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保障,是人们行使参与权的信息来源,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这条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极致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谈谈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民主法治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与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与政务公开工作共同发展起来的。政务公开工作是从乡村基础单位开展的,随后又扩展到各级政府部门。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社会科学院在1999年成立了"信息时代与政府公开制度研究"的讨论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立法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2002年,讨论组经研究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意见稿),接着,国务院法制办在2004年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尝试。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紧接着,成都、上海、杭州3个城市也分别颁布实施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仍然不够完善,公开的力度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与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当前人民群众缺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公众与政府的官司也是赢少输多。甚至流传一种说法就是与政府打官司"输赢都是输"。要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赢得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行政机关的保密思想根深蒂固。信息公开是一个信息产生、获取、传播、扩散的过程。因此,它受到整个信息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亦是如此,它不仅受到政府内部相关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整个外部社会信息环境的制约。我国曾长期处在一个封闭的状态中,封建的保守思想根深蒂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体现。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大一统思想下的专制主义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中央集权思想统领了数千年,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思想在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后,已经深入人心。要想在短暂的时期内彻底排除这种文化思想绝非易事。受这种保密思想的影响,政府机关难免会在行政活动中保留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达不到人民心中的程度。我国现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的规定还不完善,最主要的就体现在保密的范围过广,政府在很多应当公开的信息上贴上保密的标签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保密范围过广或过宽的问题已经成为很多政府在信息公开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其所指的知情权就是公民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工作程序的相关信息的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受人民的监督。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经常与公众发生矛盾和纠纷。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掌控者,其往往公开对其有利的信息,对于公民真正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只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真正体验到政府的民主。 2.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必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联系政府与社会和公众的重要桥梁,各地政府在实施公开的过程中,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權,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得到加强,也使公众对政府的权威和政策的支持率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加大了政府对公民所需的关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得到增强,政府的治理环境更加优化,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大大增强。只有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民众才会拥护政府,才会相信政府是一个"阳光政府"。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1.提高领导干部打造"阳光政府"的意识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能有效贯彻,信息公开制度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信息公开的程度达不到民众心中的要求,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人员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因此,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就是要提高各部门领导干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在不断与老百姓接触交流的工作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使他们树立起以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的科学价值观。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实践和成果中认识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利途径。从而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府相关信息。 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世界各国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先概括后排除的方式。如日本《信息公开法》采用概括加排除规定,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报告》则采用概括式规定,美国《信息自由法》第二款规定了9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并用第3款加以补充等。另一种方式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列举。例如韩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是公共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负责的文书、照片、胶卷、磁带、电脑修改的媒体上记载的有关情况,属于概况例举。第一种方式是指先概括指出政府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然后采取排除的方法确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但是在处理例外的秘密事项与应当公开的内容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我国的《保密法》制定比较早,现在实行的仍然是八十年代制定的《保密法》。 因此,政府应当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法原则,加强对保密法的完善,给国家秘密"减肥",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杨亚佳.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人民论坛,2013(3):26-27. [2]黄学贤,雷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J].浙江学刊,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