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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强度及其相关权益保护


  摘 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在我国各高校都普遍存在,据粗略统计,大学期间有兼职经历的学生人数,远远超过了三分之二,而且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随着大学生观念的转变, 他们认为实践能力重于一切, 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涌入了兼职的大军中, 这导致在大学生兼职劳动力市场上劳动供给大于需求。在这种背景下, 雇主可以充分地榨取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尽可能的压低报酬,并加大用工强度,这对大学生而言是很不利的。
  本文通过发布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强度,反射出劳动单位对大学生兼职时的用工强度,充分了解大学生劳动力是否被过度使用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保障和维护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益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强度;权益保护
  兼职劳动是指除了从事主要职业劳动以外, 在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完全被使用的情况下, 继续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劳动形式。在校大学生兼职定义为:尚处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 通过为雇主提供的劳动, 获取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
  一、調查内容
  (一)调查结果
  1.兼职工作及种类
  家教(20%)、分拣快递(15.71%)、服务员(11.43%)、促销(10%)、翻译(2.86%)、市场调查(2.86%)、打字编程(1.43%)、其他(35.71%)。
  2.工作时长
  5小时以下/天(40%)、6-8个小时/天(32.86%)、9-11个小时/天(21.43%)、12个小时以上/天(5.71%)。
  3.工资结算方式
  时薪(22.86%)、日薪(40%)、月薪(37.14%)。
  4.工资水平
  (1)时薪。8-12月/小时(68.75%)、13-16元/小时(18.75%)、17元/小时以上(12.5%)。
  (2)日薪。80-100元/天(57.14%)、101-150元/天(32.14%)、151元/天(10.71%)。
  (3)月薪。800-1200元/月(46.15%)、1201-1800元/月(23.08%)、1801元/月(30.77%)。
  5.长期或短期兼职(三个月为界)
  长期(24.29%)、短期(75.71%)。
  6.主观感受
  匹配(18.57%)、不匹配(30%)、还好(51.43%)。
  (二)数据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工作主要是家教、分拣快递、服务员和促销。这些工作更加倾向于体力劳动,而非智力劳动。虽然家教属于智力劳动的范围,但大学生兼职家教的对象多为小学生和初中生,所以大学生兼职的工作难度并不大;三分之二的工作时长为9个小时以下,三分之一为9个小时以上。由此可知,大多数大学生兼职选择以日为单位的兼职,且每日兼职的时间在9小时以下,这说明更多大学生愿意选择相对来说更加自由的兼职方式;工资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日结算或是月结算,日薪主要在80元/天-150元/天,月薪主要在800元/月-1200元/天月;大部分为短期兼职。
  二、调查总结
  (一)工时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条,结合调查数据可知大概一半兼职工的工作时长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长。
  (二)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本次问卷调查范围主要在四川省成都市和湖北省武汉市,2018年7月起,成都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分别为每月1708元和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分别为每小时18.7元和17.4元。自2018年起湖北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湖北最低工资分为四档,分别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16元、14.5元、13元。
  结合调查问卷结果可知,兼职工的工资标准远低于相应省市的工资最低标准。
  三、思考
  由于大学生兼职与正式劳动工不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可知由于兼职大学生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无法享受劳动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工作时长还是工资报酬,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缺失社会责任感、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大学生的消极态度等。
  四、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能够起到强有力的引导和救济效用,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如何保障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益,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企业在招聘兼职大学生时就会投鼠忌器,同时,兼职大学生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后有救济申诉的渠道,促使大学生兼职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二)加强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取决于其企业文化,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企业文化,有了先进的企业文化,不仅能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更加有助于整个社会劳动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工商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不仅仅是在兼职大学生申诉的时候,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及时对企业用人机制做好审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和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方面加强引导和教育力度
  高效是大学生最熟悉的环境,也最利于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因此,学校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引导大学生形成通过合法的劳动途径获取报酬观念,同时教育大学生在兼职时一定要保障自身与财产的安全。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五)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不仅仅是大学生,整个当代社会的个人权益维护意识都是比较淡薄的。但正因如此,作为社会发展主力军的大学生,更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护权利的意识。因此,在兼职大学生中,要注重普及权益知识和培养的维权意识。
  作者简介:
  李蒙蒙(1999~ ),女,汉族,湖北黄冈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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