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以证监会查处并出具152份处罚公告中存在舞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及外部监管力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表明,在舞弊手段方面,财务报表附注舞弊最严重,非国有企业虚增收入、资产方面情形更多。在外部监管方面,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比国有企业更滞后,而国有企业的政府监管比非国有企业更滞后。处罚力度虽整体偏低,但处罚较有针对性,尤其是对直接影响利润的舞弊,处罚力度较高,在对严重事件的处罚中有特别的处理。文章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舞弊手段 外部监管 滞后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43-03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基本特征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仅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对整个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干扰。本文从Choice金融终端查找有关舞弊上市公司披露情况,从证监会公告中查找处罚公告进行研究。 (一)舞弊上市公司披露基本情况 本文以2006年至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布的152个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剔除有关个人、金融类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公告后为所选样本,共计得到148个行政处罚公告样本,涉及138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上市公司因重复舞弊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制造业舞弊公司最多,有68家,是政府部门监督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分别为14、10、7家。可见,随着技术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财务舞弊的多发行业也发生较大变化,虽然制造业依然是监督的重点,但其他舞弊多发行业逐步由基础行业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 (二)舞弊上市公司组织形式类型 本文从组织形式类型的角度来研究舞弊上市公司,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特别注意其管理结构、内控情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监督防范。 由表1可以看出,民营企业舞弊的比重为58.96%,地方国有企业为32.09%,中央国有企业占6.72%,其余所占比重均不超过5%。可见民营企业是监管重点,同时地方国有企业也需要加大关注,由于地方有些企业为了隐瞒财务亏损,比如绿大地,为了保持地方国企在全国的形象,舞弊金额重大。虽然央企所占的比例不大,舞弊上市公司数目为9家,但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舞弊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对资本市场、央企社会形象、股民忠诚度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舞弊的手段 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繁多,本文依据舞弊的财务信息在年报中存在的形式,将财务报告舞弊分为调节利润表项目、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调节财务报表附注舞弊。 (一)财务报告舞弊手段 由表2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中调节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32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40.63%;舞弊非国有企业中调節利润表项目的舞弊公司有41家,其中最常用的调节手段也是虚增收入,所占比例达73.17%。其次,由表2可以看出,少计期间费用的舞弊现象也比较严重,所占比例分别为25%和14.63%。有近10%的公司在投资收益中进行调节,虚增投资收益主要为调整利润,但隐瞒投资收益主要是为了隐瞒违规使用筹集资金用于投资。 由下页表3可以看出,舞弊国有企业和舞弊非国有企业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分别为27家、33家,相比直接选择调节利润表的舞弊的比例略少,但直接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也将直接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所带来的危害同样较大。虚增资产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9.13%、60.61%,其中应收账款的虚构常常是为了配合虚构收入同步调整,保证报表平衡。虚减负债比例也较高,分别为17.39%和12.12%,舞弊主要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虚增其偿债能力。其他调节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手段也不少,所占比重也超过25%。对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虚增资产的舞弊情况较少,但虚减负债的情况却较多。 由表4可以看出,首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舞弊情况最为严重,在未按规定披露(隐瞒)重大事项中担保事项所占比重最大,其中国有企业有21家,非国有企业有32家;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和借款事项比重均超过12%,且涉及的金额并不低。其次,舞弊上市公司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有关的事项,隐藏不公允的交易或不合规的资金活动,避免股民怀疑利润的可靠性。其主要是未按规定(隐瞒)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方资金占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这些行为所占的比例都不低,合计分别达31%、37.34%。从总体上看,非国有企业附注舞弊的情形比国有企业严重得多。 (二)舞弊持续情况 舞弊持续时间计算从处罚公告提及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起算,至提及的最后一年。"舞弊行为的第一年" 是指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被发现包含舞弊性信息的第一年,"最后一年"是指对外披露舞弊行为的实际最后年份。 由表5可以看出,仅在一年进行舞弊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各占21.43%、27.17%,70%以上的舞弊公司,其舞弊持续时间有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国有企业持续舞弊时间所占比例较大是3年,而非国有企业是2年;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舞弊持续期都较长,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持续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短时间很难转亏为盈。 三、舞弊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情况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大于一年,本文对整个舞弊期间的最后两年及舞弊发生后一年的审计意见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否存在滞后。 由表6可以看出,在舞弊期间,越是在舞弊期靠后,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越低,审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舞弊的有效性有所提升,审计有效性存在滞后。舞弊持续到最后一年(舞弊仅在当年)中,国有企业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从80.49%到40.38%,非国有企业从62.07%到44.16%。在舞弊前段时期能起到提示的审计意见数目较少,国有企业占不到20%,非国有企业不到40%,其中能反映可能存在重大舞弊而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比重更低。本文还特别统计舞弊结束后第一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报告有所下降,但对非国有企业有提示性的审计意见比例有较大提升,占65%左右,可见,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 (二)证监会的处罚情况 1.监管滞后情况。从表7可以看出,政府能在当年发现舞弊并采取处罚的情况较少,国有企业仅占7.14%,非国有企业占11.96%。政府监管存在很大的滞后情况。其中对国有企业处罚延迟超过3年的占71.43%,非国有企业则61.96%。很明显,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舞弊比较隐秘,监管部门发现较难,另一方面可能是有碍于其所属部门,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较为宽松。 2.处罚方式。从表8和表9可以看出,证监会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警告、改正,罚款金额介于10万元到60万元之间。由表8可知:三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情形比例不高,占17%左右,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证监会处罚方式最多的是罚款和警告并用。由表9可知,处罚金额整体较低,十年以来,一般最高处罚金额为60万元,处罚的金额较为集中在30万元或40万元,除了2014年证监会对非国有企业深圳海联讯科在IPO的舞弊行为作出了高额处罚822万元,2016年证监会对国有企业恒力石化股份未按规披露重大资产转移的舞弊行为作出140万元的处罚外,相对舞弊金额,舞弊处罚成本低,不利于防范舞弊的发生。 3.处罚的针对性。在计算平均处罚金额时,剔除特殊处罚金额,由表10可以看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比较侧重于财务报表附注舞弊。一方面附注舞弊不易發现,另一方面财务舞弊处罚金额偏低,对国有企业的平均处罚金额仅为26.92万元,非国有企业为28.27万元。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涉及利润表项目舞弊的企业,处罚金额都相对较高,近50万元;对于非国有企业舞弊处罚较高的是三种类型的混合舞弊,处罚金额近45万元。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通过对 2006—2016年间证监会查处并出具处罚公告的138家舞弊的上市公司舞弊情况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在舞弊行业中,制造业是舞弊最多的行业,也依然是政府部门监管重点,其次高发舞弊的行业还有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舞弊高发行业由基础行业逐步转向服务业和技术性行业等第三产业。企业类型中,民营企业是舞弊高发区,其次是地方国有企业。 2.财务报表附注舞弊情形最为严重,舞弊不仅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调节。公司舞弊持续时间多在2年甚至连续8年及以上,其中超过3年持续舞弊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5.71%,非国有企业占31.52%。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调节报表手段相似,都侧重虚增收入、资产,非国有企业虚增情形更严重。 3.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效性与政府监管均存在滞后,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滞后更为严重,而国有企业的监管滞后更为严重。目前我国舞弊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相对较轻,近10年处罚金额都未曾调整,舞弊成本低,难以对舞弊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但处罚较有针对性,尤其是对直接影响利润的舞弊,处罚力度较高,在对严重事件的处罚中有特别的处理。 (二)建议 1.加强高发行业的监管。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整个市场结构有所改变,服务业、高技术性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舞弊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需要监管部门调整原有监管对象,对舞弊高发性的企业加以重点关注。 2.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监管的同时重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表明,民营企业的舞弊情形最为严重,国有企业的舞弊发生率也不低。为使监管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从影响较大的国有企业的严格监管着手,以对民营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3.提高外部审计有效性水平。舞弊手段在不断变化,而且混合舞弊程度较高,舞弊手段更高明,要求要不断提升外部审计能力,重点关注收入和资产的真实性、支出和负债的完整性水平。特别关注非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采取同责处罚机制,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公司串通舞弊,加大注册会计师舞弊的责任及成本。 4.加大舞弊处罚力度。一方面可以借鉴几次高额、特殊处罚,制定新的、有震慑力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重点是提高处罚金额,加大舞弊成本。另一方面,一经发现重大舞弊行为,在较长期内取消其上市资格,这不仅可以震慑准备上市的公司,同时也可以警示已上市的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元,林爱梅,单雅迪.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特征和手段——基于2008—2013年证监会处罚公告[J].财会月刊,2015,(28):16-19. [2]朱锦余,高善生.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防范与监管——基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处罚公告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7,(11):17-23+95. [3]刘明辉,乔贵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传染效应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06):23-31. [4]杨忠莲,谢香兵.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经济后果——来自证监会与财政部处罚公告的市场反应[J].审计研究,2008,(01):67-74. [5]刘树磊,李强.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经验数据[J].财会通讯,2011,(03):130-133. [6]Ning Du,Stevens,Kevin.Big Four Audit Independence and Oversight in China[J] CPA Journal,2013,8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