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慧+杨维松 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指导案例,确立一项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农村户籍学生在城市就读,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四川男孩上海求学 实习中手指被截断 李帅帅是四川省平昌县人,本人是农业家庭户口,2011年到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就读,成为该校2011级模具专业的学生。 2013年7月8日,李帅帅、工商学校、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机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李帅帅到冷机公司实习,期限一年。实习期间,冷机公司支付李帅帅的实习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计每月1 800~2 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岗位的,与冷机公司职工同等待遇。 协议书还规定,冷机公司在安排实习生上岗前应先对实习生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安排到相应的部门和岗位,从事与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相符合的对人身无危害、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无影响的工作,并指派带教师傅对实习进行指导评价。对易发生意外的实习岗位,冷机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除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还应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 自2013年8月起,李帅帅开始操作折边机。11月1日是周五,李帅帅上晚班,因冷机公司规定周六需要加班,李帅帅选择连着上周六的早班,但带教的师傅不加班,于是李帅帅自己操作折边机,现场有其他班长在,可以指导。 第二天11时,李帅帅在没有其他班长的指导下,自己更换模具,结果误踩了折边机的开关,模具上抬,将李帅帅的右手第2-5指夹断。 李帅帅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治疗、住院,出院后多次门诊。期间,冷机公司向李帅帅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7.8万余元。 一审 按农村人口收入标准赔偿 因赔偿事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帅帅诉至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认为除冷机公司已垫付费用外,冷机公司、工商学校还应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约22.6万元。 冷机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操作失误,在更换模具时没有切断电源,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而且,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工商学校辩称,原告在实习期间由冷机公司管理使用,工商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接受法院依法裁判。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李帅帅右手部受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并对休息日、护理日、营养日等给出相关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一审认为,冷机公司作为实习单位,是实习生劳动工具的提供者和工作内容的指挥者,对实习生负有日常管理、保护之责,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冷机公司提供的工作设备有一定危险性,要求李帅帅在实习期操作机器,却未安排带教师傅在旁指导,对李帅帅受伤存在过错。 李帅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实习培训,对操作设备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李帅帅作为实习生在从事实习劳动时亦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但他在无带教人员陪同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更换模具,又未遵循正确操作规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商学校在本起事故中有过错,所以对于李帅帅要求工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确认冷机公司对李帅帅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李帅帅自负20%的责任。青浦区法院计算了李帅帅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18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冷机公司还应赔偿李帅帅余款7万余元。其中对于残疾赔偿金,一审认为李帅帅系农业户口,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在城镇地区并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满1年以上,故应依照上海市农村人口收入标准计算。 据此,2015年3月30日,青浦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冷机公司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的损失7万0 529.90元,驳回李帅帅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帅帅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 实习生不担责 赔偿按照城市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帅帅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工商学校、冷机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冷机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然而,本案中,依据三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确认,事发当日,李帅帅确实系周六加班,且带教老师未陪同加班。对于李帅帅在此次加班过程中,因操作危险工作设备所受之伤害,各方承担责任如下: 首先,冷机公司系李帅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李帅帅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其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帅帅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冷机公司应当对本案李帅帅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工商学校作为李帅帅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虽无法直接支配李帅帅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及可能的危险性,可以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工商学校未尽到其职责,应当对李帅帅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李帅帅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冷机公司正常员工,因此对李帅帅在劳动过程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过于苛求。在事发当日,李帅帅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冷机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帅帅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冷机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令冷机公司对李帅帅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剩余20%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原审判令李帅帅自负一定责任存有不当,应予改判。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本案中,事发时李帅帅系中等职业学校在册学生,应以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17万5 404元。原审法院适用本市农村居民标准存有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至于误工费,李帅帅本为学生无固定收入,事发后的误工期间收入减少的数额,也并不当然等于事发前短暂实习期的实际收入,原审法院参照实习协议的内容,酌情按1 820元/月计算6个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李帅帅要求按照3 000元/月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帅帅的经济损失总额计28万3 907.51元;其中,80%计22万7 126.01元,由冷机公司负担,扣除冷机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7万8 738.51元,冷机公司实际还应向李帅帅赔偿14万8 387.50元;另20%计5万6 781.50元,由工商学校赔偿李帅帅。 2015年9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冷机公司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8 387.50元,工商学校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5万6 781.50元。 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从3个焦点出发,评析了该典型案例。 焦点一 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错,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 本案系发生在实习生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实习生仍为所属学校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劳动期间发生事故致实习生人身损害,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但在实习阶段,实习生受单位的组织管理,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不是一般的帮工或劳务关系。实习生受单位的组织管理,接受单位培训,遵守单位制度,为单位的利润作出贡献,这在形式上更类似于劳动关系。故对于此类雇佣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区别的,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司法实践中,如果实习生自身有特别重大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但实习生只是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另外,实习关系往往涉及三方关系,学生所属学校如果在派驻学生实习的过程中有一定过错的,也可以分担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本案李帅帅的误操作行为只能视为一般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实习单位冷机公司的责任,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李帅帅本人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焦点二 学校未尽到对实习单位督促义务的,应对实习生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尤其当实习生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教授工作,还要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要经常性地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李帅帅经常加班,包括事发时李帅帅已处于连续加班工作状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均有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不得安排学生加班"。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评判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依据。且对于教育部的上述规定,实习单位未必了解,而学校则应当了解,也应当事先告知实习单位或作出相关书面约定。 焦点三 在上海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因教学活动受伤,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 本案受害人李帅帅系农业户口,但其本人在上海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属于"中小学校",而学校安排学生实习也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故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应当适用该《条例》。另该《条例》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该规定没有列举可例外的情形。由此可见,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上海的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论户籍,当因教育教学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致残的,均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关于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发生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亦有相关答复。根据答复,司法实践中,"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成为判断农村户籍人员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主要依据,但该"两地"并非一定都要满足在当地城镇才能适用城镇标准,有时只满足一项也可适用城镇标准。 编辑 包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