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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中动物园法律责任之浅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动物园为诸多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伴随游览过程中的动物伤人事件引发的争议也日趋增多。本文将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两方面明确动物园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动物园;责任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野生动物园为诸多游客提供了便利,伴随着该产业的不断发展,动物园动物的伤人事件时常发生,动物园和游客之间就法律责任的争议也不断增加,实践中往往因法律规定的欠缺以及个人认识的不同,处理结果各异。故而,如何分配动物致害中动物园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化解法律纠纷,构建稳定法律关系之基础。
  一、动物园作为责任主体的条件
  按照当下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动物园承担的责任要比普通情形中的动物侵权少,基于此特殊性,此种情形下的动物园必须明确其范围,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作为社会机构的一类,动物园在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一旦发生动物致害的事件时,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动物园作为责任主体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知道,法人可以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当动物园享有法人主体资格时,其作为责任主体无可厚非。若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时,该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就不再是动物园,而应当是对动物园行为担责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和管理资质
  动物园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因为动物本身就带有潜在的危险。因此要求动物园必须具有不同于普通行业的管理资质,行政审批是不可或缺的步骤,并且应当严格进行,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开设经营,否则,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机构均不可进行该活动。另外,对动物园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都需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并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进行,否则均不可随意进行。
  二、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园动物有侵害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仅仅适用一项原则来解决实践案件是不严谨的。原因在于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动物园的责任有所减轻,游客的责任便随之加重,从而对游客的保护将会非常不利。也有其他学者认为不应当减轻动物园的责任,因为与动物园相比较,游客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减轻动物园的责任不利于保护游客的利益。如何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了其应有的管理职责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认定其责任的有无存在许多阻碍。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指的是在发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形下,过错由法律直接归结给行为人,初步判定不利后果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存有瑕疵或错误,若其无法说明自己行为正当,那么就要负担由此产生的某种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条文,动物园里边的动物侵害了相对人之后,该事件中的过错首先判定给作为责任主体的动物园,受到动物侵害的一方没有举证义务,而是要求动物园证实自己的经营管理等行为得当。就其本质而言,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一项完全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一种特别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负担主体不同。如此一来,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得到减轻,使得受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加重动物园的举证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护,目的在于发挥出法律主持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的重大意义。适用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下两点:
  第一,与普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一样,动物园也通过对动物的控制来保证游客不受侵害,本质上不存在差别。不同之处在于动物园中的动物种类繁多,危险性也存在差异,尤其是野生動物园中的动物攻击性和危险性远大于普通的饲养动物。与之相应,动物园中的防护措施也较为全面,主要有设置各类隔离防护设施,限制动物的有限活动范围和游客的安全游览范围,对动物的控制力要强于普通饲养动物,同时其管理经验较为丰富,救助措施更为专业,故而,不能把该类案件和普通的动物侵权案件同等对待,理应有特别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负担原则。
  第二,就其经营性质而言,主要有营利性和公益性两种。对于营利性动物园而言,有学者认为应当依照收益与风险并存原则,由动物园承担无过错责任,此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即便是营利性动物园,在动物园收取游览费用的同时,游客也获得了观赏游览的机会,可以满足其认识了解各类动物、休闲娱乐等愿望,如此一来游客也是获益者,按照此原则,游客也要承担部分风险,仅采用无过错责任对动物园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对于公益性动物园而言,其设立目的就是无偿向游客提供服务,在此情形下,将责任直接归于动物园将会严重挫伤公益精神,无益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总之,在动物园里的动物给人带来损害的事件当中,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原则,并不是让动物园完全不承担责任,只是相比于无过错责任其负担有所减轻,但又比过错责任更重,并且动物园本来就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该原则的适用较为合理,只是缺乏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配合适用。通常情形下,发生动物伤人事件时责任应当在动物园和受害者之间分担,若损害事实的发生系第三人的挑逗行为所致时,此时的责任应当在三方主体之间分担,即动物园、过错第三人和受害者。当动物园管理不当,第三人有挑逗行为,受害者自身也有过错时,能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时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不能确定则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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