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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近些年,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加大了管理力度,特别是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的执行,规范了支出, 增加了收入。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壮大财政块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地呈现,国家建设的投入加大,有些职能部门成立了为某一特定项目而设的临时机构。例如阳新县禁麻办、支高办等。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对社会也有一定的影响。于是对临时机构的管理提到了议事日程,其中财务管理是重中之重。
  一、目前临时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临时机构是临时的, 其成立的任务具有短时性, 再加上是各职能部门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新成立的机构, 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机构不健全。 有的临时机构的会计人员由单位领导人临时指派。既没有会计工作经验,也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有的会计出纳一人干,有的甚至会计也没有, 手中只有一大堆发票和印鉴。
  2 、财务一支笔制度不健全。 出现多人签字、支出泛滥的情况。有的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不了的支出,拿到临时机构来报销。部门负责人、临时机构领导签字都有效,使临时机构几乎变成了部门的“小金库”。
  3 、收入不入笼。 收入没有纳入综合财政管理,出现滥收滥罚的现象,甚至各人收钱各人用,票据有的是自制票据。在社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同时也害了不少人。
  4 、支出没有统一口径。 有的临时机构支出五花八门,跟业务活动毫不相干的支出拿到里面去报,纪委规定不能报的电话费、手机费、补助、医疗费,这下都有了落脚的地方,副食发票满天飞,至使支出过大过滥,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
  5 、临时机构不临时,让其长期存在。 有的临时机构任务完成了,应该办理清算移交手续,但这样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他们会找各种牵强附会的理由,让其长期存在,使临时机构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对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建议:
  为了堵塞漏洞,节约开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建议如下:
  1 、临时机构纳入综合财政管理。 首先取消银行帐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所有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即由杂牌军变为正规军,从自收自用单位变为报帐制单位。
  2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行财务一支笔雷打不动。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备案, 否则不予拨款。
  3 、管理费用要重点控制。 支出要有预算,不能超额超标准支出。特别对专款,要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费用挤占专款的现象发生。
  4 、加强监督,严格责任。 平时临时机构的经济运行,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其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更换要进行离任审计。特别是项目结束,要进行专项审计。
  5 、做好临时机构的杀尾工作。 临时机构的任务完成,要及时进行清算。该移交的移交,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该处置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绝不拖泥带水。会计档案必须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三、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涉及到具体工作上,提议几点具体办法,供大家商榷:
  1 、临时机构必须按规定配齐财务管理人员,将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2 、临时机构的收支必须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人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综合预算,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科目,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
  3 、临时机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的临时机构要加强征管,依法依规征收。临时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并及时将收入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4 、临时机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办公费、车船修理费、学习考察费等支出,凡未列入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财政原则上不追加经费。严格实行小车定编管理,购买时必须有正当合理的资金来源,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大宗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项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和预决算制度,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计批准后方可列支。
  5 、对临时机构的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各临时机构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同时,每年定期进行清理盘点。
  6 、临时机构银行帐户并入财政国库收付集中户规范管理。
  7 、临时机构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临时机构举债必须经县级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将应当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各项往来按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挤占、挪用。
  8 、临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督制度。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集体研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及时向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9 、临时机构划转撤并、改变财务关系。应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划转撤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在处置前必须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移交,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交易。
  2010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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