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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摘 要:2018国家通过互联网意见征集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针对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的衔接,对检察院的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确定监委会的调查权,同时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国家监察管理改革工作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法律衔接机制
  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明确指出了要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进行就必须要促进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对此同年5月份,中国人大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改革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主要围绕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构建的背景展开简单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构建的背景
  该草案在颁布之后再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热烈的反响,社会各界都开始积极讨论相应的修改内容。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制度,对检察院的侦查职权进行调整,其中重点删除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并根据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该类案件交由监委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并赋予监委会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对调查权进行重新定位,明确调查和侦查工作之间的基本关系,实现调查权和诉讼公诉之间的有效衔接,确定调查的基本标准和审查标准以及判断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等对于构建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构建的基本探讨
  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高效衔接必须要明确相关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体系,对此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犯罪案件中对监委会的基本职务调查权属性进行科学界定
  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发展方针建立起来的,是党中央结合当前中国社会法律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的重要决策。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强反贪反腐工作的力度,在部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并修正检察机关对于部分案件享有的侦查权的相关规定。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正,并在这个过程中明确了监委会案件调查的职权,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赋予监委会调查职权。
  (二)确定监委会调查权的基本属性
  当前研究法律工作者普遍认为监委会的调查权包含三方面的属性内容分别是监督属性、行政属性以及司法属性。监督属性主要是保证国家监督范围的全面性,行政属性是保证公职人员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相关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从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司法属性主要是对于由职务犯罪引起的刑事案件移交相关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职务范围事件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监委会调查权的三种属性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其中监督属性是本质属性,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是措施,共同构成监委会职权的整体。
  (三)明确监委会享有职务范围案件中的司法权
  尽管监委会是构架的监察机关。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享有司法职能,同时也具有司法属性。法律条文中将监委会定义为国家的监督权力机关,因此监委会的调查权必然和刑事诉讼案件质检具有一定的关系衔接,因此也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衔接制度。从本质上来看监委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调查权本身具有司法属性,这与诉讼法那种的侦查权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在监察法中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选国家体制的改革要求监察法与诉讼法之间必须要紧密衔接在一起;其次是提高境外追逃工作成功率的重要基础;最后是总结制度程序工作经验的必然要求,根据修改的内容将可以复制和推广的内容加以完善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构建人民检察院和监委会制度衔接机制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职能,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对监委会的犯罪案件查办权进行明晰。在新修正的监察法第47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二,在监委会办案过程中线管相关证据的搜集要进行法律明晰,对于非法证据要进行确定和排除;第三,针对监委会办案过程中没有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特别是实施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搜查等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的行为要依法纳入检察院侦查范围,接受检察院的处罚。
  三、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构建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的衔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下列规定:第一,确保监委会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司法属性,根据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和确定;第二,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监委会要依据法律裁判的基本原则,在调查和使用证据方面要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庭审标准进行;第三,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和刑事诉讼侦查终结具有同等效力相同;第四,监委会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以及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事件要纳入检察院监督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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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樊崇义,王晓红,刘文化,赵培显.河北检察机关新刑诉法实施调研报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03:3-18.
  [3]闵春雷,杨波,谢登科,贾志强.东北三省检察机关新刑诉法实施调研报告[J].國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03:33-53.
  作者简介:
  邬春校(1965~ ),男,汉族,浙江杭州人,研究方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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