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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


  摘要: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在这一领域也有了新的发展空间,机遇与挑战并存,知识产权在网络上也跟现实中一样,存在着侵权现象。但网络毕竟有着现实所没有的特性——虚拟化,所以,针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跟读者朋友共同探讨。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即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说到知识产权,不得不再多说一个词,就是著作权,因为一般来说,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多是对著作权的侵犯。我们普遍认为,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这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定义,但在网络上,还要对其进行补充:如涉及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方面,也要纳入著作权的范畴,因为这些都有可能是行为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地方。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本文,笔者将从四个大的方向来分别阐述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资源与传统的文字资源它们的不同点
  (1)网路资源具有数字化、网络化,这是文字资源所不具备的主要特征。
  (2)信息量巨大,网络上,每天产生的信息量估计很难用某一数字,甚至很难用某一范围内的数据进行表达。但传统的文字资源相对来说更为容易统计。
  (3)信息更新周期短,频率高。网络信息可以说每一秒都在不断更新,这就大大减少了传统文字资源需要排版、印刷、运输等必要流程,网民可以在更短时间内获取相关信息资源。
  (4)资源主体自由度高。互联网上的资源可以由任何人进行上传、下载操作,一般没有特殊约束。但传统文字资源就不同了,它需要具有资质的出版社、印刷厂才能生产制造,进而市面流通。
  (5)监管力度差异。我国的监管部门对于实体的监管力度还是比较高的,但对于网络的监管,相比之下稍微薄弱一些。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二、那知识产权到底有哪些特征?知识产权的侵权又是发生在什么情况下的呢?笔者逐一进行解释
  1.首先,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这么几点
  (1)专有性。知识产权归根结底是属于个人的私有权利,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注册商标等,专利人享有相应的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2)区域性。知识产权不是无限权利,它要得到某个区域或国家的授权许可,才有法律效力,也只有在那个区域或国家有专有性。超过了这个范围,即不受法律保护。
  (3)时效性。知识产权也是具有时效性的,并不是永久性的。一旦超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也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接下来说一说网络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几种情况
  (1)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来说,网络上有三种著作权侵权的操作。第一个是对网络作品的纯复制,"简单暴力",行为人完全照搬网络文献,作为自己原创文学;第二种是在第一种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但主要内容及框架还是照抄原作者,并且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还有一种是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技术,非法窃取网站数据,并模拟制作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的情形。
  (2)网络商标权的侵犯。在网络中,我们普通网民做得最多的网络行为之一就是网购。通过网络购物,我们对商品的鉴别、挑选主要是通过商品品牌进行的。但现在,有很多商家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以假冒他人的名义提高自己的销售量,这就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3)侵犯专利权。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进行制造、销售商品,并标注他人专利号、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合同签订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以及伪造、假冒他人的专利证书等材料,用这些手段使得自己的商品提升销售量的行为。
  以上就是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大体分类,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当然不能坐视不理,也应该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以利于向司法机关提请控诉。
  三、网络侵权的取证方法
  (1)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2)使用移动公正软件。很多时候,遇到纠纷,需要取证的时候已经不像以前白纸黑字,而是需要电子证据的,而且现在相关法律也规定,电子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和网页取证已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加上电子数据易毁灭、易篡改等特点,所以个人取证很难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用移动公证这样的專业软件就很方便,很容易证明文件的可信度,获得法院认可。
  (3)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虽然只是简短的几个建议,但如果切实做到这几点,笔者相信对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定是有帮助的。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几位专家对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过,初始阶段互联网的信息往往以作品形式呈现,因此版权保护尤为重要,而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互联网上的有形产品交易更加频繁,这就会涉及到商标、专利等许多新问题。与此同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分析,网络的虚拟性使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更为复杂。网络行为跨地域、跨国界,给知识产权监管、产生纠纷后的举证等带来许多不便。
  四、权利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建议
  1.加强法律保护
  据笔者翻阅书籍资料发现,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早有相关法律,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但频频出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虽有立法,但对于立法主体、法条规定的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使得司法机关在真正审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时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所以,如果能够对网络知识产权制定一部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并完善它,使它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切实起到法律的约束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对网络潜在违法行为起到管制作用。当然,立法先行,司法的步伐也要及时跟上,还要确保我们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这样才能相辅相成地开展违法打击工作。
  2.加强权利人的技术能力
  以计算机软件来说,现在不少优质的软件都在上传到网络后迅速被破解。虽然网上有一些方法可以将权利人辛苦开发的软件进行封装,但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破解软件能够快速分析出软件源代码,使得封裝、加密手段失去应有效果。其实,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对于网上这种破解与反破解的情形,我们个人是无法改变的,但作为权利人来说,还是应该加强自身技术水平,提升权利意识。如果大多数人都能树立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那对净化网络风气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相信那个时候的网络,必定会走上法治的轨道,大家在网络上也能像现实生活中一样遵守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3.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
  这主要说的是关于文档材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就目前来看,已经比几年前好了很多。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都能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考虑权利人的切实利益,对于文字材料不像往年那样可以随便复制、下载。就拿百度来说,对于专业领域的文章,需要进行收费,才提供下载。笔者认为,这也是对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种体现。所以,希望更多的网络平台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笔者就简单说这几点,总之,尽管网络给人们在生活上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不管怎么说,人们在上网的同时还是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希望大家都能从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对网络素材进行合理、合法使用。而权利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该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畏难退缩,姑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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