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二至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目标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的贯彻落实。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执行参与人对于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各异,导致执行参与人对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界定的也大不相同。故此,应当界定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界定普通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角色定位,明确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的权责边界,对于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大致判断一致,从而能够完成在二至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干警的角色定位 (一)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干警的角色定位 ⑴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执行干警是"服务员"。 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从前期的证据搜集、起诉、判决,然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之后的工作就应该由法院执行干警自力完成。原告只要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从"原告"转变为"申请执行人"就只需等待法院执行干警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至预留在申请执行书上账号即可,故此,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工作均由法院执行干警完成。一旦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无财产登记,需要申请执行人协助配合提供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便会以法院都查询不到财产个人更无力查询的理由应对,执行干警告知由于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执行,待以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继续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便主观认为执行干警消极执行,甚至于对执行干警产生偏见,认为执行干警包庇被执行人,向各机关部门上访、信访。 ⑵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执行干警职责是无限的。 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执行程序主要是以结果来导向的。每一个执行案件在执行标的执行到位之前,都是未决状态。当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时,执行干警都要及时核查财产线索,情况属实的,及时继续执行。故此,执行程序要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不仅在执行时限内,在终結本次执行后还得时时回头看,查询在案件终结之后有无财产变动。对每一个未执结案件被执行人都要布控抓捕,未履行案件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协调利害关系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此,申请执行人不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都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且不论从决定拘留到拘留所收押需经过繁琐的程序。单从民事诉讼法对拘留措施的适用情形,实际工作中的很多拘留都是"以拘代执",拘留措施异化为平息申请执行人情绪的一种手段,只有被执行人年年被拘留,申请执行人才能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执行干警才真正的穷尽了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干警的角色定位 ⑴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一切执行工作都是"纸老虎"。 与此相反,被执行人会对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与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一一印证,针对法院执行干警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提前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规避。而法律法规的更新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变化,规避执行的手段推陈出新,仅笔者承办的案件为例可以简单列举:与配偶离婚,规避执行到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间提前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前;债的关系发生后,即以现金方式取走所有的银行存款,转移时间在法院诉讼之前;债的关系发生后,在现有不动产上设置抵押债权,设置时间在法院诉讼之前;拒不理会法院执行干警,拘传到被执行人后装疯卖傻声称有精神疾病或者有其他一时难以查明的疾病,从而规避拘留措施,等等。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无法制裁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也无权限执行。 前些日子,甚至还发生山东执行干警在银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遭到被执行人的殴打,在此执行环境中,执行干警自身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护,还能奢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⑵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法院执行干警的执行权受到严格限制的。 当前文明执行、规范执行的约束下,被执行人毫不顾忌的辱骂、奚落法院执行干警。如果执行干警不注意言行,言语回击,被执行人则会向各个部门举报执行干警执行工作不文明、不规范。且发生过传唤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说先等我把这一圈麻将打完再到法院处理;拒不配合传唤,趁机跑到屋顶上威胁者有之,扬言自杀、自焚等极端行为阻碍执行有之;以老弱病残的近亲属为理由,保障其生存权等无理要求有之;以无理访、闹访、越级访方式阻碍执行等等。 现在已不囿于有权部门的监督,自媒体也广泛的参与到执行监督中。被执行人或者亲属将不完整的视频进行谣传,一旦澄清事实后,谣传者批评教育了事,执行干警却背负着乱执行的精神烙印。 二、各种定位之间偏差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偏见 由于信息不对称,申请执行人主观认为法院执行干警有意偏袒被执行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对于法院查明的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也不愿意选择接受,而是武断的认为法院执行干警没有穷尽执行措施,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将执行标的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则不会从自身寻找原因,不客观分析为何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而是认为执行干警都在帮着申请执行人在为难他,或者偏激的认为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间存在特殊关系,从而积极执行。笔者认为,由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不足,导致每个人都只以自己看的见的信息作出价值判断,对于看不见的信息则凭着自己的阅历、经验估量。现有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干警一办到底,执行的进度均由执行干警向双方当事人传达、沟通,容易产生偏见。 (二)利益关系所产生的价值判断 通过诉讼程序,已经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厘定,只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条款履行即能得到正确的调整。但是被执行人的从经济角度考量的话,是不会主动履行义务的,除非明确的不予履行的成本比规避执行所获取的收益高,故此,被执行人会采取各种方式予以规避。而与此相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会不断要求执行干警把有限的时间、精力投入到他本人的执行案件当中。当前执行干警办案任务繁重,日结一件案件都无法完成交付的执行任务,更何况采取任何执行行为都需二人或多人执行,故此分配到每个执行案件的工作时间十分有限,难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各项执行要求。 (三)规避执行行为违法成本低、收益高 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尚待完善,不守信者不自觉履行法院裁判不会受到重大影响,被执行人自然也就不会主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会想尽办法躲避执行。只有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产生的成本大于收益时,才会被动履行。 虽然当前《强制执行法》并未颁行,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对上述一些行为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当前适用还是较为困难的。首先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执行人员没有时间、精力。其次,由于现实情况中较少适用,执行干警对有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担心会产生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等问题,从而导致自身遭到追究。在次,也担心被执行人会惩罚后对执行干警打击报复。 三、在当今"基本解决执行难"语境下,应做出的努力 在当今基本解决执行难语境下,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各自的角色定位,并厘定权责界限,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一)加大公开力度,使执行进度透明可见 对于"大数据时代"的法院执行工作,要着力依靠互联网的公开优势,通过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数据公开。着力建设浙江法院公开网,内网信息与外网信息同步,从而每一个申请人可通过在立案时所取得的查询密码登陆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到执行案件的查询情况,从而解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偏见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在执行事务接待中心可增设查询机,引导申请人自己上网查询案件的执行情况。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及执行秘密的事宜之外,都予以公开。同时申请执行人对于财产线索的提供也可通过浙江法院公开网予以反馈给执行干警,被执行人也可将执行异议反馈给执行干警,着力消除因执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误解。 (二)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从而对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进行准确的界定 至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执行法律,关于执行的条款散见于各个各个规定,司法解释。普通群众对于强制执行工作的理解更多的则依赖于关于执行工作的各个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的案件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不具备普适性。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统一编纂,自相矛盾的规定予以理顺,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赋予可操作性。从而对于执行干警的执行权限予以界定,明确执行干警的工作职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权威的崇敬,法院执行干警既不是"服务员",也不是"纸老虎",所做的就是将失效法律文书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不受到其他部门、其他单位甚至于执行参与人的干扰。 (三)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 由于当前对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微弱,无法起到有效震慑和制裁作用,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是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无法起到法院应有的教育作用、规范作用,导致强制执行整体环境的恶化。故此,应当通过一段时间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广泛宣传,从而引导普通社会公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对被执行人制裁的同时,应当注意对执行干警的保护。避免因为要对被执行人制裁,被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闹访后又因执行程序上瑕疵而追究执行干警的责任。通过制度建设鼓励和引导执行干警能够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进行惩处,努力使执行整体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四)正确的舆论宣传 当前执行工作宣传着力于机制建设,系统建设,尤其典型执行案例的宣传。但是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总数上占比不大,大部分的执行案件都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因为能够主动履行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或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履行完毕,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基本都是不愿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对于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并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对于胜诉后无法执行到位并没有心理准备。故此,舆论宣传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强制执行将产生的执行结果,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顺利及时的退出执行程序,从而便于执行干警从解释说明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时间、精力投入到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制裁工作中。 使每一个被执行人不敢不主动履行,对司法权威不得不崇敬,将来每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不需强制执行也能得到履行,法院也不需要执行干警才是我们这一代执行干警为之奋斗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