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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特权问题研究


  摘 要: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权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权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特权制度现存问题,然后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制度问题原因,最后提出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制度构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入了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特权制度,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高度契合的。法律层面的亲属是指以婚姻、血缘、收养等方式而形成的社会法律关系,亲属拒证则是指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具有拒证的特权,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我国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特权制度现存问题
  根据对典型案例分析得知,我国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特权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还存在很多的法律困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亲属证人作证对于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实法律实践,刑事案件近亲属作证是完善证据链条的关键环节,也是保证案件审理顺畅进行的重要因素。对于刑事案件,亲属特别是近亲属在证据获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来自于亲属的证词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很多刑事案件上甚至具有不可选择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刑事案件的亲属作证还存在着一些阻力和障碍,这需要在立法时予以关注。
  (2)法院对于亲属证言采信具有不平等性。在具体法律实践中,近亲属作证面临很多现实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控方近亲属法庭作证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很多时候控方已经与近亲属达成共识,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近亲属受到情绪、利益等因素影响,仍可能当庭翻供,让控方陷入被动的境地。另一方面,法院对于近亲属证言存疑,一般不会接受近亲属直接参加法庭辩论。综合来看,法庭对于近亲属证人证言的效力存疑,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给予近亲属拒证特权具有司法和时代价值。
  二、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制度问题原因
  (1)没有充分重视个人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舆论宣传时,将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引导民众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但在与犯罪活动做斗争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基层民众的力量,需要首先保护个人利益,这是也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优越性的体现。而现实情况中立法者过度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权益,民众个体被看做司法工具,造成我国没有建立科学的近亲属拒证制度。
  (2)平等理念被误解。法律平等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在充分尊重和认可整体利益基础上,通过差别对待实现社会整体平等的状态。而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亲情很难在法律面前保持理性,而对于平等理念的误解,造成我国亲属拒证制度建设滞后。此外,由于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拒证特权的存在,加剧了作证难的司法困境。
  (3)重结果轻过程的司法现实。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单纯强调结果而忽视过程的现象,认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是否合理并不重要。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应规定公检法行使权利的限度,而现实情况却是,我国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凸显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价值。
  三、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制度构建建议
  (1)立法原则。首先是民主原则,民主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理念,也是此制度实施的基本遵循。在法律条文起草过程中要广泛、深入搜集社会各界的看法和意见,让近亲属拒证特权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是法治原则,即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设计、组织、实施。最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法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但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实施,也在一定层面上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因此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2)具体规则构建。首先,要明确权利主体。当前刑事诉讼近亲属拒证权仅赋予夫妻、父母、子女,范围相对狭窄,兄弟姐妹等并没有涉及,建议将兄弟姐妹也纳入近亲属拒证权对象范围。此外,对各类主体进行清晰界定。如除亲生父母外,养、继父母也应是拒证权利对象,除亲生子女外,养、继子女同样也应纳入范围。主体的法律界定,需要在未来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
  其次,要明确适用范围。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而根据现行法律,近亲属拒证特权适用阶段仅限于庭审。现实情况是侦查阶段是证据获取的主要阶段,起诉阶段作为中间阶段是联系侦查和审判的重要纽带。如这两个阶段被排除在拒证特权外,很容易对公民亲情产生危害,进而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因此,建议近亲属拒证权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最后,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一是扩大拒证范围。现行刑诉法体系下,近亲属近免除出庭作证义务,却并没有被免除提供证言的义务。为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建议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二是扩大主体范围。建议参考民事诉讼近亲属法律认定范围,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都纳入到主体范围内。三延伸适用程序阶段。建议将侦查和起诉阶段也纳入到使用程序范围内,分步实施、逐步放开,给社会公众一个接受的过程。
  (3)程序規则完善。首先,要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受国内民众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水平限制,仅有少部分民众知道并能熟悉使用近亲属拒证权利。为保证民众的知情权,政府司法部门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公民充分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规范申请和审核流程。近亲属证人主张拒证权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司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给出书面答复意见。最后,重视司法救济程序。如近亲属对司法部门决定不认同可以向上级机构提出复议,复议机关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给出答复。如对复议答复不满,或认为自身拒证权利遭到损害也可提起诉讼或上诉。
  参考文献:
  [1]董小红,杨昀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权立法的完善[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31(06):82-88.
  [2]李梓瑞,许珊珊.亲属容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构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11):14-16.
  作者简介:
  任焕宇(1980~ ),男,汉族,硕士,现就职于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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