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刘敏 【摘 要】高校贫困生资助作为一种社会救助,与社会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息息相关;同时,贫困生资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由于受资助对象受助依赖、资助主体利益分化,以及资助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以其资助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可见,重塑贫困生健康人格、转移社会救助功能、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对于道德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贫困生资助;道德风险;控制 一、高校贫困生资助的现状 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较高的回报率;大学生作为其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成本。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加高校收入,从而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然而,另一方面却给一些欠发达地区及低收入人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国家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为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搭建了坚实平台。高校贫困生资助,作为一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资助制度,是国家、社会及个人为了确保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从物质、资金上对他们提供的援助,包括了"奖、贷、助、勤、补、减"等六个方面。(1)奖,是指国家、高校、社会及个人设立的各种级别、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优秀且贫困的学生一般可以优先考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等;(2)贷,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无需担保或抵押,且在校期间无需贷款学生本人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3)助,是指国家、高校、社会及个人设立的各种级别、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等等;(4)勤,是指勤工助学金,包括通过助学、助研、助管,以及校外勤工助学等工作获得经济报酬;(5)补,是指各级政府及高校为突遭变故的贫困生提供的临时性补助,例如自然性灾害补助等;(6)减,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生实施的缓交学费或减免学费的措施,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等。 这种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无论是资助范围还是资助强度,相比之前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困难大学生的上学难问题。 二、高校贫困生资助过程中的道德思考 "过程"是现代组织管理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过程管理将相互关联的每一个过程视为程序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体现为PDCA循环,即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lan-Do-Check-Act)循环。我们将过程管理理论运用到高校贫困生资助过程中,可以将其区分为贫困生资助工作政策的制定、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实施、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监督,以及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评价等四个部分。 (一)贫困生资助中的道德意蕴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在1971年提出了正义理论,表现出了对于经济平等和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认为公平应符合"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谓"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实现一种实质上的机会平等,而非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主张对天赋较低和地位较差的人实施教育救助,以分配更多的教育资源;而"差别原则"主张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以提高天赋较低者和地位较差者的长远期望。 高校贫困生资助过程作为一种社会救助,体现了教育上的分配正义,关系着社会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高校贫困生资助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可以有效的防止贫富差距的代际积累,促进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实施。 (二)贫困生资助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作为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最先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enneth Arrow)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他认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约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高校贫困生资助对于被资助者,以及代理机构有存在一定的负向激励性,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受资助者来看,在争取被资助的过程中存在自身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当利益追求与自我道德约束发生冲突时,人性本能往往会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会引发道德风险;二是贫困生资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主体的不一致和行为不确定,以及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从受资助对象的受助依赖来看,人们的消费习惯一旦养成,就会存在不可逆性,即易于向上调整,而难于向下调整,这即经济学中所说的"棘轮效应"(Ratcheting effect)。贫困生资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受资助者认为政府不会随意中断资助,一方面使受资助者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养成对于政府和学校的依赖思维;另一方面也放弃依靠自身努力的勤工俭学,降低受资助者的自立自强意识,使其落入"贫困恶循环"。 从资助的利益主体来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和受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重要政府在确保每一位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倾向于减少贫困生资助的开支;地方政府在进行贫困生资助的同时,会有自身的政府政绩、形象工程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高校为了确保更多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往往会虚报需受资助人员数量,以获得更多的贫困生资助资金;而受资助对象获得更大的资助收入,也会存在提供虚假贫困生申请或者夸大贫困程度的情况。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上利益主体的行为便会存在道德风险。 (下转第195页) (上接第193页) 从资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来看,贫困大学生在与多方博弈中,总会倾向于形成一种"占有均衡",即不论其他参与者做何种策略选择,每个参与者的最佳策略都是唯一的。在贫困生资助中,作为一名理性自利的准贫困生,考虑到贫困生资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获取资助的成本近乎于零,所以虚报和夸大贫困程度就成为准贫困生的唯一选择。这极大的影响了贫困生资助的效率,使得少数贫困生不能够及时的得到资助,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高校贫困生资助中的道德风险控制 贫困生资助中的道德风险虽然隐含着较大的危害性,却也包含着向积极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对于高校贫困生资助道德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资助对象、资助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改善,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以保证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贫困生心理素质教育,重塑贫困生健康人格 高校贫困生在受资助过程中,往往存在依赖思维、惰性思想和"搭便车"现象,这不利于贫困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从而落入了"贫困陷阱"。贫困生资助不应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物质支持,而应重视帮助受资助者实现自尊自立,以促进贫困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因此,精神资助与物质资助同样重要,必须鼓励贫困生积极面对贫困,树立自立自强意识。 积极培育贫困生是自尊、自立、自强和自信的心理品质,完善高校贫困生的道德人格。开展自立自强讲座,在贫困生当中传递正能量,避免大学生的物质贫困滋生精神贫困,导致对于贫困生资助的过度依赖;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对于具有自卑、焦虑、敏感等倾向的贫困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干预,帮助他们摆脱"精神贫困"。 (二)更新高校贫困生资助理念,转移社会救助职能 转变高校贫困生资助理念,将贫困生资助中的慈善恩惠观念转变为社会救助观念,纳入社会保障范畴。高校作为教育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教育,而非社会救助。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教育救助机构,将教育救助职责从高校转移至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承担贫困生鉴定、救助金发放等职责,实施对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管理。鼓励贫困生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转移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压力,提高贫困生认定的准确性。同时,改革贫困生的资助方式,突出贫困生资助中的"勤"字特色,包括通过助学、助研、助管等工作获得经济报酬,以及通过校外勤工助学获得经济报酬。 (三)加快教育救助的法制化,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 高校贫困生资助之所以存在道德风险,在于没有切实实现教育救助的法制化。教育救助的无法可依,使得部分贫困生难以及时有效的获得救助,而部分不需要被资助的人却搭了便车、钻了空子。 加快制定《教育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以法律规范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维护贫困生的受助权利,约束资助主体的救助行为,减少教育救助的负向激励,降低贫困生资助的道德风险。同时,构建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多元化监督体系,强化贫困生资助中的舆论监督,包括贫困生证明造假、骗取贫困生资助金等违规行为,对此类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3. [2]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367. [3]邹海贵,卢清华.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中的道德风险及对策[J].高校发展与评估,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