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 原创: 留学生移民成功之路 - CEC 篇 移民部现时吸收经济类移民 (Economic Class) 的政策是看重申请人在加拿大能够成功建家立业及融入社会的能力, 所以, 申请人如果在加拿大受过大专或以上的教育程度 and/or 在加拿大做过有技术含量的工作, 那自然成为移民部需要的对象。 CEC 这个移民项目就是在这个大气候下产生的。 为了要鼓励这个群体申请成为移民, CEC 项目的设计对于申请人的要求是简单而清晰, 个案处理所需要时间方面, 因为绝大多数的申请人都在加国, 为了避免耽误, 这类的申请都会很快结案。 由 2008 年九月中开始, 首批的申请人, 甚至短, 三个月就拿下 PPR。 随着这个移民项目的普及, 申请个案的数量大增, 因此处理时间越来越长, 2009 年的成功个案平均大约是 6 个月审理完毕。 2010 年, 估计需要加多二至三个月。 当然, 如果申请人的雇主很出名, 例如 IBM, 当然会继续火速审批完毕。 同学们可以经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消息来源取得关于 CEC 项目的资料, FA 尝试给大家以下的专题探讨: 1. 学历要求 a. CEC 既然是 "加拿大经验类别", 当然只是需要加拿大的专上教育。 由于教育范畴是属于省政府的权力, 联邦政府不会过问, 为了避免私立专上学院滥竽充数, 移民部基于 "品质控制" 着想, 只是认可公立或受政府资助的专上学院, 及被省政府授权可以颁发学位的私立大学。 (注1: 这个只是限于 CEC 项目的要求, FSW 因为属于全球性的项目, 不受此限。 注2: 这些私校虽然被排除于 CEC 门外, 但他们的学生是可以申请到学签的) b. 这个专上的课程可以是: 1. Degree, 即是大学毕业 2. Diploma, 即是 College 毕业 3. Certificate 即是职业训练, 例如是机械技工或厨师 (注3: 当然对大部分的同学来说这个是不适用的) c. 申请人在加拿大上学的时间不能少于四个学期, 以每个学期是四个月为标准, 一共就是 4 X 4 = 16 个月了, 当中是连续一口气读完还是中间有假期是没有分别, 会被同等看待的。 (注4: CEC 最初出炉的时候, 有一些 14 个月的 Master program 的申请很幸运地过关, 但现在是不可能发生的了) d. 以上谈及的四个学期一定要是 Full Time Study, 而 Full Time Study 的标准是以学校为依归, 而不是移民官的见解。 换句话说, 假如 Seneca 的四门课 (任何四门课, 包括 ESL) 就是 Full Time Study, 移民官没有权力去不认同! e. 原则上 ESL 课程不属于专上课程的主要部分, 但是申请人在有限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夹集 ESL 课程的, 而仍然符合 CEC 的要求! f. 如果 Co-op work 是课程的必需部分, 当作是一个 Study Semester。 g. 申请人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 即持有 Study Permit 之下读书才可以被承认, 也就是说, "黑" 学生是不会被承认的。 h. 与工作经验不同, 学历是不会 "过期" 的。 即是说申请人如果曾经在加拿大受过被认可的专上教育, 无论是多久以前, 理论上只要可以来到加拿大合法工作一年, 一样可以申请 CEC。 (注5: 当然这一类的申请人是有其他移民选择的。) i. 外国劳工以其两年被认可的加国工作经验, 也可以申请 CEC, 不需要任何的学历要求. 相信以上大概已经总结了大部分同学需要知道的 "寻常" 资料, 其它有一些比较特别的情况, 在此我们就不一一解释了。 2. 工作经验要求 a. 归类于 0AB b. 不需要与读书的专业对口 c. 可以夹集 0AB 三类工种 d. 可以有多于一个雇主 e. Part Time 或 Full Time 没有所谓 f. 没有连续性的要求 g. "一年" 所指的是 1,950 小时, 并非是十二个月或五十二个星期, 换句话说申请人可以在合情理之下, 可以用短于十二个月的时间去满足要求。 h. "两年" 是指 1,950 X 2 = 3,900 小时。 i. CEC 定下了工作经验在时间上的有效期, 对于同学来说是追朔期为两年 (注: 对于外国劳工追朔期是 3 年内工作两年), 一方面是鼓励申请人尽早申请, 另一方面可以确认申请人, 在加拿大的工作经验是最 current 的,即是说你的一年工作经验要在移民部收到你的申请时, 过往两年内的工作才为之有效。 举例说, 如果移民部是在 2010 年 8 月 1 日收到你的申请, 他们就会追朔到 2008 年 8 月 1 日了, 意味着 2008 年 8 月 1 之前就不看了。 j. 以上的追朔期是指移民部收到你的档案, 不一定是指 Buffalo!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个别情况下, 申请人只可以将表格递交境外的移民部办事处, 例如北京或香港, 当北京或香港收到就等于移民部收到, 然后北京或香港就会将档案转交 Buffalo 审理, 这个转交时间的长短是不会对申请人不利的, 即是不会对申请人的工作经验构成威胁, 因延误部分变成无效。 3. 语言要求 a. 对于同学来说, 就是雅思了! 从 2010 年 6 月 26 日开始, 雅思成绩是移民部唯一接受, 作为申请人证明英语能力的文件。 b. 关于雅思成绩的有效期, 官方的要求是 2 年。 c. 同学们的雅思成绩根据移民部的表格转成 CLB 点,"0A" 的工作不少于 28 CLB 点,"B" 工作不少于 20 CLB 点。 d. 以 "0A" 的工作来说: 1. 以雅思的四个 6 为基础, 如果同学考到四个 6/6/6/6 就可以转换成 CLB 的 7/7/7/7,共 28 点,合格。 2. 如果雅思其中的某一项达不到 6,举例是 5.5,即是转换不到 CLB 的 7,但 CEC 容许你其他超过 6 标准的一项, 举例是 6.5, 是可以换成 CLB 8 的, 那么, 你的雅思成绩根据以上的例子是 5.5/6.0/6.0/6.5, 就可以变成 CLB 的 6/7/7/8, 一样合格。 3. 但是以上的通融只是局限于一点高去救一点低, 换句话说, 如果同学的成绩是 5.5/5.5/6.5/6.5, 换作 CLB 是 6/6/8/8,加起来不错是 28 点,但很可惜不合格。 4. 进一步分析, 如果同学考到雅思的 5.0/6.0/6.5/6.5, 换成 CLB 是 5/7/8/8, 虽然加起来是 28 点, 但不合格, 因为只容许你从基础向下不得超越1点。 5. 再尝试深入分析 4), 举个例子同学考到的雅思是 5.0/7.5/6.5/6.5, 将会换成 CLB 的 5/8/8/8, 加起来是 29, 比 28 还多一点, 但可惜不合格,原因与 4) 一样。 e. 以 "B" 的工作来说, 大家可以从 "0A" 的思维, 从 CLB 的四个 5 为基础应该很容易了解到。 f. 雅思成绩被视为 "Conclusive Evidence", 即是移民官没有权力去进一步去为难申请人的英文能力, 举例说, 如果申请人需要面试, 因为紧张英文说得不好, 移民官没有权力怀疑或否定你已经考到的雅思 "Speaking" 水平。 4. CEC 的其他考虑点 a. 原则上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格的那一刻是已经符合项目的要求, 所以, 递交申请之后的个人取向, 包括职业的转换, 甚至是否留在加拿大都不重要。 b. 申请人在递交表格之后, 如果选择留在加拿大等 PPR, 就一定要维持一个合法身份, 例如续工签, 或申请 Visitor Record, 因为 Buffalo 在明知道你是在加拿大黑下来的情况下, 是不会给 PPR 你的。 c. 签证官在评核你的工作经验的环节是放重点于 job duties , 而不是 job title, 举个例子,如果你的 job duties 完全符合 1241 Secretary, 但是你报上的 job title 是 Office Assistant, 移民官一样会承认你是一个 B 类的工作。 当然这只是个例子, 目的是希望让大家明白其真正的意思而已。 d. CEC 说不接受 "Self-employment" 作为工作经验,可是 Self-employment 在移民法中却是没有被定义的, 所以, 并非单单一张 T4A 就会将你拒于 CEC 门外! e. CEC 只承认毕业之后的工作经验, 但是如果申请人拥有 off campus work permit, 毕业后申请 PGWP, 在还没有收到 PGWP 之前, 用 off campus work permit 去工作的经验, 是算在 CEC 工作经验之内的。 f. CEC 只承认毕业之后的工作经验, 如果申请人是两年 college diploma 毕业, 然后立即转到 university 读degree program, 在上大学当中有工作, 例如 TA/RA, 只要是合法的, 例如有 OCWP, PGWP, 或者是 on campus employment 免工签, 同时要符合 0AB, CEC 是承认的, 因为 "毕业" 的定意是指 college, 并非正在修读的大学。 这个例子也可以适用于读完 bachelor, 然后转 master. g. CEC 没有明确对 "工资" 的要求, 只要是合情合理, 就算最低工资也可以过关。 h. 原则上, 申请人递表时不用提供 RCMP fingerprints report, buffalo 在个别情况之下会向你要求递交这份报告, 为了节省时间, 鼓励大家一起递交。 i. 为省却麻烦, 同学可以考虑将政府的申请费用与落地费用合共 $1,040 一次性递交。 j. 关于相片, 递交申请的时候需要 4 张, PPR 的时候需要 3 张, 体检的时候医生要求 2-3 张, 所以一次性可以准备 10 张备用, 这样就可以省时省钱。 l. 递交申请之后, 如果需要转地址或者转工作, 一定要马上通知移民部, 万一你的案件要接受调查, 有关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地联系到你, 以致你的诚信不会受到质疑。 m. 如果同学用少于一年的时间就已经累积到 1,950 小时递交申请, 有两点需要留意, a) 你雇主的业务性质与你的职位是需要雇员长时间工作的, 例如日本餐馆里面的 sushi chef; b) 你的 1,950 小时是需要一目了然的。 n. 如果递交了申请, 收到 FN 之后大约四个月仍然没有消息, 就可以 order CAIPS 看看。 o. Job Reference letter 的签名人不需要一定是雇主本人, 在取得雇主的同意下, 较为理想的安排就是你的直属上司, 因为 a) 最熟悉你工作的就是他; b) 相对雇主来说,他是比较容易联系得上, 能比较清楚地回应移民部的查问; c) 很多情况下, 你们的工作关系会比较密切。 p. NOC 所提供的 job duties 只可以作为参考, 万万不可以 "搬字过纸",不少 DIY 的申请人等得太久, 最后找 FA 跟进, 从 CAIPS notes 就看过很多移民官的评语说 job duties 十分 "generic" 即是 "搬字过纸" 的意思, 结果就是要等待接受调查。 q. Job Reference letter 的草拟有一个 "起点" 和一个 "终点" 1. "起点" 是根据 0AB 作为指引 2. "终点" 是写完之后还要用没有技术含量的 D 类职位作为比较, 就可以客观地看得到自己准备的草稿是接近 0AB 或者是 D 5. 的风险点 偷步入申请表格是如同 "自杀": 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以上 "工作经验要求" 里, 已经提及工作经验有效性这个概念, 已经举例说明移民部收到你的案子后如何 "锁定" 那两年时间。 如果同学提早入表, 单方面以为当移民官处理的时候会考虑加上你入表后的工时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 "锁定" 工作时间是移民官基本动作, 如果他们在这方面失职, 随时饭碗也不保! 工作经验的 "认受性", FA 尝试从三方面分析: a. 雇主业务的 "真实性" 即是英文的 "Legitimacy" - 这是指这间公司存在的真正目的及意义, 是否只是帮申请人去申请移民? 很多同学关心到公司的规模小, 员工少, 业务少等因素, 会不会对申请带来负面影响呢? 原则上 CEC 注重的是加拿大工作经验, 不是评核雇主有没有生意的头脑以及他们的生意眼光和手法, 而且暂时还没有遇到移民官要求看雇主财政报告的先例。 FA 版主认为, 小公司只是会增加 BC 的风险, 只要雇主是正正规规做生意, 最终还是会满足到到访的 CBSA Officer, 只是时间拖长了。 b. 这份工作的 "真实性" 即是英文的 "Genuineness" – 当雇主的业务通过以上的 "Legitimacy Test", 下一步就是衡量这份工作是真或假? 一些同学可能是为势所迫, 或可能是心存侥幸, 选择 "挂工"。 FA 诚心告诫同学, 这个风险十分之大, 尤其是这份 "工作" 是付费弄来的。 因为 "雇主" 的出发点纯粹是牟利, 不会管同学们的死活。 再且, 即使申请最后失败, 同学们也没有合法的理据向雇主追讨。 更有些 "无良雇主", 到最后关头, 诸多金钱上的额外要求。 到这个阶段, 所谓 "人为刀俎, 我为鱼肉", 只能任人宰割。 当然, 如果雇主是您的世交好友, 给您一份工作, 但不太计较您的工作表现及出席率, 原则上风险会降低。 归根结底, 假如调查员电话调查甚至到访, 如您不在工作岗位, 而您的同事或者雇主不能自圆其说的话, 您的申请将会遇上麻烦。 c. 当雇主是 Legitimate, 工作是 Genuine, 最后要衡量你的工作有没有技术含量, 即是符合以上提及的 "0AB" 工种。 您申请 CEC 时所递交的雇主信将成为审查的基础。 此外, 移民官员所接触的申请人来自不同的背景, 因此他们不可能是专家, 只可能是通才, 用平常人心态去衡量是否合理, 有否夸大成份。 而移民官及调查员的知识面尺度局限于 NOC 指引, 首先, 看雇主信中所列出的 Job Duties 与 NOC 是否 "相配"; 然后看是否 "合理"。 所谓 "相配", 不是从相关的 NOC 中搬过来, 这样做只不过是自找麻烦, 诚信度令人怀疑。 正确地讲, 可以说是移民官的一个感觉, 在看不到 words for words 的情况下,认同雇主信中对职位的描述是与 NOC 的描述是对等的。 所谓 "合理", 是与公司的业务和规模有直接关系。 举例说, 一个十分小规模的公司难道还需要请一个 Administrative Officer? 话说回头, 虽然原则上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由雇主安排的, 完全与移民部无关, 但大家要明白, 移民官无权挑战雇主, 而他们却绝对有权力挑战申请人。 因为这样不恰当的安排, 导致移民官的怀疑, 吃亏的永远是申请人。 最后补充一句, NOC 的描述是很空泛的, 只能提供雇主一个最基本的模式用作参考, 雇主当然会根据自己的切实需要加以调整, 所以如果同学贪图方便, 搬字过纸给雇主签名, 到头来雇主收到调查的电话, 雇主的回答将会很生硬, 甚至是一句一句地读出来, 这样就麻烦了。 6. CEC 是 "一击即中" 的项目 CEC 的个案因为学历或者语言方面不合格, 而被拒签, 所耽误的时间, 相对较短。 但如果是因为工作经验不被认同, 所耽误的时间将会十分长, 意味着申请人的工签在 CEC 被正式拒签后, 所剩余的时间就不会多了。 当然, 如果申请人还是身在加拿大, 还是在工作, 原有雇主继续聘用, 用 LMO 再续工签, 假以时日, 可以重新再递交 CEC 申请。 但有部分同学选择递交 CEC 后辞掉工作, 或者重返校园, 甚至回国, CEC 申请一旦拒签, 申请人想再递交 CEC 申请的希望将十分渺茫。 FA 衷心告诫同学, 绝不要抱者碰运气的心态去申请 CEC, 应该计划善用三年工签的时间去作充分的准备, 不要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递交申请。 比如, 胎儿未足月就催生, 当然对胎儿不利。 7. CBSA 上门调查 FA 提供 CBSA 对 CEC 调查所使用的表格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Investigation" 给大家分享, 最起码希望可以帮到申请人及其雇主, 让他们心理上有所准备。 以上议题只是整个原创系列 20 个 chapters 的其中一个, 请点击以下连接看其他可以帮助你的议题: http://forum.yorkbbs.ca/showtopic-202006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