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购房刚需步入日益高涨时代,部分年轻夫妻存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给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本文将结合《婚姻法》《物权法》,从父母出资意愿角度出发阐述关于这类不动产权属该如何认定问题。 关键词: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物权变动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能否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根据出资购买不动产时出资人的主观意愿分别判断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一、双方基于赠与意愿成立的赠与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出于缓解子女购房压力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1.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根据约定内容分别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七和十八条分别作出下列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因为发生继承或者赠与事宜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假如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该财产只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话则该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视为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2.虽然具有赠与意愿,但双方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 主要表现为: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然后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整个购买、登记过程中父母与子女间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关于这部分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中,该司法解释中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该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将视为该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不宜再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认定为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非基于遗嘱或赠与意愿的出资购买行为 前文所列法律规定明确清晰地给出在现实生活中基于赠与意愿出资购买行为的处理。当然在出资购买过程当中也会存在基于其他意愿的行为。比如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非基于赠与而是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案例案情简述 原告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被告X某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X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庭审过程中引起双方争议的财产主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由X某购买并登记在X某名下的两个商铺。被告答辩称该两商铺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上是由其母亲H某出资购买并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其名下,X某认为该财产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財产范围。原被告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离婚时可要求分割的财产,X某母亲所出资用于购房的购房款应该作为C某与X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的终审判决 2.本文观点展示 笔者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并非基于遗嘱或赠与意愿的出资购买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单就父母出资行为而言,应针对可能成立的不同法律关系作出相应的区分处理。 (1)代持法律关系。X某在庭审期间多次强调该两商铺是代其母亲H某购买,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其名下,H某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认定房屋并非其与C某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X某与H某的这种代持关系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采用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六条清晰地作出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物权的设立效力;第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对不动产物权的权属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虽然该两商铺由X某的母亲H某出资,H某与X某对该两商铺所有权归属上也达成过归H某所有的合意,但由于该不动产并未依法登记在X某母亲H某名下,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法律上只认可该不动产的设立登记人为X某。 另一方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给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款法律规定父母的出资行为必须是建立在赠与意思表示基础之上方可适用。X某与出资人其母亲H某对出资行为双方的合意为代持代购而非赠与,该财产购置于其与C某婚姻关系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个人财产。 (2)借贷法律关系。假如X某母亲H某的出资行为既非赠与又非代持而是基于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能否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依照前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父母这种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并非建在赠与基础上,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将决定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假如双方建立的是遗嘱或赠与法律关系,条件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则该不动产应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得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倘若建立的是代持代购或者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则不受该法条约束,该不动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若父母对非赠与出资意愿的出资主张权利,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应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由夫妻2人共同承担。 参考文献: [1]本文案例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80号蔡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解读版)[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2. [4]适用与实例丛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李静.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解读与实例[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