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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摘 要】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出现一些问题是必然的,要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健康有序,我国就应及时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根据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研究表明,只有制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法律、明确监管责任、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行为,减少上述份风险问题的发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监管体系构建
  引言: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模式大部分是借鉴于英美然后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我国特有的P2P发展模式。自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进入全国两会议程以来,备受关注。2014年政府相关部门首次提出行业指导性监管办法"四条红线",同时互联网金融也迎来了发展最为迅猛的时期。野蛮生长的P2P网贷以其迅速飙升的P2P网络借贷网站数量和不断扩大的贷款规模让人惊叹,但是伴随着这种爆发式的发展很多问题接踵而至,监管的缺失和无从实施是问题不断爆发的源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法律监管不力,监管体系难以统一
  互联网金融以其较强的创新能力使得产品获得较快的更新换代,监管机构的立法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近几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但都具有一定得局限性、地域性。2015年我国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出台几个规定或征求意见稿,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可以说这几部意见稿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管法律,所以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未制定出P2P网贷监管法律,我的P2P网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还未实质的建立起来。
  (二)无法确定合适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行政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和法律监管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法律监管要明显具有更好的效果,但是法律由于其约束性和不可违抗性导致在界定法律监管力度时难以确定监管力度,较严的监管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空间受限,但是较弱的监管又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威胁社会金融体系的健全。因而在法律监管成为监管主体的时候如何界定其监管力度成为重要的问题。
  (三)无法形成良好的监管范围界定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数据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交互和保存的,不断发生着新变化,但是随着监管部门将业务范围确定后,新出现的业务会迫使监管部门不断调整法律条款,以适应最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要针对更加复杂的网络金融环境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而与以往的实体金融业务的管理最大的难度就在于其数据的广泛分布和非实体性,而且数据的真实性往往缺乏较好的掌控,使得监管机构判定监管范围产生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管力度
  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从具体的业务品种方面对不同机构和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新时期要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必要在监管主体的确定和责任分配方面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由上到下的监管模式,中央层面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为主,地方则以财务、司法机构等为主。强调中央和地方的良性配合,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进行熟悉,对于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分配给核心的监管机构负责,避免问题出现时对责任的相互推诿。
  (二)建立信征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净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信征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统一独立信征机制内的信用信息与平台信用信息相融合来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将会减少很多信用风险,使借贷流程更加透明顺畅,更节省了企业在信用调查上浪费的成本增加了平台的收益。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合法的信用信息的来源,如果不那么做,各平台公司就要支付巨大的成本调查并建立平台内部的信用评级标准,这样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长此以往行业内的信用评级标准参差不齐,加大投资者选择的难度的同时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
  在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之所以能快速、稳健的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英国具有完备的、成熟的、统一的、规范的信征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的就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所以可想而知信征机制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只有央行掌控,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成体系的信征机制,所以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才会出现各种风险,每个平台都有自己的信用调查方式、评级方式以至于各个平台的信用评级无法统一,造成了各种弊端。
  征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由央行或者相关机关制定和完善独立的信征制度,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先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再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指定一个统一的信用标准等等,一步步来。
  (三)设立行业准入门槛
  从成本-收益来分析的角度看,一个平台企业在设立之初就要求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看似对平台企业的成本要求很高但是只有资金充足的平台企业才能够抵御住风险,存活下来长久发展。若风险来临企业倒闭,一个连存活都不能做到的企业更谈不上长久的收益。所以设立门槛看似增加了成本其实是为了保障长久的收益。
  一个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都很重要。我国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均未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设立任何门槛,这就导致了一些没有资金没有专业知识的人任意的进入各个监管薄弱的行业,这会导致行业的混乱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自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以来出现的问题就很多、风险也很大、能夠一直长久发展的公司很少。这就说明这个行业虽然发展的势头很好但是抵抗风险的能力却很弱。所以我们要限定准入门槛,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才可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这样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更有能力抵御发展的风险,生存下来的企业会越来越多,长此以往将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一个有实力的平台,一个有保障的行业,投资者才有信心去投资,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是与信息时代特有的金融方式密切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广泛应用推动了民间资本的运用,使得我国金融实力和活力都有了显著的上升,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监管的问题是一个大问题,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责任不清、范围难以界定的实际困难导致互联网金融游走于监管体系之外。未来,为了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实现良好的监管效力,有必要加强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强化外部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管,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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