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无论是民法中还是司法中都提及到了撤销权这一内容,然而,针对撤销权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在对撤销权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在撤销权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本文对民法中的撤销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并提出了构建撤销权的相关对策,不断的对撤销权进行完善,为日后撤销权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撤销权;检讨;构建 一、民法撤销对象 (一)按形式划分 按照形式对民法的撤销对象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四个种类。第一个是民法通则里的民事行为。首先,行为人在民事行为发生的时候,对行为的内容进行了扭曲,存在一定的错误解读。其次,在行为被撤销后,行为的起初动因就失去所有的效力。如果一方是在被逼迫或是被诱骗的情况之下,违背自身的真实意愿签订了撤销合同,那么就会导致丧失撤销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个时候,受害方可以对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提出撤销、变更的合理请求。第二,要约。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了,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如果要对要约进行撤销,纳闷一定要在发起承诺通知的前期就将通知送达。第三点是遗嘱。对于遗嘱也可以进行撤销和更改。第四点是合同。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可以对合同进行更改或撤销。首先,合同是在一个严重的误解情况之下而签订的;其次,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丧失了公平性。如果发生了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将会丧失撤销的权利:(1)如果当事人知情,同时没有在一年的时间里对撤销的权利进行行使,撤销权自动解除;(2)当事人在明确了撤销权之后主动放弃撤销的权利。 (二)按法律划分 按照法律来对撤销对象进行划分,可以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行为人本人自身的行为。第二种是他人的行为。他人行为说的是债权人在无偿的情况下,对自身的财产进行转让,或者对到期的债权选择放,此时,会对债权人本身产生伤害作用,受让人如果明确了这种情况,可以对法院进行申诉,申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由债务人来承担申诉期间的全部开销。第三种是在行为人和其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关系。 (三)按行为效力划分 对于所具有的行为效力来说,可以将撤销的对象划分为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是不剧本民事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对这种行为有所提及,指的是财产之间的撤销,在财产转移之前,受让人和赠与人之间都有撤销的权利。然而,如果财产涉及到了扶贫和救灾等社会公益性的活动,应该对其进行公证,将其定义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那么就不再适用前者的撤销规定。第二种是具有民事效力的行为。在具有民事效力的行为中也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没有生效。例如,有些行为由于一时表达不到位,而对其真实性产生了影响,或是对于行为的善意程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二种是行为已经生效,也就是说正与行动已经完成。然而受赠人如果存在以下的几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第一,和赠与人由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受到了受赠人的严重侵害;第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义务,有抚养的关系,然而却没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没有严格的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约定。赠与人应该在知道撤销原因的当天起的一年之内的时间里行使自身撤销的权利。 二、民法撤销权的检讨 (一)撤回权和撤销权没有明确的区分 从民法来看,在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才存在撤销的权利,而没有生效的民事行为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就不能撤回,只能撤销。在我国的民法里,二者之间的概念经常混淆不清,撤回权会当撤销权来使用,有两个地方出现了明显的混淆。首先,合同不具效力的时候,撤回和撤销二者定义混淆不清,撤销被定义为了撤回。如果合同没有开始实际的履行,就没有产生法律的效力,也就不能使用撤销的权利。其次,就遗嘱而言,对于遗嘱的撤回权被定义为了撤销权,进行遗嘱工作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的流程,然而必须要等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可以生效,对于并未具有法律效益的遗嘱,不存在撤销权,只能选择撤回,而在《继承法》里多次提到的撤销和撤回,也是撤销和撤回两者概念混淆不清所产生的结果。 (二)撤销权设计机构不完整 在撤销人、第三方人以及维护撤销的相对人,三者之间,他们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均衡的关系,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以及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每个国家都对撤销权进行了排异的工作。然而,在我国对于撤销权进行排异的期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不足。首先,对于排异的时间,不能够进行统一的规定,时间的周期具有很大的差别;其次,如果合同是被迫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排异的规定的计算时间长度不具有科学性,对于知道撤销权利这种计算的形式,就不会产生适用性,如果排异期间,胁迫人处于被逼迫的不利条件下,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维护,对于受害人来说存在着十分的不公平情况,也达不到撤销权所起到的维护目的。针对这种特殊的情况,我国的法律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应该规定排异的时间,规定排异的情况,要确保胁迫人是处于自愿的状况下,才可以计算排异的时间和周期。最后,对于撤销期间的赠与法律规定也不是十分的健全,不同的人行使赠与的权利,排异的周期也有所不同,而且也没有充足的依据,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分析,而且在民法中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的排异,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规范。 三、撤销权的构建 (一)明确规定撤销权的法律 给予撤销权的原因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撤销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要明确具体的原因,无论什么原因,都应该进行细致和具体的明确,落实之后,要保证无论何种原因,何种情况,当事人都拥有撤销的权利,为权利提供法律的依据,不断的对法律进行完善,从根本上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撤销的对象已经具有了法律的效益,撤销权和效力之间,所具有的追认权关系所产生的效果应该是相反的。 (二)科学规范撤销权排异期间 应该对民法中存在着不科学的地方进行整改,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该对它的排异期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应该规定排异期间的长短,对排异期间的工作以及时间进行统一的规定,从根本上消除法律中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为社会的安定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民法中的撤销权对于人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说,我国的政府部门应该不断的对法律和法规进行完善处理,对撤销权赋予法律的基础和支持,在排异期间能够保障撤销权的规范使用,从而保障我国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賓文高.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J].商业时代,2011(07):66-67. [2]曾璇.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学,2011. [3]杜江涌,胡兰.论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10(10):134-136. [4]李锡鹤.论民法撤销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2):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