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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度已成为目前企业结构属性的主流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但每一项的制度都需要有一个范围和界定,来限制企业主体的行为、权利和责任。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则是为了规范企业法人的行为、履行债务责任的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对于企业反避税的管理活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尤其是在我国企业数量增加、经营发展模式多元复杂的环境下,各类不法的逃税、收受贿赂等经济犯罪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性。因此,采用人格否认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在此,文章在通过阐述和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必要性及合法性的基础上,探讨了适用的现实条件。
  关键词:人格否认制度;反避税;必要性;合法性;适用条件
  一、引言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催化了我国企业的数量、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管理形式的复杂化,有限责任制度已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流形式,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律进化的必然结果。正因如此,企业法人、各股东由于有着自己的权限而不守规则的滥用,最主要的则是税造成市场的紊乱和失衡,在此背景下,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旨在限制他们的权限,规范他们的经济行为,对逃避债务、侵犯企业利益等不法行为无关身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限制股东以公司人格的名义敛财、避税,以此保障企业整体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出公平和公正。该项制度也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反避税则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在经济行为中其中防范和制止的职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反避税的重要性也与日增加。结合这两点,可以看出将人格否认制度作用在反避税的管理活动中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并且它的适用也是对经济平稳发展的一大保障和推动力。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必要性
  (1)将实质性课税原则予以了补充。我国的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很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都是通过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和实施的。最为显著地就是实质性课税原则,它作为一种税收规避的法律手段,不仅要从形式上对课税事实予以综合的分析,还要掌握事实本质。若是企业的主体在实施经济行为时具有强烈的目的性,那么这项原则所发挥出的制止性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鉴于此,人格否认制度会落实和执行对行为责任人的责任,从而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看似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但该制度却是对课税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2)是现代企业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市场竞争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论是从秩序上还是从经济内容和行为上,都不得违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每个企业不论规模都适用,以此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经济市场的公平。逃避税收是违背该规律的最显著特征。因此,综合了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势,将其适用在反避税的税法领域内,可以有效的防范和制止该种不法行为,让企业间处于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合法性
  (1)符合人格否认制度的要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虚幻化、逃避法律义务以及一人担任多家企业董事长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四种具体情形,因此它并不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是对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权的矫正。而在实际的市场运营中,有很多真实的案例,都是因为逃税漏税、恶意竞争等手段来获取不法利益而引起的,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乃至国家的稳定都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而仅依靠《公司法》的约束效果不佳,无法弥补产生的损失,而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最有效的措施。
  (2)满足税收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存在一定的平等性,在税收行为中,国家和企业该行为的对立者,它所对应的则是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也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但同时也都是税法所规范和约束的客体,两者之间都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推动了税收制度的完善。它可以称作是人格否定制度的前提条件。它规范了企业独立人格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税收部门也对企业的避税行为做出了正确的判断,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四、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反避税适用的现实条件
  (1)适用情形。首先,企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对企业整体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规避法律义务和责任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条件和基本情形。企业的独立人格在这行为中扮演的是转移不法财产收入的工具。不论该财产是因为偷税漏税行为所得的,还是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股东名下行为,以致于在面对债务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企业人格的虚化。一般企业董事只能任职一个企业,而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中国,有很多情况是一人任职于多家企业,通过分开设立不同规模的企业来逃避一定的税收义务,并还能通过营改增政策提高税额减免的额度,完成避税、逃税、减税等行为。
  (2)适用程序。首先,适用主体的确认是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基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滥用权力的实际控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税务机关和第三方仲裁机构这三方主体构成。其次,适用程序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其中主要针对的是税务机关和第三方仲裁机构,它们所做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要符合《税法》和相关司法程序。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结语
  我国在近年来的发展中,避税行为、恶意竞争等有增无减,而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而采取的一种事后法律补救措施,在反避税中的适用就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反避税是针对企业逃避税务职责所才采取的制止和防范措施,体现的是债权与债务的平等关系。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是当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进化的结果,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整体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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