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有所改变,在这种大环境的驱使下,各种借贷平台应运而生,民间借贷行为也越加的频繁了起来,"裸贷""白条贷"等各种借贷名词在网络上频频出现,新闻中也时有爆出借贷平台违规等相关事件。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这种行为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完善和限制,这也就从另一方面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猖獗。而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因此,本文从法律层面分析民间借贷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问题,探讨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作用,然后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而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 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和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改变。"超前消费"这一名词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展示出当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但另一方面却又让人们陷入深深的思考。纵观近些年人们的"超前消费"行为,最多见的便是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用一笔可观的借贷资金来购买当前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然后将资金分期进行还款,既能享受到当下购买喜爱物品的愉悦,又不会承受非常大的还款压力,这一消费方式受到了许多高校学生的喜爱。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上的缺陷,民间借贷平台层出不穷,让不少高校学生陷入了一个又一个民间借贷的套路中。在众多新闻中我们不难看到,几千元的临时借款也能够在短短的几天内达到上万的利息,更有甚者因为还不清巨款而选择了结生命。这些事件一出,全国各大高校都开展了防止"校园贷"的宣传活动,但还是有不少学生不听劝阻走上了不归之路。 但在这些借贷平台中,也有不少比较正规的平台,解决了人们的燃眉之急。"套路贷"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关注,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使那些比较正规的平台受到了冲击。因此,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我们在看到民间借贷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时,不仅要思考如何采取措施去规避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思考下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一、法律层面下民间借贷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问题 本文通过调查和分析后得出,近些年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①覆盖范围比较广泛。虽然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等,但是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中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行为,而且其发展表现出了愈加扩大之势。②资金使用以生产经营为主。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这种行为由早期的主要用于生活消费转变为以生产经营为主。③民间借贷利率参差不齐。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对资金的需求有所差异,这也就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低不同,有的地区利率非常高,时常有高利贷现象的出现。而由于法律上的不足,对民间借贷行为上缺少法律层次的规范,因此,民间借贷制度上存在一定缺陷,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一)缺少完善的民间借贷体系 民间借贷行为虽然从某种层面上来看是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着比较丰富的发展背景,但是其本质却没有发生显著的改变,从某个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行为,因为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使得这种行为和官方行为相比就缺少了某种安全性和可靠性,就容易出现很多的问题。而从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来看,无论是监管还是制度层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就是缺少完善的民间借贷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制定者通常会利用影子银行的概念来对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从而在法律层面上阐述清楚民间借贷和法律的关系,随着这种思维模式,或者是管理模式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的帮助,但是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法律制度规定简化后,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在国家层面上对相关行为进行的调控和管理,但是因为下设的相关部門无法对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的了解和处理,导致国家制定的借贷成为了一种行为,因此,给民间借贷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和约束也就丧失了一定的有效性,管理效率和质量自然得不到提高。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自主性,使得信息约束条件存在双重性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关键问题外,民间借贷行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的另一大问题就是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行为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行为的自主性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从某种角度来看,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往来,表面上来看,这种人和人的资金往来是合法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是还是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就体现在借贷行为本身,由于人与人的思想和思维模式的差异性,使得双方在进行资金往来时信息的获取和解读就会出现差异,因此,民间借贷行为的信息约束就出现了双重性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对于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挑衅行为。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构思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制约和管理有其必要性,虽然从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来看,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立法构思,为今后的法律制定提供一定的建议和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立法思想 首先,就需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立法思想。要从民间借贷本身着手,明确其定义和范围,认识到民间借贷发展的必要性,看到民间借贷对促进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民间借贷行为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从转变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态度开始,要支持民间借贷,不能压制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这种行为的产生是和当前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关的,要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用,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二)搭建民间借贷的法律框架 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就要认识到其发展的必要性,然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其进行统筹规划,比如,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私法范围,相关部门可以在民法领域对其进行管理和定位,在相关合同法中加入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内容。针对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要在刑法领域加入相关的惩罚规定,以此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做好法律的边缘工作,保证民间借贷行为有比较完整的法律结构,这样才能推动民间借贷的合理化发展。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筹备 任何行为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民间借贷也是如此。只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黑色边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才能够保障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08年出台的《贷款人条例》无疑是点亮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盏明灯,将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让其在合法的情况进行操作,同时也打破了银行垄断信贷市场的局面,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朝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即便如此,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少,因此,相关部门和政府就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立法筹备工作,并不断推动落实,从而推动市场发展。 三、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作用 (一)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如果对民间借贷采取了压制措施,不仅不会产生比较好的管理效果,还有可能适得其反,使得民间借贷的黑色边缘不断扩大,同时对资源配置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对民间借贷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反而会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这是由于在传统法律管理下,由于信息部队称等因素,使得往来双发缺乏信任,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会付出比较大的交易成本,比如,借贷方需要交付更多的保证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实施激励性法律规制后,则会将这种风险大大降低,双方之间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够基本保持一致,从而给民间借贷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降低相应的交易成本。 (二)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积极性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管理和规范,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受到其他借贷机构所带来的影响后,为了避免受到这些因素的冲击,会转入地下交易,使得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需要承担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因此,采取激励性法律规制后,不仅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还能够在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考虑到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利益,从而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积极性。 (三)提高民间融资效率 除了上文所述的作用外,激励性法律规制和传统法律规制相比,能够有效的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效率,由于不会再受到一味的打压和压制,民间借贷机构会自愿接受法律规制,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资金往来,使得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往来更加的自由化,同时也会更有效率。 四、对民间借贷行为采取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有效措施 尽管民间借贷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但是其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信息约束条件具有双重性的问题也在阻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在对民间借贷现处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后,我们看到了传统法律规制的弊端,也认识到在当前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传统的法律规制已经无法适应当下时代的发展,再加上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传统法律规制也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对民间借贷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当下时代的选择,只有对民间借贷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才能最大化的发挥民间借贷的推动作用,促进其合法化,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行为采取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有效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民间借贷机构设置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 上文中提到,传统的法律规制对于合法、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都是压制的态度,这不仅会削弱民间借贷机构发展的积极性,还会迫使一些民间借贷机构走向黑色边缘,因为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所以有些民间借贷机构就会开始地下交易,法律规制的难度也会因此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就要认识到民间借贷对促进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从而在法律上认可民间借贷机构的行为,保证其合法地位,同时还要对其设置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比如,民间借贷机构要想在法律规制允许的范围进行资金往来,就需要有完备的经营体系,还需要有完备的金融体系,作为借贷机构,还要有完整合法的经营手续,并配备相关的法律队伍为其运营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这样才能筛选出合格的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二)建立区域竞争制度 上文中提到,民間借贷因为缺乏法律上的规制,再加上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地区之间民间借贷利率参差不齐,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因此,对民间借贷进行激励性的法律规制,就需要建立区域竞争制度,对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机构制定不同激励性的法律规制,让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规范的竞争,这样可以促进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也可以促进地区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在市场发展的大环境下,根据借贷机构的运营状况,建立多元化的利率规制,并对大额借贷进行登记整理。 (三)合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的税收 民间借贷机构一方面会因为传统法律规制的压制而进行地下交易,也有的会因为较高的税收而不得不游走在法律边缘,为了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机构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就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下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合理的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税收规制,可以制定差异化的税收机制,根据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状况实施合理的税收,从而推动民间借贷机构的不断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有其必然性,是社会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随着民间借贷机构的不断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对民间借贷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必要性,可以对民间借贷机构设置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建立区域竞争制度,同时还要合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的税收,这样才能推动民间借贷机构的不断发展,从而推动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清林.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民间借贷二元化法律认定探析[J].学理论,2010,(27). [2]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贾清林.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民间借贷二元化法律认定探析[J].学理论,2010,(27). [4]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李洪海(1982~ ),男,辽宁阜新人,法学学士,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