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对经济发展的发展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发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已经从传统上的私权属性过渡为公权化。本文在阐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基础上,概述了知识产品公权化趋势,最后从政治、经济和法律三方面诠释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公化的原因。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趋势 一、引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崛起,知识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日渐提升。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导致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不断加深,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形成巨大的冲击。为遏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对信息化公开程度的拓展,发达国家除制定了相关法律外,还利用其霸权要求落后国家提供与国际公约相类似的保护。为应对其霸权主义,我国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提出质疑,其权利属性也逐渐由传统的私权化过渡为公权化[1]。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形成时间短,其形成初期,属于封建君主或国家所赐予的特定权利,因此并不隶属于民事权利,更不属于私权。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经过一系列演变,知识产权成了受法律保护的产品产权,其本质属于私权范畴。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知识产权成了被制度化的法权,但还是属于私权范畴。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知识产品被定义为纯粹的公共产品,由于公有产品具有极强的排外性,因此这一定义对产品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限制。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简称Trips协议)中,尤其注重知识产权的私有属性,其目的在于强调任何权利的主体,不论是人,还是物,都不应该因为某些因素,而遭受任何个体的歧视。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寻求私权保护过度和私权保护缺乏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以做到能够有效、公正保护,又能避免保护不足[2]。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专家认为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源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创造的财富,因此知识产品应该是公有的,而不应该隶属于私权范畴。直到1979年,专利权和商标权,才被定义为在贸易中为获得效益而特有的专有权。此后,随着我国一系列知识产权法的确立,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得到了充分保证。 三、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 随着信息化公开程度的加深,由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导致的技术垄断也越来越受到专家的质疑。因此,国家的干预程度提高,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程度随之加深。这种公权化程度不仅得到理论支持,也在司法实践中有体现。然而,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程度的加深,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只是国家权力对私权领域的管理和制约。这种公、私相交的产权形式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公、私相交的产权形式,相当于利益的调节器,主要调节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有本质,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基本信息的获得,国家适当的对知识产权人进行控制,满足社会大众对基本信息的需求;而为促进知识产权人创造的动力,国家又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知识产权人权利,从而达到一种动态平衡[3]。 2.知识产权的专用性 知识产权的这种专用性,在一定程度决定了上述利益平衡的维持,离不开国家公权的干预。政府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可依据产权人的要求,对知识产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3.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 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特殊形态的产品,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两重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到产权人的私人权益,而且涉及到大众的公共权益。知识产权法不仅为实现私人利益的实现,而且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努力构筑能够协调社会公众利益和产权人利益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 四、知识产权公权化原因 1.政治原因 (1)国家职能的变化: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职能在于保证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方面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有财产,另外也要保证市场人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开始介入市场经济的调控。 (2)市民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影响,20世纪,市民社会的所推行的自我管理已经达到了极限,国家开始介入管理各种社会问题,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也逐渐的被弱化,私权主义的注意力,在一定程度上,逐渐的向社会大众转移[4]。 2.经济原因 (1)知识经济的崛起:步入经济时代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知识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知识作为一种隐形的资产,其发展的动力源于高技术产业,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以知识经济为依托。因此,知识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相辅相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的私权化限制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产生了巨大冲击。 (2)经济的全球化: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贸易作为技术贸易的一种,其规模日益扩大,知识产权人开始注重其蕴含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国家一方面為满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另外为满足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国家权力开始触及知识产权的私有属性[5]。 3.法律原因 (1)个体本位思想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深刻变化,人们开始意识到,原先的自由政策、私有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不断干预。私权充分发挥,需要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 (2)知识产权制度内在要求:设置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利用知识产品,为社会大众的利益做贡献。随着各国知识产权法的确立,对知识的公共服务效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5]。 五、结语 知识作为一种私权属性的产品,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深刻发展,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逐渐公权化,这种公权化的本质并不是完全的舍弃私权制,而是一种公、私相交的产权形式。这种知识产权形式,不仅有助于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伶俐.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讨[J].管理观察,2015,10(30):13-17. [2]吴威.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J].法制社会,2013,03:268-269. [3]刘勇军,李思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背景[J].公民与法,2014,10:51-53. [4]马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发展趋势[J].中国法学.2004,1:61-68. [5]周作斌,李延禹.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原因及趋势[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