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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立被追诉人反悔机制的研究


  摘 要:经过试点之后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未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性,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能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维护司法公正,美国以判例的形式表明了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足导致被追诉人被判处轻罪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思障碍形成之后,建立被追诉人的反悔机制,能够对被追诉人在认罪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提高整体诉讼效率,防止被追诉人恶意反悔,也应对被追诉人的反悔机制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被追诉人;自愿性;反悔机制
  2018年10月26日,经过试点之后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同时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这一举措能够缓解轻罪案件因程序而花费大量司法资源的问题,有利于被追诉人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①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性,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能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维护司法公正,美国以判例的形式表明了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刑事訴讼法中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之后是否可以自由反悔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对该制度,理论界一直热烈关注如何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时的自愿性和明智性以及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的合法权益,对此本文做出了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建立被追诉人反悔机制的构想。
  一、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被追诉人反悔的概念及分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是指被追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法院的量刑建议获得从宽处罚并签署具结书之后,基于其认罪的不自愿、不知情或发现新证据以及其他原因而否认之前所做认罪认罚供的司法现象。司法实践中此类反悔带来两大主要不利后果:首先,对被追诉人本人产生不利影响。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进行报复性地指控与审判。其次,对审判机关会造成不利影响。进入审判程序之后,一旦被追诉人反悔,就从刑事速裁程序转入了普通程序,造成审判机关的工作重复,工作量增加,提高司法成本。
  根据被追诉人反悔发生的时间可以分成三类:被追诉人在一审审判之前反悔;被追诉人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反悔;被追诉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反悔并且上诉。
  二、被追诉人反悔的原因分析
  被追诉人反悔的原因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司法机关为了缩短办案时间以提高诉讼效率,可能存在办案人员利用虚假的利益、虚假的信息引诱或者欺骗被追诉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同意认罪认罚的情形;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基于对时间成本的考虑,为了免去被长时间被羁押和参与诉讼的痛苦,选择认罪以获取较轻的刑罚后获得尽早出狱的"钥匙";
  第三,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对犯罪事实、罪名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在此情形下造成了冤假错案。
  三、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基础
  (一)建立反悔机制能有效保障被追诉人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应当是以自愿为基础。那么,任何强迫、威胁以及欺骗都会导致被追诉人在此制度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意志自由是否得到了保障,即使是办案机关通过积极的审查也很难确定,被追诉人一旦有罪供述并签署具结书之后就会被认定为有罪。如果建立反悔机制作为应对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方式,被追诉人便可以对抗他在意思表示出现障碍时所做的非自愿、不明智的认罪供述,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建立反悔机制能体现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协商性
  协商性刑事司法是控辩双方经过事先协商达成合意,被追诉人让渡部分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检控方则报之以降低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的"优惠",法院最终以双方的协议作为裁判内容②。现实情况中,普通人以及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不十分透彻,对于被羁押的被追诉人来说,缺乏法律知识,对于自己在案件中认罪的性质、认罪后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晰的概念,在辩护律师参与度低和值班律师专业技能不足以及在身理和心理处于被困的不利情况下,为了获得"优惠"做出认罪或者有罪供述,使其在诉讼中居于劣势地位。建立反悔机制能够将被追诉人从已启动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快车道"③中解脱出来,将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恢复到平等协商的地位,脱离被动地位,进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协商性。
  四、对于被追诉人反悔的限制条件
  建立被追诉人反悔机制能够对其认罪自愿性和明智性起到保障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被追诉人肆意反悔,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及对司法公正予以维护,在建立被追诉人反悔机制的同时应当对被追诉人的反悔设置限制条件。限制条件可以根据被追诉人反悔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被追诉人在进入司法审查阶段之前可以自由反悔。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总则第17条:"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④,这表明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在侦查和起诉的程序并没有简化,对于侦查和起诉程序不会造成影响。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意味着并没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被追诉人可以在选择自愿的基础上自由反悔。
  第二,在进入法院审查阶段到法庭宣判之前被追诉人的反悔需要有正当理由。参考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e款的规定,在法官量刑前,被追诉人没有撤回业已做出的有罪答辩的绝对权利;只有在被追诉人能够证明存在公平且有充分根据的理由(正当理由)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允许被追诉人撤回有罪答辩或者既不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⑤。虽然基于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任一方都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并且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被追诉(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人认罪认罚协议的投入的成本逐渐提高,一旦被追诉人反悔,会造成人民法院前期所做的相关工作被归于无效,极度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但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经验,在被追诉人能够提出新的证据或给出新的理由(正当理由)并经过人民法院评估通过之后,允许被追诉人反悔。
  第三,人民法院宣判之后被追诉人不允许反悔,只以量刑过重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寻求救济,法院或将撤销此前所作出的从轻判决,加重刑罚。人民法院在宣判之后,被追诉人事实上已经获得了从宽处罚,在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被追诉人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若被追诉人只以量刑过重且无其他正当理由上诉,肆意反悔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可以撤销此前所作出的从轻判决,加重刑罚。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在2019年4月4日披露的一则被告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反悔上诉被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加刑半年的案例曾在在网上引起热议⑥。在这一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其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遂依法提起抗诉,并建议加重量刑。二审广州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姜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改判。类似姜某某的上诉情况不在少数,多地的法院均有发生。一些有犯罪事实的被追诉人意图通过先行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从宽处罚判决,签署了具结书、接受了检方量刑建议之后,认为上诉不加刑而肆意反悔、滥用诉权,导致检方通过公权力所作出的量刑承诺"等同儿戏",造成司法资源嫉妒浪费,也同时违背了提升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价值而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
  五、结论
  从19世纪左右所起源的辩诉交易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而被各国广泛应用,但是该制度带来高效率的代价是要牺牲公正的价值,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引以为鉴,坚持以公正为基础的司法效率观念,维护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合法权益,建立被追诉人反悔机制,保障认罪案件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与明智性,同时也为了防止司法资源被恶意浪费、提升司法效率,对被追诉人反悔可以加以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以期能够尽可能合理节约司法资源,谋求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注释:
  ①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追诉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②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③李艳飞.试论速裁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反悔权[J].行政与法,2018 (11):122-129.
  ④《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总则第17条.
  ⑤论美国有罪答辩的撤回理由及对我国的启示[J]郭明文.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12卷第4期.
  ⑥被追诉人姜某某因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判决后,姜某某提出上诉。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遂依法提起抗诉,并建议加重量刑。二审广州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姜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改判.
  作者简介:
  王甜甜(1994.9~ )女,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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