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借贷资源量巨大、借贷方式简便快捷,这种借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信贷的复杂手续,也缓解了社会公众给银行带来的借贷压力,更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作为一把"双刃剑",民间借贷的极度便捷也给借贷行为增加了更大的交易风险。本文将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剖析阐述,通过现实案例的讲解希望读者对这一借贷方式有更多的认识。 关键词:民间;借贷;双刃剑;防范 首先,我们引入一段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要注意,关于这个解释还有一个补充要件:上述法人及组织必须是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我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跻身全球经济大国,民间借贷也正是它的产物之一。 我们先来说一下民间借贷之于银行借贷的几点优势: (1)借贷时间短。5天,3天,甚至更快是它的主要特点,对于急需资金的人来说,更是倾向于民间借贷。 (2)获取资金门槛低。银行贷款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会要求借贷人出具各类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不用提供那么多材料,这更适合微小企业。 (3)借贷方便。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都会以定期借贷的形式出现,而民间贷款随需随借,即借即还,灵活度高。 笔者认为,正是在这种优势下,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但也正是因为它的爆发式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秩序受到影响、非法集资频发……我们不得不重新开始审视民间借贷给我们带来的借贷模式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在司法上,对于民间借贷还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 (1)它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协议时可以是书面甚至口头的形式进行。但不管形式怎样,只要这种关系形成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借贷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借贷中标的物的所有者必须是借出人有权支配的财物。否则就算借贷关系形成也是无效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3)这种借贷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民间借贷可以是无偿借贷。有偿借贷是必须要在借贷合同中明确标出,否则借出人是无法要求借款人在归还本金的时候支付利息。所以民间借贷既是法律行为也是经济行为。 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给自身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必然少不了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占我国经济纠纷案的比重仍然较高,举个例子来看,在现实当中民间借贷通常以打欠条或借条的方式订立,但事实上不少人对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概念都理不清。 在此简单解释一下借条和欠条: 借条即指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引起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事实。 欠条则不同,它的产生可以是多种法律基础关系,仅作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当下,通过民间借贷引起的法律问题最显著的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还是有一些争论的。民间借贷既然是社会经济的产物,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借贷到底是否合法还是需要通过多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界定。笔者简单列出几个企业无效借贷的例子: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在现实当中,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多为双方自愿发生,对于数额不是很大的,司法工作者一般无权干预他们的借贷行为。如果引起了借贷纠纷,司法工作者也往往只能以仲裁协商的方式,判定贷方按约定偿还借款,无法判定贷方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间借贷中出现非法吸收资金存款一类事件,我国现行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按违法犯罪处理。但总体来说,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区分稍显单一。 那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进行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罗列了以下几条供读者参考: (1)借贷行为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事借贷行为时不管是借出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合法手续办理借贷。对于明知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有违法行为的,借出人所借出的资金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不仅可能收不回资金,更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2)签订借贷合同。不同于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有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朋友、亲人之间的,中国人讲究人情面子,对于数额不是特别大的借款有可能会因为好面子而不签订借贷合同。但在现实当中这类借貸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我们可以对亲人朋友给予信任,但在涉及法律行为时,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按照法律流程进行。这其实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 (3)利率要合法。不管任何借贷都有它的一套标准,明显超出或低于这个标准就给隐患留下了伏笔。对于过高的借贷利率,甚至会有触碰法律高压线的风险。 (4)提供担保,及时催收。为了更好地督促借贷双方严格按照借贷合同履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要求借款人提供财物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作为借出人,更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还款日期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催收款项。 (5)善用法律。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不能头脑发热,意气用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援助,法院是可以执行强制措施的。 这里,有一个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 上海某理财公司业务员张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张某的这200余万元非法资金中,有80万元就是他从大学同学王某处借来的。张某在收到公众存款后,于当天就将该款项全数转入所在理财公司指定的账户中。理财公司收到张某集资得到的这200余万元后,集中向张某开具借条,约定按日3%c的利息支付给业务员张某提成。张某遂又以日1%c的利息支付给王某,作为理财收益。三个月后,理财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调查经营情况,张某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此时,王某直接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查封张某价值120万元全部财产,并要求张某立即归还所有借款。但张某以该款项为王某委托其到理财公司理财为由,认为自己与同学王某属委托理财关系,并不是个人借款,拒绝还款。最终法院也认定该款项属于王某委托理财资金,认为王某是在对事实情况了解并认可的情况下,同意张某将自己的资金汇入张某所在的理财公司,委托张某代为理财,王某收受理财收益也印证了王某主观认可的动机,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当事人王某既想通过理财获取高额收益,又想通过民间借贷的名义降低理财风险,但他的这种投机行为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对于投资理财,我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否则可能连本金都难以收回。 从社会层面来讲,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经济模式,在健全相关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该规范借贷资金投向、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加以把关。 多部门联手,共同防范借贷风险。对于民间借贷中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应加大配合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请新闻媒体对这类事件多报道、常报道,通过媒体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交易防范意识、依法维权意识。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政府主导将分散又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集中起来,同时发动群众,对这些借贷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监管。一来方便群众通过合法途徑进行借贷,二来让借出人与借贷人都参与透明借贷的监督管理中,有效保护各方利益。至于优化资源配置,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确实需要资金发展的小微企业做出政策倾斜,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完善借贷利率机制。人都是有利己动机的,如果不把借贷利率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率分类有以下几种:从时间上可分为年、月、日利率;按利率是否浮动可分为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按借贷关系又可分为存、贷款利率等。为使民间借贷机构健康绿色发展,法定是其借贷利率参照执行的标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大多仅参照市场利率,这一现状同样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最后,还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违法风险说到底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应该将公安、银行、金融和工商等部门有效地组织起来,细致、耐心地做好信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规范地区树立起民间借贷健康绿色发展的意识和职责,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年纪大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群众了解民间借贷行为,正确对待民间借贷行为。所以,政府要带头帮助金融机构改善服务理念,精简金融机构在贷款放贷上的复杂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努力解决人民群众"贷款难"的问题。 从民间借贷的长远发展来看,要跟得上社会主义现代经济发展的步伐,更加合理地发挥民间借贷在借贷经济领域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发展、更好地支持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法律工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重视民间借贷,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从民间小打小闹到规模化地健康运营,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