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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分类不合格不收运出细则


  原标题:"厨余垃圾分类不合格不收运"出细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逐步建立厨余垃圾台账,并定期向街道(乡镇)报告
  收集运输单位应记录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街道(乡镇)应及时调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争议
  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明确对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要拍照留证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厨余垃圾日常管理制度,根据厨余垃圾产生量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日常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逐步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厨余垃圾数量、收集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产生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双方保证厨余垃圾分出质量和收集运输规范。
  针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则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人员,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收集运输单位还应当逐步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暂行规定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其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争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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