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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摘要: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作为民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民主不应是人们向往的目标,而应真正地渗入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当中,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主人翁地位。
  关键词: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建议
  一、农村基层民主的内容及必要性
  (一)概念
  基层民主建设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直接参与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建设之路。基层民主建设包括基层社会民主建设和基层国家民主建设。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最主要的形式是村民自治,即在农村由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就是全面进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必要性
  1.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权利得到了保障,就会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增强对国家政权的认同程度,密切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的稳定。
  2.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是民主法治建设,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民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民主建设的基石,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民主制度不仅从制度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还能够有效约束政府执政行为,规范权力行使。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意识不强
  村民的民主主体意识表现为农村村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村民整体民主政治意识淡薄,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知之甚少。同时人性自私,少数村民只懂得享受权利,不愿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与己无关的事情表现的漠不关心,以自己没有参加而拒不执行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甚至少数人连村民换届选举也不参加。另一方面,基层村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把村民自治变成为其的一言堂。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
  首先,《村民委员会组法》并没有与其他我国法律形成良好的衔接。如《刑法》第256条中的破坏选举罪、《民事诉讼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而这里的选举是指人大和政府的选举、选民也是人大和政府的选民。这些导致基层自治组织的选民资格发生争议、选举程序出现瑕疵等问题时无法可依。
  其次,《村委会组织法》中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帮助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乡镇人民政府极易借着"指导等名义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化。
  (三)参与渠道狭窄
  民主的实质就是参与,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的积极性,是保障其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更好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起点。当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形成的空心村现象比比皆是。外出人员往往成为"被民主决策、管理的"对象,而非权利行使主体,由此产生的"相对剥离感"让民主大打折扣。
  三、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的建议
  农村民主的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坚持依法治村原则,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做到制度创新。
  (一)提升基层民主素质
  人民民主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其参与自治程度的高低,提升人民民主意识要要双管齐下。首先,要稳步增收。"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政府要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通过提升教育水平、完善硬件设施、加大创新支持等多種渠道促进收入提高,为民主打下经济基础。其次,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民主观"教育,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与时俱进,学习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以期增强其民主意识。
  (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法律规范
  良好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基层民主自治的实施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支持,面对当前法律体系不协调,法律操作性差、缺乏实施细则等问题,应该着重解决相关问题,使基层民主自治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协调各部门法的规定,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将自治组织的选举,包括在《选举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村民选举资格的案件纳入其受理范围之内。其次,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要完善、具体,注重实用性并反映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要尽可能地对农村民主建设中的各个环节、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各个方面做出规定,从而使村民的生产生活的全过程都能够有法可依。地方性法规应该重视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易于操作,其内容应比中央行政机关的实施条例更加务实。最后,减少弹性条款,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例如对于违法乱纪的处罚应该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三)健全参与机制
  基于空心村现象,一要打破参与属地化规则,让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便捷参与所在地事务管理。二要确保知情权、决策权充分行使,应借助现代化通讯设备,充分告知,尤其是惠农资金分配、征地拆迁等事关农民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三要精简程序,比如精简委托流程,最大化确保民众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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