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工作条例。官修。自乾隆至光绪朝多次纂修增订,有六十三卷本,六十四卷本。 理藩院为清朝中央政府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创设于崇德三年,其前身为蒙古衙门。该院向有顺治、康熙年间办事旧例二百零九条,乾隆中曾以该院稿案辑成《理藩院则例》抄本一部,藏之内府,供办事参考。乾隆五十四年,因该院旧例多系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诸款,现行之例仅百余条,不能适应管理需要,正式下令编修则例,但当时未能开馆全面纂辑,仅增补数条,略事校订,办事仍多援引稿案。嘉庆十六年,管理理藩院事务的大学士庆桂奏请开馆纂修则例,获得允准,遂于本院堂官司员内拣选通晓满、蒙、汉文,熟悉案例的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数十人入馆,分任提调、纂修、校对、翻译、誊录等事。嘉庆十九年,这项工作由接替庆桂管理理藩院事务的大学士、镶白旗满洲都统托津与新任尚书和世泰主持,先纂成汉文本《理藩院则例》一部进呈,嘉庆二十二年刊行,又纂办刊印满、蒙两种文字本,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底全部告成,是为《理藩院则例》有刊本之始。此后又先后三次对本书加以修订增纂。第一次为道光三年(1823年),该院因则例纂成已逾十二年,陆续条奏并酌改章程条款甚多,且今昔情况已有变化,每每无例可遵,请旨重修,由托津及继任尚书、协办大学士高俊主持,至道光六年,告竣付刊。第二次为道光十三年,时奉上谕,命各部院则例依情况随时修改,不必定限十年一修,遂决定一体增补蒙古等有关则例,收入书中,由军机大臣赛尚阿、尚书吉伦泰主持。汉文本道光十九年告成,道光二十一年刊行颁发,满、蒙文本则于道光二十三年刊毕。第三次为光绪十六年(1890年)由尚书松森、左侍郎凤鸣主持,一年后告成。 理藩院总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职掌广泛,条文规定内容庞杂,头绪繁多。全书按事立项,分别项目,编排条文。历次刊本的编排体例大体相同。兹以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刊本为例:卷首列原奏、官衔、总目(上、下)、通例(上下),下分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事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边禁、人命、强劫、偷窃、发冢、犯奸、略买略卖、首告、审断、罪罚、入誓、疏脱、捕亡、监禁、递解、留养、收赎、遇赦、违禁、限期、杂犯、喇嘛事例、西藏通制、俄罗斯事例。光绪十七年又增补捐输一项。综括以上,可知《则例》的基本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明确规定清政府给予蒙古王公及其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种种政治、经济特权和优礼待遇,以示笼络。二、建立健全各项军政制度、法令以维护清王朝对蒙古各部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维护边疆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三、从利用喇嘛教安抚蒙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出发,怀柔宗教上层,管理宗教事务。《则例》的条款有一从简到繁不断完善及因时制宜不断修订的过程。故历次刊本在记事多寡及条款内容均有变化。嘉庆二十二年刊本吸收旧例一百八十九条,其中经过修改的一百七十八条,修并两条,另增纂五百二十六条,共计七百一十三条,均于该条前分别注明,以示因革损益的情况。至道光六年,全书增至一千四百五十四条,除参照前修体例,对本次补入或改动的条目又分别注明续纂或续加修改字样,以示区别,这一作法亦为后来两次修订所沿用。 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在体例和内容上与上述刊本有明显不同。全书八册,约十万言,不分卷,以当时理藩院所辖录勋清吏司、宾客清吏司、柔远清吏左司、柔远清吏右司、理刑清吏司五个机构为经,各司职掌为纬,叙述顺治初年至乾隆二十年间蒙古各部及西、北地区情况,以及清政府对各种事务的处理意见,记事详晰,注明年代。书中许多内容为后来的刊本《则例》所未载,例如:准噶尔与中原内地的互市,是清前期在西北地区的重要活动,抄本《则例》以专条对有关规定作完整叙述而刊本不载,又如抚倭蒙古王公子弟的内廷教养制度,是清代满蒙上层政治联盟的重要内容,其制度形成、执行情况,亦赖抄本而得以保存。其他如蒙古各部疆理、盟旗设置沿革、驿站制度等等,抄本亦较刊本翔实具体,对了解清前期理藩院的活动及清朝民族统治政策有独到价值。 《理藩院则例》共有一种抄本,四种刊本。乾隆朝内府抄本原书现藏北京图书馆,一九八八年经赵云田整理点校,收入《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之一的《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一书中出版。刊本中目前能够见到的有嘉庆本,另有道光六年(1826年)二十一年(1841年)和光绪十七年(1891年)本,共四种。其中道光朝两种刊本并为六十三卷附卷首五卷,光绪十七年刊本为六十四卷附卷首五卷。光绪三十四年(1908)因清廷实行预备立宪,改理藩院为理藩部,遂重印光绪十七年刊本,将书名改为《理藩部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