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规则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法律规则的制定成为了法治的核心。但往往忽略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其自主性。本文将从两个具体的案例,结合法律的不确定性与自主性的研究入手,分析在当代中国,如何在法律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实现中国的法治。 关键词:不确定性;自主性;法治;法律文明秩序 在最近发生的几起社会热点案例中,社会舆论媒体对案件的讨论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于欢案和龙哥被反杀案,在这些案件发生后,政法界和社会群众,以及一些媒体都对此案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民众对此案例十分看重,因为这关乎自己的利益,是否正当防卫,决定了自己在面对此后类似案件时有多大的反击权利。但这些案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左右,使得法律的自主性和确定性受到了影响。在此,我根据这两个案件对规则中心主义以及德沃金关于法的不确定性进行浅述。 一、规则中心主义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实现了现代法治实证主义的法治中心地位,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定近乎完善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法官的作用仅仅是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决定。这一立场在法治建设中造成的资源浪费是非常巨大的。全学界最优秀的人才都去制定法律去了,以为可以完成一部一劳永逸的法典。但事实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某一领域的法律永远不可能涵盖这一领域中所有已知和未知的法律关系。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法的制定上,投向其他方面的精力势必会减少。包括法院的建设,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以及一般法律意识的培训。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是对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法的不确定性 与规则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是一种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即"规则+事实=结论"的必然性推理。这用推理的结论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前提的正确与否,因此规则中心主义才会如此注重规则的制定。但这种思维模式极度简化了法律活动的复杂性。 但事实上,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司法裁判人员以及需要裁判的事实,都具有不确定性。第一,规则是由语言来表现的,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同一规则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这样会形成不同的解释,而當法官以此最为定案依据,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二,人们把法官看成理性的化身,正义的代表。希望法官保持公正,排除个人生活经验和偏见成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但法官也不可能放弃其作为人的天性。他会有自己对一件事情的看法,带着这种看法去裁判,法官不可能完全对每一个案件做到社会所认为的公正。事实上,规则只是给予法官指引,法官却可以在不同规则之间选择。第三,事实也具有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时如何是一回事,呈现给法官时又是另一回事。当某一案件的事实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纳入法律程序以后,其便经过了认为的取舍。这属于已经被建构的法律事实。所以,国家若能把用于规则制定的资源,抽出一部分用于法官队伍的培养上,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增强法律的权威。 三、法的自主性 在前边的两个案例的发生过程中,社会大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法律不可能不受到社会大众的影响。我们国家民众惯有的思想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是不可能废除死刑。像"杀人偿命"等等,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成员的集体标准。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伤害自身利益的事件,民众渴望能进行正当防卫。但由此前发生的案件来看,很多情况下,判决的结果都是防卫过当居多。这种判决当然有其自身的政策以及社会背景因素。这些都在表明法律的自主性受到社会舆论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但对于龙哥被反杀案的判决过程中民众的呼声自己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朝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前进着。这也说明了,只要将影响法律自主性的因素,如政治、宗教以及一些社会因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合理的程度内承认法的不自主性,法治建设还是会朝着好的方向前进。 四、法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对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关乎到民众对法律的认同。若国家能在制定规则的同时,抽出一部分资源,用于民众的普法教育。那么于欢案的结局可能就不会发生了。社会的犯罪率也会降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是在提高社会的集体标准。不止是正当防卫和死刑这些案例。当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更加顺畅,少了些阻力。法官作为判断案件的核心,国家应当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法的不确定性就决定了法官在政法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一批高素质的法官,可以让法律在实践中焕发生命。於兴中教授在其提出的法治文明秩序中,给出了法律文明秩序的概念。即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根本制度安排以及以个人权利以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①可见,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法治社会理想的实现中的地位。只有通过每个社会中的人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我们法律的价值才能为人们所熟知,法律才会起到其所具有的教育功能。比如,我们的公审公判、法治宣传教育、参加庭审活动等。当然,在法治宣传过程中,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健全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可以很好地帮助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从而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如何承认法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怎样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关乎着中国法治的进程。 注释: ①於兴中.法治东西[M].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61页.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J].法学,1997(03):5-11. [2]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0(03):289-310. [3]曹祜.论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03):13-18. [4]於兴中.法治东西[M].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赵亚军(1995~ ),男,汉族,甘肃平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