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美好的婚姻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信任、情投意合、相互帮助的基础之上,成为人们美好生活的追求和重要内容。但是现实的婚姻并不都是那么理想和美好。现实的婚姻受到挑战的因素很多,其中家庭暴力是主要因素之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精神、肉体方面受到的双重的伤害,成为婚姻失败的重要原因。早在2001年4月,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上实现了重大突破,该修正案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立法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程序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未能收到明显的效果。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虐者得到的支持十分有限。有些受虐者报警或者是寻求妇联帮助以后,反而会招来更大的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虐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虐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想要杜绝家暴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2016年3月1日開始实施。 一、家庭暴力及其产生的原因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际上,除了殴打等身体伤害暴力外,危害性更大的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冷淡、轻视、歧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等。家庭暴力发生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和儿童。那么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第一,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相对青壮年男子经济地位较低甚至没有。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低甚至没有经济地位的一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成为经济地位高那一方的附属,此时经济地位高的那一方就在家庭中有了绝对权威。当男女夫妻间发生矛盾时,家庭暴力就产生了。例如男方认为自己在家庭中经济地位高,家中事应该由他说了算,而女方则认为自己为这个家开枝散叶做了很大贡献,不应以经济地位论高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把金钱看得很重,被金钱迷失了双眼,而双方又不能好好沟通来解决矛盾,那么武力也就来了。 第二,施暴者的受教育水平低,素质差。试问一个负责人的好丈夫会不理性地采用武力对待自己的妻子吗?恰恰相反,他会尊重自己的妻子,理解自己的妻子。只有那些对家庭关系存在错误分析的、本身有生活陋习但不改正的、道德和人格方面出现问题的素质低下之人才会对自己的妻子使用家庭暴力。 第三,受暴者的软弱和对施暴者的迁就。受暴者最后往往会以宽容的态度原谅施暴者,她们不敢反抗也没想过反抗。她们觉得自己的丈夫偶尔向她发火施暴也是正常的,完全不当回事,可是就是因为她们的这种容忍使"偶尔"变成了经常。事实上,男方第一次对女方使用暴力后会感到内疚,第二次也会有这种感觉,但是第三次开始就没有这种感觉了,因为男方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第四,传统文化的影响。封建思想文化中"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男方认为妻子顺从丈夫天经地义,理所应当,妻子不听话就该教训。而女方受暴后又不敢向外诉说,只能是苦果子往下咽,自己承受。这种落后腐朽的传统文化使得男人愈加放纵自己的家暴行为。 第五,社会的管理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滞后,相关部门的管理也松懈。据资料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已婚妇女是家暴的受害者。但是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前却没有一部系统性的完整阐述家暴的法律,这样即使受暴妇女想维权也苦于没有对应的维权工具而最终放弃。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舆论使相关部门管理松懈,执法具有随意性,对家庭暴力事件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和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特别法,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受暴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暴者和面临受暴者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构建平等、和睦、温暖的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诸多的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以往法律规定和人们理解的家庭暴力,往往是指殴打等身体伤害,对精神伤害如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关注不够,该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是规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即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该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因此有专家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不仅仅是婚姻家庭法,而且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三是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实施特殊保护、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其中特殊保护中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四是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受暴者或面临家暴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且一般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这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五是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例如医院接收了一个被丈夫打破头流着血的女子、学校看到被家长打伤的学生,医院和学校知道实情后应给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发现家暴却不报案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之外,该法律最大的亮点就是公安(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机关给予施暴者的告诫书可以作为受暴者运用法律维权的证据。告诫书对于施暴者来讲是一个警告,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家庭暴力的扩大化。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是这部法律也有一些遗憾和不足。例如在受保护主体方面,该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之人不包括同性恋人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人群间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其次,对于精神伤害方面,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例如人们长期争论的"婚内强奸"问题,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一方强迫另一方,法律一般不予认定为强奸,这就使受害人有苦难诉。是否可以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给予规制?认定这属于精神伤害而加以制止。另外,对于长期讨论的家庭冷暴力,具体有那些表现,如何认定?该法也没有给予回答。 还有专家指出该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般保护令是要求72小时以内人民法院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紧急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但如果遇到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么处理?72小时、24小时是否涵盖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如果不涵盖,申请时间过长有有可能造成伤害发生或是更为严重。二是当前法院对于证据审查比较严格。因为一些受害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时候证据搜集非常不易,比如面对一个要拿刀威胁自己的人,受害人在当时的状态下很难搜集证据,一旦报警,证据又没有了。但保护令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家暴受害人尽快摆脱暴力环境,哪怕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也是可以申请保护令的,因此我认为,基于这个目的,证据的要求就不能像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那么高,应该是低门槛的。事实上,对证据审查过严,也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2] 我们认为,这些不足、缺陷应该在以后的法律修改或司法解释中得到弥补完善。 家庭暴力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一个复杂严峻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它的解决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詠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意義》.见中国人才网. [2]苏惟楚.《【专访】<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困境?》.见《界面》,016/04/21 07:30评论. 作者简介: 高天宇(1996~ ),男,汉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现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经济类专业2015级经济N155班学生。本文指导教师:本校任汝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