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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与村委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探讨


  【摘 要】随着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日渐加快,农村村民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微妙变化,本文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探讨村民间各主体关系,通过梳理目前农村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构建一个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分析框架,并据以提出一些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关系
  一、村民与村委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村民是对集体资产拥有决定权和分配权的,村民自主选举群众组成村民委员会,而且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可代表村民对村集体资源进行支配以及对村务进行管理。这种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基础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农村管理的现代化和农村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促进了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管理成本的降低。
  二、村民与村民代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A
  在委托代理的第二层关系中,可以经由下面两类方式来表达心理诉求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每项财务决策的公平和真实。第一,制定完善规范且详细的委托代理流程;第二,确保民主理财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出自于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农村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对村级重要事务和制度进行讨论和决议,包括重大的经济项目、财务制度、财务报告等,并且对村委会各方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当前我国农村仍处于经济不发达、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环境下,村民通过委托村代表进行村务管理,既可以统一大家的意见规避缺乏主心骨的状况出现,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和村干部间平等协商的责任机制,又能够集中集体智慧评估村委会工作成果,约束村干部滥用权力。
  三、村民與理财小组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B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强调民主理财机制必须是以村民为主要代表并且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具有监督检查权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目前村务资产活动中重要的监督力量。
  调研表明,调查中村民有74%的概率表示所在村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然而仍有11%的村民对本村理财小组的产生方式表示质疑,认为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是村干部内部指定而不是通过村民民主推选产生。这种非民主的产生方式根本上会导致背离其设立的初衷,从而成为村委会谋取利益的帮手,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双方共同对村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状况发生。
  其中25%的受访村民认为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财务中发挥了监督作用。除了其产生方式的不民主之外,民主理财小组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因素还有:1、民主理财小组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里面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相关法律保障是不完善的,从而导致民主理财小组极易受到人为操纵;2、由于我国部分农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水平都比较低,不能够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部分成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村级财务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其在实践中收效不大。
  四、村委会与村级财务人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A
  鉴于村委会是村民与村级财务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因此村委会与村级财会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财会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最直接的表现。村级财务人员是村级财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他们直接与村集体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会计数据接触。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机制以来,村上的每笔经济业务票据都经村级财务人员向乡镇会计代理中心报送审核。但是财务人员很难从单据审核中知悉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随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施,乡镇会计代理中心接受了村级财务人员的部分职责,因此缩小了违规空间,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其是否继续任用和薪资待遇等问题仍受村干部的主观意志影响较大,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实际工作过程中村级财务人员会遵从村干部的指示而忽视相关的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纵容或者协助村干部违法违规挪用财政资金。
  五、村委会与乡镇会计中心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B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在尊重村民的个人意志和民主权益的前提下代表村内全体人员与乡镇的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对该村的财务和资金进行管理,并且会对村级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某些村干部违规进行操纵的情况,保障全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级财务的合法性。
  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所调查的农村已大范围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大范围施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大方向下,村级的财务得到了进一步科学有效率的管理,其核算流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对村级财务人员所报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其中有对票据审核员的审核,出纳审核,代理会计审核,审查目的在于对村级财务人员提供的原始票据的各项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计算结果正确性、要素齐备性进行审查,这样乡镇会计中心提供更多的就是代理记账的职能,难以对整个村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仅仅做到了事后监督。
  大部分乡镇会计代理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各代理村缴纳的代理费,如果村里的代理费上交不及时,就会影响代理中心职工工资的发放,降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村级的财务代理工作也难以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在实地调研中,没有恶意拖欠代理费的情况出现,但是出现了代理中心为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放松对于村级财务活动监督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邓大才制度缺失与制度供给陷阱——论农业核心制度的缺失与创新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 黄莹林金忠产权制度变迁动因理论的比较研究——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江苏社会科学.
  [3]. 何凤平,郑少锋,张运坤农村会计统一代理制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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