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体现了劳动力、企业的结构以及资金方面的自由程度,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较为复杂,对于合同双方的要求较为严格,导致市场灵活度不高。本文先是简单介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判断,然后分析了一些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原则。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劳动合同法;修改 市場的结构以及需求在不断的变化,相应的劳动法也要随之进行改变,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也一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要符合实际的情况以及考虑到安全性和市场灵活性等,特别是还要考虑到对于弱势的劳动者进行保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判断 (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含义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也是相对来讲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力、工作结构以及资金方面的自由度,首先是一个企业外部灵活度即企业在社会上招聘和解雇人员的难易程度,接下来是企业的内部灵活度即企业内部对于员工自由调动以及岗位调配的难易程度,然后是企业的资金灵活度即企业随着劳动市场波动而改变员工工资的难易程度,最后是外部话灵活度即企业通过商业化合同获得企业服务和外部劳动者的自由成都。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变迁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政策和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较为严格的要求导致企业和劳动者并没有自主性,也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随着经济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改善,灵活性的重要作用越发体现,我国开始引入劳动合同的制度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机制,并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明确方向,劳动合同的制度改变了传统固定化死板化的用人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主的进行选择,极大的增加了市场灵活性。然而随着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完善在提高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初期我国劳动市场中劳动者的数量远远大于企业的需求时导致灵活性提高的同时却降低了安全性,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通过率很低,且在合同或者是工作出现问题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不到20%,而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在实际完成的合同中还有大部分是短期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状况成为常态,这主要是由于企业试图通过短期合同寻求适合单位的高素质人才,且短期合同在解约时能够减少损失以及经济赔偿,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不断的完善合同法,推行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确立严格的合同变更规则,同时增加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明确违法解雇的赔偿标准并提高了出大力度,这样虽然对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有所影响却极大的提高了安全性。所以我国的劳动市场从过度的安全性缺乏灵活性到过度灵活性缺乏安全性到最火的在安全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三)法律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否提高是在考虑修改相关法律时重要思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是要考虑到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劳动法过于枪带哦安全性和强度管制的方式是否会导致劳动市场僵化一直是许多学者和相关人员考虑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市场的管理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等等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随之而来的就是需要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市场灵活性的不足也需要劳动和懂法进行修改,特别是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导致如今许多新用工、新业态不断的出现,这些给市场的法律与政策带来了巨大挑战。 (一)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劳动合同法是将管制和自制相结合的特别合同法,主要是由于合同双方的特殊性导致的,表面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上是平等的,然而实际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很明显的,劳动者的权益主要由合同决定的,而合同由于大部分劳动者谈判能力有限导致合同中对于本人有利的权益很少甚至几乎没有,为此我国特别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去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管制内容较多的主要原因。 (二)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特别是倾向于保护比较弱势的劳动者,由于大多数的劳动者自身的谈判能力弱且对于自身的权力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法律也并没有十足的了解,导致他们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概念,不能够通过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三)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分层次的,然而如今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同层次的人群并没有区别,相对于高管来说的合同对于普通劳动者仍然是一样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合同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且保护双方的权益,特别为了保护那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是他们不至于在出现工伤以及一些其他特殊情况时陷入生活困境,然而不同层次的劳动者也是不一样的,对于高管来说他们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他们通常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且能够明确自身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且他们的工作很少有特殊的风险,所以对于不同层次的劳动者来说需要确立分层保护,特别是对于处于高危工作的劳动者要加强维护。 (四)协调好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过于严厉会限制市场的灵活性,而灵活性过高则会影响安全性,所以在对其进行修改时要综合考虑到灵活性和安全性,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点,当然如今的合同法很好的证明这一点,我国的合同法修改也要对此原则进行坚持。 三、结语 劳动合同应该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对于不同层次的劳动者都有着完善保护的,传统的劳动法是通用于每个阶层毫无区别的,没有考虑到不同层次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规则是不能够通用的,应当适当的考虑到其中的不同。 参考文献: [1]谢增毅.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J].法学研究,2017,39(02):95-112. [2]陈嵘.职工权益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兼谈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7(01):17-20. [3]赵祝平.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探索[J].中国劳动,2016(17):4-7. [4]谭金可.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法制平衡[J].中州学刊,2013(06):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