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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遭到破坏,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于是出现了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的要求,即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反限制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但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各国著作权法在设立著作权制度的同时,无不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遭到破坏,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于是出现了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的要求,即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制度与著作权反限制制度的哲学基础
  平衡作为著作权法的理念,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始终,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正是一个不断寻求平衡的过程(在哲学中平衡是指,事物的发展是由运动的实体进行的,这些实体本身内部的发展和对外联系是不断趋向平衡的,其运动目标也是趋向新的平衡)一切矛盾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在打破旧的平衡来建立新的平衡,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是趋向平衡的相对关系,矛盾过程中的质量变化也是趋向平衡的变化(离开了趋向平衡的关系,任何具体事物运动都无法进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运动趋向新的平衡的过程)著作权法是保护多元主体的利益,它保护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的利益(著作权人作为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法赋予其独占排他的专有权,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其创作更优秀的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使作品被社会所接受,为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因此,著作权法以邻接权对传播者进行保护也属合法合理(社会公众通过使用作品,激发了自己智力,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可以说,著作权法是在不断平衡这三者利益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社会发展的趋向平衡,是向更高级的社会形式进步的平衡(平衡所追求的是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处在和谐的状态之下)著作权的本质在于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方的平衡)它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以求得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种均衡状态(如果因为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保护过于过度而阻碍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时,就要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反之,如果对著作权人的义务过于苛刻,从而泯灭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那么就应该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即对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
  二、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著作权限制可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力穷竭三原则。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给予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①范围只能是著作权作品的财产性权利;②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③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④无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⑤无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⑥"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⑦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权力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人将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合法置于流通渠道以后,权利人的一些或全部派他权因此而用尽。
  三、著作权的反限制的内涵
  著作权的反限制,是指著作权人的义务过重,以致损害了较多的合法权利,著作权的限制,尤其是合理限制面临困境,极大地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因而需要扩大著作权人的权能,减少著作权限制的制度。著作权具有垄断性,如无对作品的"垄断"保护,就会窒息作者的创作激情,很难有创作活动。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作品创作出来,必须授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与此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设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限度,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但是对著作权过分限制则使作者的投入成本无法获得回收,不利于新作品的创作,也将使社会利益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时,则无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可言。总之,效率的价值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即提倡著作权的反限制。
  四、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现状与发展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侧重点在于保护权利人,想要从网络上获取信息,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甚至要支付一定报酬,无疑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而阻碍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也带来了社会公众既得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当今网络时代和数字化的背景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地传播、扩散和复制。著作权的限制,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困境,极大地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由此可见,限制-反限制-限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想要实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对著作权必须寻求一个合理的限制标准。
  五、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立法完善
  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较之于发达国家常存不足,且已无法应对当下的各种实务,立法上亦有待于完善。
  第一、著作权立法理念上的转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伴随打击盗版实践而逐步完善,其立法偏重于保护知识产权,并着力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知識产权作为一种推进社会发展的智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扩大社会共享层面。
  第二、立法条文待于增加、细化。与国外著作权法的多条文、细致化规定相比,我国立法仅有的两个条文无法应对操作的具体性要求,通过不断地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显然不能满足执法司法的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扩充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完善体系化的立法文本,对我国著作权实践工作大有裨益。
  第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著作权制度发端比较晚,无论在学理积淀还是实践积累方面都明显不足。在加入多个国际公约后,必然涉及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问题。将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吸收进入立法层次,无论对于提高本民族知识成果的普及运用,还是对于避免著作权国际区际冲突,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陈志宏.论著作权限制[J].图书馆论坛,2004(6).
  [6]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
  作者简介:
  朱敏茜(1992~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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