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本站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对于认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以上就是有关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的常识介绍,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关于恶意转移财产这方面的常识,请到本站来搜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