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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且在当今社会中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缓解了银行资金不足的情况,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又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如随意的个人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却是有借无还,并且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向熟人张口,会转向高利贷,酿成大祸,造成很多社会问题。民间借贷,大都是向私人借钱,相关手续不完备,没有保障措施,缺乏抵押担保,一旦双方言语不和,或者有情况变化,则及其容易演变为纠纷乃至高利贷追杀等刑事犯罪。因此,对民间借贷进行具体的法理分析,将其纳入规范的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本文就借着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分析,进一步提出规制建议,探讨如何更好地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理分析;现状;规制建议
  一、民间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又被称为"民间信用"、"个人信用",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理分析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法律现象。本文主要从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及标的来进行相关法理分析。
  (一)主体—借贷人
  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贷、商业借贷,其主体有所不同,主要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等。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 (以下简称《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司法解释,首先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客体—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书面或口头协议里规定了借贷数额、标的、期限及还款利率,在内容不违法的前提下,协议均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情面,双方之间往往没有订立书面协议,而是口头约定,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及时诉讼法院,也会因为没有实质证据而败诉。由此可见,对于借贷双方来讲,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书面协议里应包括基本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作为出借人应妥善保存书面协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有力的证据。
  (三)标的—借贷资金
  民间借贷的标的主要是指货币,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支配的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生效要件为款项的实际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纠纷发生时,出借人仍需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借贷债券关系。
  从借款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在完成还款义务以后,出借人并没有出具相应的收条,而出借人又并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认定借款人完成了还款义务。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
  (一)法律监管制度不健全[2]
  首先,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在《民法》、《合同法》中对于民间借贷都有相应的表述,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其次,对于民间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专业的准确区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时常造成混淆的现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都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会导致无人监管的情况发生。进而,借贷风险发生的机会增加,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四、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众所周知,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缓解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同时保证民间借贷处于良好的监管之下,否则,势必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因此,务必要进行民间借贷的规制,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良性发展。
  (一)加强法律保障
  上文中已经提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还是不健全的。但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较早期发展起来的借贷形式,早已在广大人民心中落地生根,而将民间借贷的形式纳入规范的法制化轨道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尽快出台类似《民间借贷法》[3]之类的法律才可以保障其持续、规范化发展,同时也能使作为借贷双方的个人等权益受到保护。
  (二)设置利率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4]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如果由于利率问题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机关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等,参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设立明确的利率限制,同时,还可以规范高利贷行为,超出利率限制的即为不合法的部分,这样,借款人的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进而,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民间借贷已在整個金融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5]。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紧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步伐,改革利率,明确监管主体等,健全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田卫革,崔亮凯.民间借贷亟需法律规范[J].中国金融半月刊.2006.(17).
  [3]史长江.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5]张桂凤.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与应对措施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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