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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网络进口食品的购买已成为大众的普遍消费行为。然而,现行的食品监管机制是以传统的一般进口食品特征来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兴的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因此,云南省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以解决一系列的网络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及监管机制现状,进而提出完善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信息共享机制
  一、完善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
  云南省对全国掀起的互联网浪潮中的网络进口食品贸易活动是非常重视的,2015年8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实施意见》确定了云南省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的目标任务。2017年3月出台的《云南省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经济贸易中心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企业跨国经营做了详细部署。尽管云南省企业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势头强劲,却因为网络进口食品经营者进货渠道多样化,如海淘、海代等的直邮模式进口食品,导致监管主体缺位的现象显而易见。2019年8月30日,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这对云南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抓住新契机,完善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值得我们深入、持续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实施部门是: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质检总局与下设的质检局是垂直领导关系,直接负责进入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保障我国网络进口食品的安全。
  在云南省,食品进口的监管流程基本可以分为口岸检验检疫、境内上市流通两个方面。
  1、口岸检验检疫。
  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有关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施行"合格准入"的通关原则。云南省有13个国家一类口岸,7个二类口岸,90个边民互市通道和103个边贸互市点,形成了陆、水、空齐全,全方位开放的口岸格局。目前,云南省已经成为全国口岸大省和对东南亚开放的前沿。在此背景下,对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渠道就是口岸检验检疫。一方面,云南省海关对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发放检验检疫合格书,对进口时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标准的,检验检疫部门方可发放检验检疫合格书,允许通关。
  另一方面,通过保税区和直邮方式进口的网络食品,实际操作过程中,云南省口岸监管方面主要涉及商品检疫和部分商品检验。直邮主要以个人物品方式申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需进行商品检疫,无需检验,因此是否有中文标签等事项,检验检疫部门并不要求。而以保税区方式进口的网络食品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规定,其中涉及负面清单制度,即对《意见》中规定的有关未获检验检疫的动植物性食品、危险物品和废旧物品等列明的商品不允许通关,而对保税区的网络进口食品还是依照以往的做法,即全部检疫和部分检验。
  2、境内上市流通。
  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结束了以往食品安全监管的"九龙治水"尴尬局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统一监管,其它相关监管部门如农业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食药监局的监管。食药监总局是国务院直属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下设各个地方的食药监局,管辖本地区内的食品安全。境内食品流通环节是保障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的最后屏障,是确保网络进口食品的"最后一公里"安全。因此,食药监总局加大对食品安全尤其是网络食品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如2016年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法对网络平台的监测与责任的认定,并创设性实行的对网络进口食品经营者的"神秘买家"的检验检疫措施等,对规法网络进口食品市场和保障消费者维权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三、完善云南省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
  1、创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信息共享体系的建立,是开放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i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适度监管的经济体制。在网络进口食品领域,政府信息共享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云南省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将云南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归纳、合并且公开,统一在该平台上发布信息,这样既有助于监管部门信息的及时获取、增强监管透明度,同时有助于提高网络进口食品在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效率的提高。
  當然,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建立信息分类导控机制。要对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并根据信息的不同属性确立不同的收集程序、储存方法和共享方式。其中,对于基础类信息,采取强制共享方式;对于扩展类信息,采用依申请共享方式;对于内部政务信息,以及依照明确规定为应当保密的信息,不予共享。其次,应当加快信息共享的监管平台建设,各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强化源头监管。形成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级等信息系统,建立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
  2、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完善监管机制
  网络进口食品是"互联网+国际贸易"下的产物,其有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要求,尤其是海淘、海代等交易方式的域外管辖的监管处理。而现今云南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是以一般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建设的,出现了对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乏力现象,急需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网络进口食品主要涉及质检局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的通关检测,而网络进口食品小批量、多批次和高时效的特点需要监管主体的自我建设以适应其发展。
  在此,本文给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注重执法人员内部业务水平的提高。网络进口食品的网上订单和跨境流通等交易方式需要监管人员有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要求,如对网络信息的采集、网店的资格审查和网络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等。因此,云南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注重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如以一个季度为单位的执法人员轮流培训,传授先进监管操作流程,确保队伍的高素质性。其次,加强云南省相关监管部门间的人员交流。云南省的网络进口食品涉及质检局的产品检验检疫、海关部门的通关和食药监局的网络经营者责任等领域,每个监管部门在工作当中会有经验总结和技术改进,平时各部门人员注重交流,如联合举办学习交流会等形式,互相学习与促进,这对监管队伍会有很大的帮助。当然,定期派一定人员去国外进行业务考察,感受国外工作氛围,体验国外先进的工作理念和人员管理方式,有利于我国整体监管队伍的先进性。
  四、结语
  网络进口食品作为新型的贸易业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中,已在云南省的地方食品市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对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既是国家治理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发展的民生所向。因此,当务之急是在网络进口食品的发展初期就进行监管规范,使其趋向阳光化、正规化和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注释:
  i王战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参考文献】
  1、徐黎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徐见爽:《从食品安全角度看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中国商界》,2018年第11期。
  作者简介:杨璐源(1984—),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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