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民法典》的实施会对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产生广泛影响,对劳动法的理解与适用和劳动立法改革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劳动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独立的内容体系和独特的调整原则,与民法的区别泾渭分明。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劳动争议处理不适用一般的民法规则,在很多裁判者看来是一个无需多言的常识。 不过这一观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从法律地位上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是平等的主体,并未跳出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范畴。 在劳动争议处理上,虽然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是仍然要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尽管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总体上仍不完善,无法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在劳动争议裁判过程中已有充分的体现。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明确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还将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二者关系的明确,意味着在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不会再存在含混的空间。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不仅能够填补因劳动法规则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规则空白,还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消除地方裁判规则存在的土壤;另外,出于对一般规则大量适用会冲淡劳动法特別保护立法宗旨的担忧,也会促使立法机关加快完善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步伐。这对于七个法律部门中被公认最为薄弱的社会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