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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土地使用税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x工业园区分局是x年x月x号挂牌设立的税务机构,专门服务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其征管范围是原xx税分局,以前因为大部分属农村分局,没有开征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以来,使原来的不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成为该税的纳税人。按照《xx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xx秘[2007]156号)之规定每平方米每年4.00元,不少企业占地几十亩,应纳税款每年几万到十几万元不等,企业负担较重,多数纳税人难以接受,抵触情绪较大,造成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征收上来,给税收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针对上述情况,2010年下半年,xx分局新的领导班子面对困难局面,迎难而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省政府,省税务局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严格执行,当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6万元,同比增收60万元,增长203%;2011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97万元,同比征收11万元,增长12.8%。
  二、具体做法
  (一)明确纳税人。工业园区是一个特殊的经济区域,其中的土地使用形式多种多样,必需逐户对照政策确定纳税人:1、管委会出租的标准厂房的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2007)205号文件和xxx税局税务函(2007)585号文件有关规定是: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土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是以企业自已的名义在园区内征地建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部分是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没有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请示后明确应有企业自己缴纳。
  3、是企业直接向园区内的老百姓租用农业生产用地,搞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确定征税范围、等级税额和面积
  1、征税范围:根据《xx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税额的请示》(临政秘[2007]71号)《xx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阜政秘[2007]156号),确定xx土地划分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等每平方米5元,二等每平方米4元,三等每平方米3元,四等每平方米2元,其中工业园区适用二等每平方米4元。xxx税局随后以临税务(2008)35号文件通知,具体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2、征税面积:首先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使用面积计征,没有地土使用证的单位或不能提供准确使用面积的经协调管委会和土地部门,由园区管委会同纳税人共同进行了测量,经双方认可后签字生效。
  (三)具体征收时,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凡征用农业生产用地的自征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征收,其他形式的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征收,并逐户通知应纳税款,使纳税人心中有数,公开、透明。
  三、存在的困难
  (一)目前我们最难处理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新入园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全力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做到税收与企业和谐发展,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但是工作开展难度依然很大,进展较慢。
  (二)纳税人情况较为复杂,纳税遵从度低
  园区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有一下几种类型:
  1、本地原有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主要以蔬菜脱水加工为主,纳税意识比较好,但是入园以后企业各项税费负担明显加大,缴税主动性较差;
  2、招商引资企业,部分企业由于政府未按期拆迁,至企业未能使用或完全使用,摘牌时的土地注明面积。建设路以东,前进路北部分企业由于院内有一条省级电力输送线(高压线),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土地,企业为此意见很大。
  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是招商过来的,认为自己本来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税务机关又找不到相关优惠政策,难以给与优惠,税务机关一找,他们立即就找领导,给一线税收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3、按土地使用税征收规定,对围墙内使用的土地征税,由于企业在建设时让出了一部分(一般为5-10米)做为公用路面使用,故此部分未计入土地使用税征税面积。
  4、一些以前在城里做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以物流的名义成立公司进入园区,占地往往都在30亩左右。这部分企业以前是个体户,在城里每年缴纳地方税四、五千元,而进入园区后每年仅城镇土地使用税一项就要缴纳八万元左右,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意识上都难以接受,因此这些企业征管难度最大。
  5、园区管委会下属新泉投资公司以管委会名义对外出租一、二期标准厂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该项税收也占有一定比例。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建议,按照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意义和作用以及管理权限,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征收,对于需要扶持的企业,由政府采取按比例返还或其他方式给予扶持。这样一来,既降低了企业因不缴或少缴税款带来的税收刑事法律风险,同时也减少了税务机关因不征或少征税款的带来的行政执法风险,实现园区经济、企业以及税收和谐发展的多赢局面。
  xx县税务局工业园区分局
  二0一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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