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城市化浪湖席卷大半个中国,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建筑行业日益兴盛,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其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问题尤为突出。与建设工程化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一直是司法审判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尤其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贿房者权利的冲突。为解决这一困扰我国建设工程领取的难题,我国通过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初步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本文围绕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偿范围及相关完善进行讨论。 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力行使;利益平衡 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我国合同法28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然而这条侧重原则的规则,在实际操作上却很困难。并且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这个方面,《合同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工程款优先权,但在立法上却没有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立法上的规定。并且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地来说可以归纳为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三种。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具体到这些权利身上,不管是将其定性为留置权还是抵押权,付诸于具体的实践,总会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也是迟迟不能将其归类的主要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法定优先权更为合理,首先作为法定优先权符合其立法目的:国家强制的形式赋予某些特殊主体的一个"特权",以此特权来保护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一方的权利,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如果不把工程款优先权定性为不动产优先权,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无法得到真正懂得落实,意味着无法达到该项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其次,国外的优先权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具有现实意义。 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在我国十分常见,不仅带来了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而且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甚至还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解决此类问题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①可以保证工程质量。遇到施工资金不足的情况,承包人购买项目所需的材料等都将受到影响,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企业或个人过分节约成本,使用一些次品材料进行施工就在所难免。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施工标的物的质量无法保证,为安全生产埋下后患,甚至出现了很多"烂尾楼"。②规范建筑市场。资金都是一环扣一环的,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就无法向银行偿还贷款,也无法向供货商支付材料款,更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资金链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成为引发扰乱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导火索。③可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多施工企业面临农民工聚众讨薪的群体事件,跳楼、跳河、喝农药等恶性行为屡屡发生,同时也影响了和谐社会进程。 2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建设工程優先受偿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关注成立的条件和时间,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成立时间的判断标准还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除了满足相关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所设置的催告程序。 2.1存在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承包人的资质等对其能够承揽的建设工程类型有重要影响,且建设工程合同一般要通过较为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具有程序的严肃性。对建设工程来说,无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工程在竣工后均必须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合格。司法解释的制定显然考虑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并未一味地规定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承包人无法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2.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中所约定的竣工日期 最高法院的《批复》规定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应当自工程已竣工或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的日期起开始计算。在实践中,竣工日期是一个经常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来之后,承包人必须在主张债权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否则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承包人就丧失了再次主张该权利的可能。 2.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具有牵连性,也就是说必须是对特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支付时间无法确定,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四,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且要给发包人合理的期限来付款。如果经过合理期限内的催告可以达到目的,对承包人和发包人来说均可以较为便利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地节省相当的司法资源。 3小结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拖欠、工程融资难、众多主体的利益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较为突出,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比较特殊的一种权利,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其法律性质、权利期限和范围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一"锄强扶弱"的制度的广泛实施虽然在保护承包施工人的经济利益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负面影响。同时这一制度本身也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解决这些难题有赖于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将在社会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也将在各界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2000(3):101-105. [2]李后龙,潘军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法律适用,2016(10). [3]陈鑫范.如何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J].法人,2016(08):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