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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摘 要:网络言论犯罪现象已演变的越来越热烈,然而,在如今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刑法过分介入会压抑人们的自由行为,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所以,应该以刑法学为基础,在刑法的框架内,以适当的刑法来解释网络言论犯罪带来的种种坏处,并找到在变化的社会中,维持社会安定和保护公民自由的方式,让法治精神和民众期待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言论;犯罪刑法解释;刑法规制
  一、网络言论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刑法规制力度不足,相关理论研究薄弱
  从目前实际来看,刑事法律并没有严厉打击规范不良的网络言论。以刑法视角来看,网络言论犯罪和一般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差别,对于网络言论而言,社会大众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在对网络言论进行管理时,不能把其直接归入到规制网络言论犯罪之中,因为,社会大众具备言论自由的权利。刑法想要强制的去介入网络言论的管理中,就需要正确、清晰的规定出宪法权利行使的界限。
  (二)虚拟身份的管控无序
  如今,人们越来越喜欢选择网络作为交流的主要媒介,更多的人喜欢在交流时分享信息,由此可见,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中使自由的言论得到更好的分享与舒展。同时,虚拟的网络世界给更多的人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场景,不被真实身份所压抑,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将最真实的自我展现出来,尽情地嬉笑怒骂。近些年来,刑事司法已经开始逐渐涉及梳理网络案例,在处理方式上,还是以老一派的做法进行,如大、道歉等等,没有从本质上对事物进行制约。
  (三)监督功能的发挥失范
  网络世界里面,因为信息仍旧具备局限性,从而让传播者了解事物并不全面,有些好事之徒便对此进行恶意利用,添油加醋的进行二次传播,结果造成了网络暴力的泛滥以及制度规范的失效,衍生出不可预估的违法行为。因此,通过第三方适时进行网络监督,把不法言论通过强制力的手段对其加以制止并规范,但这也会使原本的网络言论的监督系统受到一定的损害。
  二、刑法规制言论犯罪的合理性
  任何一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都有一定的边界和底线,同理,网络言论自由也当然如此。网络依然是受法律保护和法律制约,不断加强对网络不法言论的控制是应有之义。然而,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公民的表达自由和言论的监督的权利没有完完全全的释放出来,如何进一步释放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刑法应当思考的。所以,个体言论自由与公众权利保护需要相互制约,达到平衡的状态。这种平衡状态,可能随着国情、社情、民意等方面所影响,这也是国外选择非罪化手段处理,但是我国却选择在入罪处理的根本原因。
  三、网络言论犯罪刑法规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规制网络言论犯罪应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言论犯罪常出现的地方是网络平台,尽管在大众眼中认为,网络犯罪与真实生活犯罪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同样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条件去处罚,要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只有在网络平台中触碰言论犯罪行为,同时言论犯罪符合传统言论型犯罪的基本構成,并且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时,才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但是这种处罚程度不能超出传统刑法的边界。
  (二)注重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的平衡
  网络言论犯罪因为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对待。网络言论犯罪案件可分为两类,分别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诽谤罪、侮辱罪等。目前,虽然网络言论罪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还没有达到不可预估性,受到伤害的类别绝大多数是被害人的个人权利,案件会先交给被害人初步进行处理,从一定程度上变将案件的罪行进行了弱化。所以,注重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的平衡和受害者权利与对公权力的平衡非常重要,增加被害人的自主抉择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发布的各类言论,是不允许社会大众对其评论。但司法实践中表明,如果公民在网络平台的对政府机关发布的言论进行评价时,在没有过激的评价或者故意恶意诽谤的情况下,法律是无权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例如,若仅仅是单纯针对公务员工作相关事宜进行批评、揭露,只要没有恶意举动,可以作为民众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网络言论监督;但是如若民众凭空对公务人员的私生活恶意捏造,诽谤,法律便有权利对其按照侮辱罪名进行相应处理。
  四、结语
  网络平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双面性,我们在看待网络平台时,要学会以辩证的思维对待它。所以,如何在网络的时代下,如何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自由的权利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这也将逐步成为现代刑法学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刘静坤.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13,11.
  [2]李会彬.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范围[J].法治研究,2014(3).
  作者简介:
  孙铭涛(1996~ ),男,汉族, 海南海口人,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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