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楷辉++吴丽聪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低龄化犯罪呈现出逐年提升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未成年犯罪人有紧密联系的刑罚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当前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来看,还有一些不科学、不公平的地方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未成人犯罪相关刑罚制度及未成人犯罪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刑罰的科学性与人性化。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权益;保护 1 前言 当前,关于未成年犯罪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刑法,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处罚时,通常以成人年刑罚制度为依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尚未发育完全,仍然需要保护与教育。但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我国人权保护的全面开展造成了影响。在人权保护意识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使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积极采取措施,使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与合理,实现良好的惩罚、教育效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发育提供保障。 2 未成年犯罪人极其刑罚制度概述 2.1未成年犯罪人概述 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人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及死亡、毒品贩卖、强奸、抢劫、放火、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实际上这些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年龄、犯法性、处罚等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可见将未成年犯罪人理解为年龄在14至18岁之间,产生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未成年人。 2.2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概述 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法律规范总称,具体指的是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种类、量裁、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未成年犯罪人专用的刑法,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设置主要参照通用的刑罚制度。 2.2.1功能与目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而言,刑罚的目的不应该对强制性与惩罚性进行过度强调,而应该注重教育及鼓励。很多实践表明,犯罪人做出犯罪行为时,虽然有其自己意志的选择,但更为主要的是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只要这些致使犯罪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依然存在,通过严厉惩罚就难以实现彻底将犯罪消灭的效果,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是非辨别能力、控制自我的能力都比较差,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对于实施刑罚,应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法政策。 与其他刑罚制度一样,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也有强制性的特点,其最终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顺利复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化失败的表现,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再社会化,使其将原来已经习得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等放弃,并重新确立,这对于处于青春期及叛逆期的未成年犯罪人有很大难度,需要对其实施刑罚,对其进行教育与改造,促进其再社会化,进而使未成年犯罪人以全新的生活方式顺利回归但社会中。 2.2.2原则与政策 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刑罚时,应该注意慎刑原则,未成年犯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且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还比较强。因此,将"刑罚"、"犯罪"等词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时,应该慎重,避免出现"标签化"现象,否则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2]。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刑事政策时,应该坚持宽严并济的政策,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该给予严厉惩罚,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该注重教育改造,适当放宽刑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3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建议 3.1关于刑罚种类完善的建议 3.1.1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限制性适用 从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来看,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还不健全,在犯罪时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政治权利,将其政治权利否定与剥夺,实质上并没有意义。另外,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带有很大的社会非难性,将其应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与"教育、感化"的惩罚原则相背离,可能会对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造成影响。因此,关于政治权利的剥夺应该进行限制性适用。 3.1.2取消没收财产的适用 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财产没收与刑法的理性原则相悖,众所周知,大部分未成年人仍然不能独立生活,依赖于父母的抚养,他们一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没收财产惩罚,极有可能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虽然在我国民法中有关于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具有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罚中,不能将刑罚的财产没收与民事损害赔偿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而言,没收财产的适用有一定极端性,把刑罚强加在没有刑事责任监护人身上,与刑罚的理性原则不相符合。另外,没收未成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为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为使犯罪人失去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通常被适用到贪污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这两项犯罪基本上不会在未成人中出现[3]。所以,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刑罚进行立法时,可以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不适用。 3.1.3适当加大管制刑的适用 管制刑指的是不对犯罪人进行关押,但对其自由进行限制,犯罪人的改造接受公安机关与社会的监督,在属于一种比较轻的刑罚,在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中较为适用。将管制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够使监禁得到避免,从而减少由于监禁导致的负面影响出现,这对于无需关押但需实施处罚的一些未成年犯罪人是一种比较适合的刑罚,不但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而且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精神进行保护。此外,还应该对拘役刑的适用进行禁止,拘役虽然对犯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期限较短,地点也比较近,但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然有一定不合理性,一方面,拘役的威慑力不够,不但难以实现改造的效果,而且容易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处罚应该以非刑罚处罚为主,尽量禁止拘役的适用。 3.1.4构建完善的缓刑制度 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后处理与成年人有很大差异性,如果在未成年犯罪人中适用监禁刑,则可能会产生"标签化"的效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缓刑更加适用,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把以前法律条文中的"可以缓刑"改为了"应担适用缓刑"[4]。尽管已有以上规定,但由于受到我国刑法关于缓刑范围规定的影响,当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较为严重,法定刑在3年以上,则难以适用缓刑,导致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难以体现。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还比较强,其刑罚制度应该有所放宽,将完善的缓刑制度构建起来,使未成年犯罪人得到合理保护。建议扩大缓刑适用的主体,将有期徒刑3年上升到5年,并根据其悔罪表现进行观察,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使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还需要建立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监督机构,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内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上,公安机关大多忙于案件侦查,往往无暇顾及。因此,需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监督机构,定期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心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避免二次犯罪的现象出现。 3.1.5对无期徒刑的适用进行限制 无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终身性的剥夺,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对于是否将无期徒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社会各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持辩证的观点,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予以一定肯定,首先,我国刑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但未规定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从这里看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并不违背刑法。从相关法律上看来,当前,我国关于犯罪人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但在法定基础上,未成年犯罪人应该从轻、减轻惩罚,因此,可见将无期徒刑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最高刑罚[5]。其次,将缓刑适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够体现刑罚的"宽严并济",虽然说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对于犯罪行为危害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严重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预防。另一方面,对无期徒刑的适用进行限制,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只有的罪行极重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无期徒刑,这一观点明确指出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应该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在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适用缓刑,應该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便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无期徒刑适用的合理性。 3.2关于刑罚裁量的建议 3.2.1建立健全消灭前科的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指的是将未成年犯罪人看作没有刑事前科的人,或者法官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宣布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污点。目前,由于犯罪,未成年犯罪人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将其罪行"公诸于众",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虽然经历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在社会上其他人看来,这些未成年人仍然是"罪犯",因为他们在法律上有前科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到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有警示作用,能够对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进行预防,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受到歧视,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这极易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失去改过自新的信心。因此,需要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只要未成年犯罪人悔罪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没有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的现象存在,则将其刑事前科消除,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使其顺利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中。 3.2.2完善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指的是在对被判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一段时间的刑期后,以期悔改表现、对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当前,我国《刑法》对假释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明显,假释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其中"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有很大的空泛性,如果假释之后,犯罪人又对社会造成危害,则会对量裁的法官造成影响,通常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选择假释,这也是我国目前假释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应该讲未成年翻转人的假释条件放宽,对未成年犯罪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以此为依据来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适用假释进行评判。另外,还应该适当将适用假释的对象放宽,我国刑事政策规定"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一般不适用假释,其中也包含了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人[6]。因此,适当放宽假释的适用对象,可以将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的犯罪人排除在外,让这些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享受到假释。 3.3关于完善刑罚制度执行的建议 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殊性决定了其刑罚制度不能等同于成年犯罪人,需要给予特别处理,对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出台了多样化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刑罚个体化的要求,实现了理想的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与保护效果。在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处理时,我国可以充分应用非刑罚处理措施,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3.1担保释放,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供一定的担保金额,将犯罪人的刑罚处罚免除,由其监护人进行管教,这种方法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人中比较适用,不但能够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严厉管教的目的,而且能够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此外,在担保释放期间,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再次承担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则担保金将被没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增加监护人经济负担来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严厉的管教,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3.3.2责令未成年犯罪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相较于监禁刑,工读学校环境较为宽松,不但能够让未成年犯罪人对自己的失足行为进行悔思,而且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接受到文化知识,这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精神相符合。 3.3.3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新颖的行刑方式,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于社会帮教,2003年,我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罪人与其他犯罪人混同在一起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状态的矫正管理制度,综合应用公义劳动、法制、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措施,使社区矫正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其次,统一矫正的工作主体,建立明确的司法机关执行机构,并将相应的权利赋予这一执行机构,保证社区矫正顺利、高效开展。最后,加快社区服务工作的施行,社区服务指的是一些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无偿为社区提供服务。未成年犯罪人知识程度不到,对于很多问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与分析,如果实行监禁,则可能到未成年犯罪人手動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将社区服务应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有很大可行性,能够有效降低监禁改造中交叉感染的几率,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适用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3):33-34. [2]王小光,李琴.美国未成年犯刑罚替代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4):98-105. [3]李新,吴乐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之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4,(9):3-5. [4]刘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现状及完善[J].青年与社会,2013,(30):99-99. [5]何丽梅.浅谈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J].商情,2013,(13):253-254. [6]魏海亮,陈春阳.我国未成年人犯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2):86-91. 作者简介: 林楷辉,男,1990年4月19日,2008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现任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书记员; 吴丽聪,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2008年毕业于闽江学院法律系,现任泰宁县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