕累托效率,使我国农民脱贫。 【参考文献】 [1] 刘同山 孔祥智,《关系治理与合作社成长-永得利蔬菜合作案例研究》经济学家[J] 2013.5 [2] 应瑞瑶,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演进趋势与现代合作社的制度内核[J].南京社会科学,2004,(1):13-18. [3]黄祖辉,扶玉枝《合作社效率评价: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4] 孙丽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9):48-56.[2] 邵科 徐旭初,《合作社社员参与:概念角色与行为特征》经济学家 2013.01 [5] 苑鹏,《"公司+合作社+农户"下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中国农村经济[J]. 2013.4 [6] 王军,《合作社治理:文献综述》,中国农村观察 [J].2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