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宪法》把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作为根本大法必须对平等权进行规范和保护,而就业民生之本,亦是如此。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到就业歧视立法的缺陷的影响,还因宪法司法救济制度的不健全而阻碍宪法对就业平等权制度的推进。由此使得就业平等权在程序和制度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呈现出来,成为制约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本文试图浅显分析求职者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希望通过对宪法中平等权理论的梳理研究,探寻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基础,为进一步完善反就业保护的相关立法,构建就业平等权宪法保障的程序和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宪法 一、何为就业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的原则,并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法律原则之一,平等权通常通过各种具体的平等权利得以体现,例如,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体现的是就业平等的权利。那么就业平等权,可以理解为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就业方面享有就业机会平等的權利,也可以称作平等就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于每个求职者来说,在就业找工作方面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享有的就业机会也是平等的,就业地位和就业资格被尊重的权利,不能因性别、年龄、身高、民族、文化等因素而受到限制;二是,对于每个求职者都享有平等的岗位竞选机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方式进行选拔,要让每一位求职者都能感受到就业的平等;三是,在对平等权的理解上不能认为平等就是同等。 二、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是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平等权作为人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由此产生的就业平等权也应成为人权的一部分。放眼世界,一个国家的繁荣取决于人民和人民的繁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实际效果是影响一个国家整体社会状况的一个因素。然而,目前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仍然不足。如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使得就业平等权的存在价值显得微乎其微;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因性别原因存在的一些权力不平等的现象;小学教育,特别是学前教育资源也会因家庭环境和教育资源投入上存在学习和发展机会不平等现象,如新南民族地区国家投入的学前教育资源,也即公立性的幼儿园投入比例远远未达标;还有残疾人要求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低保或者五保户的老年人退休后要求从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对此,出现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原因在哪里呢?是因为宪法制度在具体完善方面存在的不足的问题,那么要真正地保护所有公民在宪法中享有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就业平等权等权利,我们不仅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还需要推荐宪法司法化,能够对违反就业平等权的行为通过宪法来进行诉讼维权,来保障就业平等权的贯彻落实。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家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正义与平等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和谐是平等的直接表现。稳定就业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就业的稳定需要平等的就业权利。 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实现就业平等和公平,关注弱势就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注重就业困难群体的权利。同时,加强保护就业平等权相关法制建设,完善和规范就业歧视法,改变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体制,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创造良好、稳定、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对此,首先就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调整不同阶级和群体在经济中的利益,促进各方经济地位的平等,加强社会团结,以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 对于宪法的理解,我们往往注重其根本法的属性,强调其与普通法的区别,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质。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与党和国家的重要规范和原则如基本纲领和总路线的区别在于它的约束力,即它能够而且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违法后的惩罚和救济问题。如果只有一项法律被宣布有效,但没有处理任何违法行为的机制或程序,很难说该法律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和效率将远远超出内部,甚至等于零。宪法应该首先是法律,然后是宪法。因此,宪法必须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这样书面的内容才能变成有生命力的东西,才能被人们所感知。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成为平等就业权利的救济渠道,公众要求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必须彰显宪法的司法性,能够使其某条款作为纠纷争议援用法律依据,进行维权,对于违反就业平等权的宪法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法律部门给与的法律制裁,以及承担相应的违宪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将宪法所蕴含的强制性由潜在转化为现实,真正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从而确保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四)也是保障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现实需求 就业平等本质上是反对就业和职业中的各种歧视,保障求职者在找工作等就业过程中权利。然后,激烈的社会竞争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屡遭挫败成为普遍现象。目前,如何实现平等就业已经成为每个大学生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中更为突出的是大量的就业歧视,又加上现在毕业的大学生抗挫折能力的不足,几次的面试失败,使得就业意愿和激情受到削减,这无疑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困难。"那么构建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机制不仅是国家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特别有必要关注和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②。" 三、我国就业平等权的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形成平等权利的观点,国家政策经常进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从根本上引起社会的不平等,比如东西部贫富差距,产业差距,阶层差距,教育等资源在大城市的集中等等。这些忽视全民的普遍的平等,无阶级的平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政策,从根本上造成了就业的不平等。 二是宪法缺乏可诉性。《宪法》没有明确包括基本权利可由法院审理的原则和制度。在宪法产生后的几十年里,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这不符合宪法基本法的地位。宪法也很难保护被其他法律侵犯或忽视的平等权利。 三是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制度,关于就业歧视的法规大多是宣示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如在:"我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反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基础;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中关于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女性的平等地位规定也体现了平等就业的含义;《劳动法》第12条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又对性别歧视作了特别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要求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③。"从以上法条中看到是有关就业不平等遇到争议的解决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上大都是打"擦边球"适用起来不能较为公正的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就业歧视等不平等现象仍未得到较好的解决。 四是缺乏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雇主对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罚款制度。由于受害者的丧失是机会丧失,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这种损失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难以准确估计,以及精神损害的确定和赔偿,我们的法律有不同的意见。事实上,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五是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求职者在现有的法律诉讼或争议解决渠道中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是基于劳动者和雇主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但劳动者在就业前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许多就业歧视。此外,在中国建立就业歧视救济机构也是不完善的。现有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没有专门的部门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处理就业歧视。那么,也就使得求职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四、我国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补充和完善我国宪法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保障就业平等权的实现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其他法律有更多的政治,社会和其他因素。宪法应该在制定过程中注入最基本和最自然的司法规则。"宪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实质性的,永恒的正义。将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写入宪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对意识形态理解的误解。此外,在"宪法"中,明显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这不仅是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基础,也是宪法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当然,如果中国的平等权利概念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这种变革的道路将是漫长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由于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概括性特征,不可能在宪法规范中详细、具体的规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就业平等的操作步骤,因此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就业平等保护的具体规范尤为重要。 (二)加强宪法的司法审查功能,促进宪法的可诉性,保护就业平等权 法律的价值在于其适用性。运用宪法原则进行诉讼,在我国已经开始了。宪法的法律文本如果不能适用,就没有现实的意义,可能宪法文本中的平等自由只是一种追求和理想,而不是一种现实,也不能通过宪法的规定来将其变为现实。这种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依赖于宪法的司法适用。④美国宪法的简洁文本,正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宗教甚至是大法官的变化,而在司法审查所产生的司法解释中产生新的精神内涵,使得自由乎等越来越深入人心。自由平等思想在美國并非在宪法的文本成立之初就完善的存在,而是在美国的社会发展中,随着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文本中体现的平等。 (三)增强求职者就业平等权的宪法救济意识 现阶段,许多公民由于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乏并未意识到用人单位的一些条件就是歧视;而另一些公民虽然认识到了就业歧视的存在但却为了生计一味地故意忽视。于是大量的歧视逐渐被公众所"包容"而日益成为"合理条件"。但也有些求职者去尝试打破这个局面,通过劳动相关法来维权,因有一些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还在求职阶段遭受就业歧视,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如果能增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权利保护意识必将大大缩小就业歧视的存在空间,缩小其生存的领地,更有助于推动我国就业平等权保障体系的建立。 五、小结 就业不仅是民生之本,也是实现相应权利的基础。而且,就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一点也恰恰说明了就业的两面性。之所以我国就业领域出现的就业歧视等诸多就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缺乏实操性的制度和我国宪法司法化程度受阻所致。本文对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研究也是如蜻蜓点水般浅显,也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通过修改宪法把"就业平等权"写入宪法;立法机构也要对现有的就业平等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宪法予以规制和审查清理。另外强化我国宪法司法化进度,进而推进宪法可诉性进程,使得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能通过设立专门的就业平等权保护机构进行保障,如宪法法院。得以为求职者提供良好的救济途径和就业市场环境。 注释: ①访问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548387. ②胡拥军.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初探[J].经济师2008(11).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33条、第3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 ④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聂新胜.我国平等就业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卢进伟.大学生就业平等权法律保护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20):81. [3]张磊磊.浅议宪法诉讼[J].法制博览,2014(10). [4]李志浩.宪法视野下的平等就业权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6. 作者简介: 张磊磊(1989~ ),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法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法制教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