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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实施搭售行为的现象也愈加增多。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我国相关法律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其中对于搭售行为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聯网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传统企业所设置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在适用互联网企业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本文拟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反垄断法律责任进行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搭售;法律责任
  一、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概述
  搭售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必须同时购买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本文所指的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是指实施搭售行为的主体为互联网企业,具备互联网特殊属性,以网络技术为核心,要求互联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必须同时购买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
  在自由竞争市场下,经营者不断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福利。互联网企业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不仅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交易选择权。并且,其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稳固自己的市场经营模式,打击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责任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未具体明确何种民事责任。我国民事责任有十种形式,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属性,针对互联网企业实施的违法搭售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威慑力度也明显不足。
  (二)行政责任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是对行政责任的规定。首先,该规定虽然明确了应停止违法行为,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其次,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年销售额度有很大的差距性,对于互联网企业罚款额度的确定,也应与传统企业在确定罚款额度所考虑的因素上有所差异。
  (三)刑事责任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刑事责任。对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设置刑事责任,目前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应该设置刑事责任,因为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刑法》可责性,如仅对其适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垄断行为威慑力度不足。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设置刑事责任,其主张该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完全可以运用罚款等来予以惩罚。还有一种观点采取折中说,主张可以设置刑事责任,但应该谨慎设置刑事责任的合理范围。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
  (一)完善民事责任
  互联网企业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侵害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将民事责任设置为停止侵害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互联网企业实施的违法搭售行为对公平竞争者和消费者不仅存在着现实的损害,也存在着潜在的可能扩散的损害。因此,设定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有利于阻止并且预防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其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反垄断法》中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互联网企业在实施搭售行为过程中侵害了同行公平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损失,这势必需要违法者通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弥补。
  (二)完善行政责任
  针对于《反垄断法》设定的行政责任中的停止违法行为,应具有一定的顺序性。首先,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对实施违法搭售行为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劝告,并且对其提出停止违法行为的建议。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制止互联网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消除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罚款金额而言,罚款金额的大小与互联网企业违法成本大小息息相关。在某种层面上来讲,罚款具有双面性,既可以抑制欲实施违法搭售行为的互联网企业,同时也可能阻止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踊跃性。因此,执法机关在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时,除了应重视互联网企业的自身情况以外,更应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实施的违法搭售行为对互联网市场、消费者福利等方面的损害程度,力求能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完善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是否应该设立,本文采用上文的第三种观点,即应该设置刑事责任,但应严格把控刑事责任的合理范围。如今互联网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与国民经济发展也有密切联系。互联网企业实施搭售行为不仅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严重的损害。对于一些恶劣的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不足以震慑其时,《刑法》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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