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争做"本质安全人"、上"本质安全岗"的内生动力,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高效发展。经矿党政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意义 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是践行"六个坚持"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三零"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星级"安全伙伴"活动,着力压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基层单位自主安全管理能力;着力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着力营造全员抓安全、促生产的良好氛围,促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安全意识转变,让职工自觉结成"工作中的好伙伴,生活中的好兄弟"。确保矿井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活动的有效开展,矿成立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矿长 副组长:矿领导班子副职 成 员:相关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科(区)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争创活动的过程督查以及活动效果考核工作。 三、活动时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活动方式:按照同班组、同班次"自愿结伴(可多人)、每月一签"的原则签订"安全伙伴",没有结伴对象的,不得参与争创星级"安全伙伴"活动。 五、奖励范围 1.副总工程师、副总师级人员。 2.机关科室(区)和基层单位全体在岗人员。 3.协理、退养、退岗、调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不再参与活动。 4.矿自负盈亏的单位不参与此活动,可比照本活动自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