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犯罪分子以微信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金融等服务项目,瞄准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进行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智能化、反侦察化等犯罪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公民意识,开展长效治理。 关键词:微信犯罪;诈骗罪;特点;打防对策 不可否认的是以微信为载体的诈骗活动会逐渐演变为当前电信诈骗类犯罪的主流,如何在个案中寻找共性,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是我们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常用手段 (一)通过"附近的人""摇一摇"诈骗 微信比较新奇之处除了可以对讲式通讯,还可以利用"附近的人""摇一摇"以及先前的"漂流瓶"等功能寻找同样使用微信并有交友需求的陌生人进行好友互加。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就瞄准此功能,通过使用虚假的头像,虚构个人信息,以及在朋友圈发布非真实生活状态等,将自身形象加以包装,以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提出借钱请求;更有甚者在与被害人发展成线上恋人关系后,以教被害人"投资理财"为由,引导被害人向诈骗投资平台开户入金,导致被恶意亏空;骗子还会以提供"招嫖""特殊服务"为幌子,欺骗被害人钱财。 (二)利用山寨微信软件诈骗 随着微信的兴起,很多山寨翻版软件随之而出,犯罪分子利用假微信软件虚假支付实施诈骗。例如嫌疑人先超市购买20元左右不等的小额商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进行付款。但付款的时候却输入220元,并谎称有事急需现金,请求商家将超出商品价值的部分兑换成现金,因假微信软件能够显示转账成功的信息,很难引起商家的怀疑,经营者看到嫌疑人出示付款成功的信息后接连上当[1]。 (三)以做生意、代购为名诈骗 不法分子假扮正规的微商,以海外代购、优惠促销、超低价等引诱受害人消费,或者待被害人付款后即拉黑被害人;或者以假充真,倒卖假冒伪劣商品;或等买家付款后,又以运费、关税等为借口增加金额,一旦被害人察觉上当,即将被害人拉黑,再也无法取得联系。 (四)"冒充类"诈骗 部分不法分子对某微信用户的头像、昵称、地区等进行"克隆",将自己伪装成"好友,"随后寻找被"克隆"用户的亲朋友聊天,或者直接盗号,以急用钱、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或推销产品,迷惑性较强,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年轻化、组织化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软件,极大地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随着微信网民的年轻化,使得"80后""90后"成为微信诈骗的主要犯罪群体,他们思想开放,一些年轻人更是游手好闲,把大把的时间放在网上实施犯罪活动,具有连续性、组织性,甚至有明确的任务分工。 (二)低成本、高蔓延、低风险 所谓犯罪成本,一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成本、心理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2],如同所有的产业发展需要投入经济成本一样,利用微信实施诈骗活动也需要犯罪成本。而要实施微信犯罪,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以及移动网络即可,无需额外花费物力、财力等,犯罪成本极低。另外微信为非实名注册,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其所用的上网卡、电话卡、银行卡等多为网上购买或匿名办理,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快速锁定其真实身份;一旦犯罪得逞,犯罪分子就会迅速销毁所有证据,加大了侦查和取证难度,導致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及时地查证犯罪事实,正因为这种低风险性,使得微信诈骗肆意蔓延。 (三)作案时间、地点不确定,隐蔽性强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不用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点在微信上物色受害人,通过自我"包装"和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伺机实施犯罪。不得不说,微信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因如此,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也面临挑战,因为受到公民隐私权、勘察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侦查机关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以及用户的真实意图等进行监控,并且微信犯罪实施手段非常隐秘,很难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案件侦破难度大,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旦逃脱,很难被查处。 (四)犯罪后果严重,深具危害性 随着诈骗手段的升级,犯罪分子将微信诈骗和投资平台诈骗相结合,导致微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少则上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被害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挽回经济损失。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恋爱形式骗取被害人感情和钱财,导致被害人受到强烈伤害。如马某某诈骗案中,马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被害人互为好友,后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对被害人嘘寒问暖最终确定恋人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随即诱骗被害人至某虚假投资平台炒原油,最终导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产生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微信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 微信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对人民财产安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稳定存在潜在威胁,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司法、金融、电信、互联网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并移送微信诈骗相关犯罪线索,竭尽全力帮助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严肃惩治微信诈骗犯罪,形成有力的司法震慑。二是严格信息审核,挤压犯罪空间。互联网公司应当提升技术,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用户是否以真实身份注册进行多重认证;对发布有害、虚假信息的账号进行管控屏蔽,从技术层面对出现转账交易、银行交易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进行危险性提醒。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对此类案件特点、作案手段等展开剖析宣传,提高民众识别诈骗的能力,调动群众防范微信诈骗的积极性。四是健全完善立法,力求长效治理。立法部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腾讯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强化线上线下协同治理,提高防范效果。 参考文献: [1]参见http://www.tangshan.gov.cn/zhuzhan/gongan/20190416/ 686164.html. [2]杨靖.犯罪治理-犯罪学经典理论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