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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延迟批复的法律风险


  周律师,您好!
  我于2017年1月15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9年1月14日的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5月我感到身体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由于程序员工作强度比较大,经常要加班,考虑再三,我觉得这个工作强度对我目前的病情不利,所以我以身体欠佳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相关部门,但是未得到HR部门的反馈。休息了一个月后,我感觉身体恢复了差不多了,且又没有得到HR部门的邮件反馈,我就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也没有再提及辞职一事,公司也照常每个月固定时间给我发工资。未曾想,2018年11月15日,我突然收到HR的邮件,内容为同意我在18年5月份提出的辞职要求,叮嘱我将工作交接完毕后,离职即时就可以生效了,且扣发我8月份的工资。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章先生
  章先生,您好:
  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企业同意。而你未在提交离职申请后一个月离开公司,并且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也照常支付你劳动报酬,应视为你与公司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现按照你半年前申请的离职邮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一)预告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即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即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是,企业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劳动者才有即时解除的权利。
  二、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延迟批复的法律风险
  在员工提出辞职后,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超过三十日未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之后公司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要求员工离职,法院可能判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章先生提出辞职后,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后章先生继续为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劳动,信息技术公司也照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故信息技术公司时隔半年后再以章先生半年前的离职申请要求章先生离职,并扣发其8月份工资,属于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需要赔偿章先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延迟批复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协商一致解除一定要签订协议书,并且协议书内容尽可能将涉及事项列清楚,可以增加一条除本协议约定义务外,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民事纠纷,如有,也承诺予以放弃。
  (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一定要保留劳动者签名摁手印的离职申请书,并且写明离职原因,離职原因要具体,不能是模糊的如"个人原因"、"因故"等,更不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先接到劳动者的解除通知,这时要讯速排除规定情形的事由,否则无法避免支付经济补偿。
  四、总结
  综上,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订立和履行合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熟练掌握有关经济法规,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订立每项合同都要严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要考虑周详,对违约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尽可能具体,企业要自觉履行合同,恪守信用,决不违约,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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