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规,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等实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等惩戒。根据新规,在重大考试中作弊、在学术研究及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被记入失信信息。 早在2014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就宣布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将信用惩戒内容、实施方式具体化,从此拉开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此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加强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 据最高法统计,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自动限制其购买飞机票375.71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有约20%的被执行人摄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这表明,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成效显著。 然而,审视这些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遭到惩罚的案例就会发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各项规定主要是面向市场主体,对生产经营、商业往来等领域因道德缺失、履责不到位而出现的严重失信者,而鲜有将教师队伍信用建设明确纳入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对于教育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往往是对师德失范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对于在中高考、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中徇私舞弊、在学术研究中剽窃他人成果、在职称评定中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道德失范行为,最终也是以行业规章处理,对"肇事者"施以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等严厉的行政处分了事。 对教育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局限在行业内部,以内部处理了事,导致惩戒具有临时性、一次性与单一性等特征,对"肇事者"的社会生活,如出行、房贷等并无多大实质性影响,因而,教育从业人员的失信成本并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是教师严重失信现象屡见报端、教育诚信备受社会质疑的原因之一。 此次山东省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规,不仅对自然人、法人,而且也将教育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与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失信行为一样,纳入社会大诚信的失信联合惩戒范围,记入个人失信信息,公之于众,接受公众与各部门授权查询,纳入多部门、跨区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这势必会震慑教师队伍中的那些潜在失信者,强化教育领域诚信建设,增强教师的信用意识,对师德师风建设的强化和提升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